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車輛違規規則

車輛違規規則

發布時間: 2020-12-13 14:41:26

㈠ 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有哪些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㈡ 違反交通規則有什麼處懲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路邊行走。
2)集體外出時,最好有組織、有秩序地列隊行走;結伴外出時,不要相互追逐、打鬧、嬉戲;行走時要專心,注意周圍情況,不要東張西望、邊走邊看書報或做其他事情。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小學生在放學排路隊時要頭戴小黃帽,在霧、雨、雪天,最好穿著色彩鮮艷的衣服,以便於機動車司機盡早發現目標,提前採取安全措施。
2、橫穿馬路應該注意什麼?
橫穿馬路,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會大大增加,應特別注意安全。
1)穿越馬路,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則,做到 「 綠燈行,紅燈停 」 。
2)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3)穿越馬路時,要走直線,不可迂迴穿行;在沒有人行橫道的路段,應先看左邊,再看右邊,在確認沒有機動車通過時才可以穿越馬路。
4)不要翻越道路中央的安全護欄和隔離墩,更不能在馬路上滑滑板。
5)不要突然橫穿馬路,特別是馬路對面有熟人、朋友呼喚,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車已經進站,千萬不能貿然行事,以免發生意外。
3、怎樣認識交通信號燈?
交通信號燈分為兩種,一種是用於指揮車輛的紅、黃、綠三色信號燈,設置在交*路口顯眼的地方,叫做車輛交通指揮燈;另一種是用於指揮行人橫過馬路的紅、綠兩色信號燈,設置在人行橫道的兩端,叫做人行橫道燈。我國交通法規也對交通指揮信號燈做出了規定: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可以通行。
4、騎自行車安全知識
我國被稱為「自行車王國」,是世界上擁有自行車最多的國家。但是,自行車結構簡單、一碰就倒、穩定性差,因此它是交通工具中的弱者。在交通傷亡事故中,非機動車(主要是自行車)受傷人數居第一,傷亡人數居第二。在我國,少年兒童年滿 12周歲,方能在道路上起自行車,並要遵守交通規則在慢車道上騎車。
5、乘坐公共汽車應該注意什麼?
1)乘坐公共汽(電)車,要排隊候車,按先後順序上車,不要擁擠。上下車均應等車停穩以後,先下後上,不要爭搶。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帶入車內。
3)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4)乘車時要坐穩扶好,沒有座位時,要雙腳自然分開,側向站立,手應握緊扶手,以免車輛緊急剎車時摔倒受傷。

㈢ 那位朋友能提供機動車輛處罰的詳細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69號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 現場處罰
第二節 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三章 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 非現場處罰
第二節 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四章 處罰的執行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條 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二章 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 現場處罰
第七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兼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當場製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第八條 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存檔。
第九條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節 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第十一條 需要採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第十四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記錄並防止滅失。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其他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變賣所得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需要對機動車來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的,扣留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有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十六條第(六)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十八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車查詢電話,並通過標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二十條 拖移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因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時拖移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記錄違法事實;
(二)將違反停車規定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
(三)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後,應當及時發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於當地平均停車收費水平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三)加裝其他與注冊登記項目不符且影響車輛安全的裝置的。
第二十二條 交通警察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收繳的非法裝置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收繳的非法裝置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吸測試的酒精含量有異議的;
(二)經呼吸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
(三)酒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第二十四條 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違法行為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對酒後行為失控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書面告知違法行為人。
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 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 非現場處罰
第二十五條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查詢方式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當事人簽名、復核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上註明;
(四)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處罰機關名稱及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等內容,並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後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處罰主體不一致的,應當分別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同時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節 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並強制報廢;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被收繳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處罰後並予以銷毀;
(二)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法處罰後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拒不拆除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規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五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第四章 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違法行為人要求不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需要記分的,記分分值標准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執行。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 因累積記分滿12分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經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後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在違法行為地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信息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四十一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並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駕駛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四十三條 撤銷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許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撤銷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銷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第四十四條 簡易程序案卷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並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和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按照本規定文書要求或者所附文書式樣填發。其他文書,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統一文書式樣填發。
法律文書可以用電子文檔保存。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現地。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註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本規定所稱的「二日」、「三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0日公安部發布的《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第46號令),同時廢止。2004年4月30日前公安部發布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㈣ 請問違反交通各項規則,分別都罰多少錢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違章行為只有原則性規定。比如: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等等,這些都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個省市又制訂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各省市之間不一樣,比如,同樣是不戴頭盔,有的罰20元,有的罰50元,重慶市罰款100元。所以全國沒有統一的違反各項交通規則的罰款標准,你自己可以根據你違規所在的省市,在網路上輸入「××省(市)××交通罰款標准」字樣去查找,比如重慶市的標准就是:「重慶市公安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罰款標准暫行規定」,這裡面就有詳細規定。

㈤ 車輛違章什麼情況下扣3分不罰款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做3分不罰款: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5)車輛違規規則擴展閱讀

第五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第五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後,經依法裁決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相應記分分值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㈥ 機動車違章罰款標准

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已經廢止,其調整內容已被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於2004年4月3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代替。

第九章 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外,均按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外,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弔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

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

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

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的。

第七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並處弔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逆向行駛的;

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弔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行經交叉路口、鐵道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或掉頭的;

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駕駛雜訊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

第八十條

可以並處弔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的;

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6)車輛違規規則擴展閱讀:

第十章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託農業(農機)部門負責,並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的檢驗、駕駛員考核及核發牌證,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同時廢止。

㈦ 車輛違章處罰規則

不同的違法行為,處罰不同,由於涉及的內容過多,字數有限制,不一一舉例,建議可通過網路輸入 交通法 查看車輛違章規則。
車輛違章是指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車輛違章後的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扣押車輛)、暫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注銷駕駛證、行政扣留,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車主可通過手機app車輪查違章查詢車輛的違章情況。

㈧ 怎樣才能不違規交通規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