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違法
⑴ 兩高司法解釋出台,降低了企業的環境犯罪入罪門檻,請問這對企業來說意味著什麼
對於企業來說,這意味著除了罰款、停業等行政、民事手段,對環境違法可以有更加嚴厲的措施;而有些以前可以矇混過關的行為現在可能就要被定罪量刑。
嚴厲將不僅體現在環境入罪門檻的降低。楊朝飛表示,司法解釋在第八條中明確提出多罪以重處罰。「對環境污染犯罪來說,此前最高量刑就是7 年。現在一些如故意傾倒危廢、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水源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的,就可以不局限於環境污染犯罪去量刑定罪,還可以按照社會治安條例甚至刑法中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7 年將可能不再是量刑上限。
據他介紹,對違法單位和違法個人進行雙罰是當前環境法制建設的一個新趨勢。2009 年我國修改後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不僅對單位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等也要處年收入50%以下的罰款。
這是實行雙罰制的一次重要突破,而此次司法解釋,將這一規定拓展至污染犯罪的新領域。不僅對於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相關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量刑定罪,而且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這就從刑事訴訟的角度對企業單位和企業有關責任人提出了新的雙罰制。
首鋼能源環保事業部部長姜林曾長期負責企業的環保工作,也對行業弊病了解頗深。「對不少企業來說,環保就是個說起來重視、做起來忽視的事情。因為即使被發現查處不外就是罰點款;出了事也就是處理個別責任人,賠點錢。但現在開始,情況可能就不一樣了,企業和負責人要為自己的環境行為承擔責任。」
「從無關痛癢到入罪判刑,對企業來說意味著環境污染違法風險加大,違法成本增加,將嚴重打擊不法企業偷排漏排的僥幸心理,迫使其意識到後果的嚴重性而調整行為預期,減少污染環境的非法行為。」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對司法解釋寄予厚望。
常年關注企業環境行為的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也提醒企業要有充分的認識。「 以前可能只要罰款了事的行為,現在就可能要追究刑事責任。」他表示,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過低,執法過程中也存在很多漏洞。企業對於環境責任的認識參差不齊,多數企業還未將環保作為生存發展的重要問題,負責人也不夠重視,相關管理機制不健全,甚至有些企業在環保方面寧可交罰款,也不願意認真解決問題。
⑵ 政府依法關閉企業環保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專目的屬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⑶ 環保局對違法企業有什麼權力
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罰款、責令關停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3)企業環境違法擴展閱讀:
環保部門的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⑷ 私營公司環保違法了追究哪些人責任
企業違反了環保法,應該追究法人,董事長總經理這些人的職責。
⑸ 該企業有哪些環境違法行為對該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應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需要提醒的是,該企業配套了相應的環境設施且達標排放的情節並不影響該企業違反上述條款的認定。
⑹ 環境保護部門對違法企業有哪幾類處罰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第8號令)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⑺ 企業過往環保違法追究嗎
理論抄上,肯定應該追襲究。
按照咱們的執法理論,只要是違法行為,肯定要追究的。
但事實上,
只要不要說持續存續的違法行為,實際是求證非常困難,多數也就不再追究了。
但是,
如果是持續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追責環節,肯定還是會考慮違法單位的這一「應予加重」情節的。
⑻ 企業同時存在多個環境違法行為能否分別進行行政處罰
看你想罰他多少錢了。如果情況嚴重的,要罰的多罰的重的,那就分別立案分別處罰,當然在同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處罰也是可以的。
⑼ 多少家環境違法問題企業被查處
12月29日,陝西省環保廳舉辦通報2017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巡查執法進展情況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我省12月份巡查發現環境違法問題1038起,占檢查企業總數的43.3%。
其中,建築施工等揚塵問題228起;工業企業環境違法問題223起;汽車修理及加油站整治問題124起;餐飲油煙環境污染問題75起;煤炭及燃煤小鍋爐淘汰改造問題67起;違反「禁土令」問題65起;秸稈焚燒環境違法問題40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問題33起;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問題7起;其他環境違法問題114起。
「在今冬明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異常嚴峻的情況下,仍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存在違反「禁土令」、燃煤鍋爐拆改不到位、「散亂污」企業清理取締不徹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不及時、錯峰生產未落實等問題。」孟衛萍說,環境問題整改進度緩慢,截至12月24日,環境違法問題整改僅完成463起(含未到期)。此外,銅川聲威建材水泥廠拒不執行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規定,以種種借口違規進行生產。
對於發現的問題,省巡查辦將建立環境問題清單、整改台賬,督促各市(區)限期落實整改措施、逐個銷號。對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突出環境問題要約談當地區縣政府,對不作為、慢作為的地區展開專項督查,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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