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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與問責

發布時間: 2020-12-13 09:58:25

❶ 調查組認為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經什麼同意

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❷ 黨的紀律處分有那些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哪幾種

黨章規定,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回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答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七
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❸ 試述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被問責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並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問責。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❹ 行政問責是政紀處分嗎

行政問責不是也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問責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4)紀律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❺ 只有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才能向社會公開對嗎

只有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才能向社會公開。
正確答案:錯

❻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問責方式具體如下: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6)紀律處分與問責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❼ 黨員在受到問責的同時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什麼規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黨紀處分條例。

❽ 對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黨紀處分程序和問責程序有何差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對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進行了劃分。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即使是重要黨員領導幹部,如果直接參與研究、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者某一事項由其拍板決策,則該黨員領導幹部為直接責任者,而非領導責任者。
(2)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3)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執紀實踐中區分三種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1)從責任者的范圍看,這里的「直接責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職責的黨員領導幹部。而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
(2)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這三種責任者都負有某種職責,而且都沒有依照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即都有失職、瀆職的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二章「失職、瀆職行為」之外的其他章中規定的「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者」以及「主要責任者」,既可以由失職、瀆職行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原因引起。如《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受賄行為」。
(3)這里的「損失或者後果」,是指對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包括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等。

❾ 責任追究行政問責和紀律處分之間的關系

紀律處分屬於問責的一種形式。問責還包括:訓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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