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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

發布時間: 2020-12-13 09:50:52

A. 行政記過處分對個人有哪些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1)關於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B. 黨員酒駕黨紀處分依據

黨員酒駕黨紀處分依據是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對黨員酒駕的紀律處分的依據有下列條款: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關於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C. 請問什麼是曠工呢 什麼是事假呢曠工與事假的區別是什麼呢

曠工: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專因經單位批准而導致的缺勤屬行為。

兩者區別主要在於是否得到批准、所承擔的後果、公司是否允許。

1、是否得到批準的區別:

曠工是在未得到領導批准。

事假是經過領導同意並批準的。

2、所承擔的後果的區別:

曠工不僅沒有工資,還會受到相應的處分,情節嚴重者公司可予以開除。

事假沒有工資,一年內休事假20天以內,且公司不扣除工資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3、公司是否允許:

曠工是在公司不允許的。

事假是公司允許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事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曠工

D.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哪些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發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可知如下情況:

  1.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2.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3.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4.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5.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7.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8.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9.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0.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1.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12.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13.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4.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15.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16.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 我國的行政處分分哪些大學生在校期間被行政處分會有怎麼樣的後果

你自己看你們的校規啊,或者上你們學校的網站看下有沒有這個處罰規定。警告處分,一般來說不是很嚴重,學校會看你以後幾年的表現,如果表現好,你再找老師給你撤銷了,不會有什麼問題,學位證不是很大的問題。

F.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6)關於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G.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H. 行政事業單位非黨員職工違反行政紀律如何處理,具體流程是什麼

對違反行政法規,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罰類型。它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警告和罰款不足以紀律處分。因此,法律對其制定和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節選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具體流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8)關於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I. 噪音擾民什麼情況警察才能管

噪音擾民可以報警。根據聲音的大小來判斷,如果達到噪音級別,可以報警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城市區域雜訊標准》明確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1、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2、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3、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4、工業區,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夜間指22點到次日晨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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