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違法消除
⑴ 在派出所的案底能消除么
案底無法消除。
大家平常說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回案底,有前科。刑事答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管制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⑵ 案底可以消除的嗎
1.首先來消除檔案中刑事責自任的記錄(所謂案底)基本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個別地方有一些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認為可以對未成年犯罪的行為人積極悔改的可以在檔案中封存犯罪記錄。
2.我國沒有所謂案底這種稱謂。所謂民間所稱的「案底」:就是進入個人檔案,僅僅指犯罪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後,相關部門將其定罪的情況記錄檔案的行為。
3.在我國,被刑事處罰(判刑)過的,稱為有前科;被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等)過的,稱為有違法記錄。兩種記錄都會永久存在,只不過一般只注意查前科,不會去查違法記錄而已。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⑶ 有案底怎麼才能消除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沒有辦法消除的,一旦入檔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不論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機關處理後,都要作為案件檔案留存。所以,案件材料是不會消除的,除非被處理人死亡一段時間後,公安機關會作為過期檔案處理掉。
公安機關案件檔案留存的目的:
1、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備上級核查和備案;
2、為了給案件當事人(包括被處理人和辦案人)在對該案進行復核時有案可查;
3、為了確保將來被處理人再次出現違法甚至犯罪時,作為其曾經的經歷,作為處理的參考依據。
(3)案底違法消除擴展閱讀: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1、適用主體
適用主體為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齡標准中強調「犯罪時」,說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針對的是發生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在判決時已滿十八周歲,也應對該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2、適用范圍
即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具體包括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
3、對查詢的主體、查詢的目的進行了限定
即為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單位對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的,需依據「國家規定」。該「國家規定」有嚴格的限定,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參考資料:案底—網路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網路
⑷ 案底可以消除嗎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內法律中容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保存在身份信息的資料庫里。公安系統可以隨時掌握動態。遇到日常檢查時,重點檢查和搜查。以便控制。所有犯罪釋放人員,都在公安控制中。刑事犯罪記錄永久保存,任何時間都可以在公安機關系統網內查詢到。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時間在五年以下的,實施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除辦案需要外,不得對外查詢。《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⑸ 在派出所留案底可以消除嗎
案底是不能消除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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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記錄制度是我國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在建立和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實施,並結合自身工作的性質和特點,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循序漸進,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確保取得實效。
犯罪記錄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要充分利用政法網以及各部門現有的網路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網上錄入、查詢和文件流轉,實現犯罪人員信息的共享。
要處理好犯罪人員信息與被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不起訴人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庫之間的關系。要及時總結,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保障犯罪記錄工作的順利展開,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