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違規轉賬
① 趙邵違紀罰款3000,交給財務科1500.收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怎麼填
收款,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1500;其他應收款—趙邵違1500
貸:營業外收入——罰款收入3000
將來收到餘款再沖銷掉其他應收款。
② 公司財務可以對私人轉賬嗎
對公賬戶開通了企業網銀的是可以給任何合法賬戶轉賬的,包括個人賬戶。
需要知道收款人的名稱、帳號、開戶行的名稱。
從對公賬戶支付給個人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是付款人能夠開出的稅收繳款憑證(復印件)。
公司打款給個人,做賬方法是:
借:其他應收款-某某
貸:銀行存款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2)財務違規轉賬擴展閱讀:
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賬戶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專用存款:
1、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允許支取現金的專用存款賬戶,須經批准同意。
2、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及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③ 公司員工借款以轉賬方式支付違反財務制度嗎
可以的。首先要有借款申請及審批手續,然後通過轉賬的話,要列印銀行轉賬憑單附件。
④ 我是財務,老闆欠我的錢不給我私自轉賬給自己,違法么
雖然違法,不過扣下再說
公司快倒閉了,還不動手
什麼都遲了。
再說他要倒閉了,哪裡有版時間來和折權騰你。
如果萬一起訴你,你就同時馬上找律師起訴他,同時找勞動局
勞動糾察大隊投訴他。夠他喝一壺的。
料他也不敢,到時候一地雞毛,他死得更慘。
另外一點:他要你辦事,你也別說不辦,他和說要辦事,你就說要工資,就這么耗著,這個屬於糾紛,也就是辦事不利,一時間還算不上侵佔。
⑤ 財務轉賬失誤多轉了一百多萬到對方,財務承擔什麼責
財務轉賬用網銀一般即時到賬,如果是支票一般要2到3天,同行的有可能當天到賬。
⑥ 公司財務亂轉帳違規嗎
公司財務如果存在亂轉賬的行為,那種行為是違規的。
⑦ 單位內部財務轉賬的問題請高人指教!
這個嘛,還要結合單位管理、領導為人、平日職工對公司監督和制約、單位風氣等情況一起來分析,從你說的看要你開票但一無所知,裡面肯定有問題,具體要說清楚可以和我聯系。
⑧ 為什麼銀行轉賬財務財產保護期24小時,是什麼意思
如果發現轉錯了或者是受騙了,可以向銀行提出不轉賬。
⑨ 公司財務人員私自轉走公司款項構成什麼罪
構成職務侵佔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9)財務違規轉賬擴展閱讀:
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
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
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
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
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賬,但未來得及結賬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
職務侵佔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一百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相關法條: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⑩ 公司財務人員未經財務審批私自轉賬屬什麼行為
按照會計法,違反職業道德不說,看金額大小來說定義這個職業犯罪行為,小責處罰,大也違法,一定要做好財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