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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理行政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3 00:42:25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分有什麼不同

行政處理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應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特定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換句話說就是台灣地區所稱的行政處分、德國日本所謂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理這個概念是中國學者為了解決中國語境之下「行政行為」范圍較大而沒有與德國「行政行為」相對應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處罰是典型的行政處理,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此外還有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強制等等。其實所謂的行政處理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包括很多具體的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具體行為. 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一個重要手段。它屬於行政法律制裁,與刑事法律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樣,都屬於國家制裁製度。一般來說,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就應當對其實施行政處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

⑵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⑶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區別如下:

一、處分對象不同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專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屬公職人員;

二、處分行為類型不同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三、處分的依據不同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⑷ 行政處分、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有什麼區別嗎

行政處分: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版
行政處權理:
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定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決定」。
行政處罰:
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⑸ 行政處分程序

行政處分程序 :

我國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2)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3)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4)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5)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6)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面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檢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檢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以上規定只是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對其他機關公務員進行處分的程序也可以參照。總的來說,公務員的處分程序,應突出以下幾個環節:

(1)調查

調查取證,是指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收集查實證據,查清案件真相。這是給予公務員處分的事實依據。如果證據不足,就不能給予公務員處分。調查的內容包括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具體行為及其情節、行為後果、有關證據等。

調查既可以向公務員本人調查時間,也可以詢問其他有關當事人。調查是處分程序的關鍵環節,必須做到全面真實、客觀公正,對公務員不利的證據要收集,公務員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2)告知、陳述與申辯

調查工作結束後,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為公務員進行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

在討論公務員的處分時,除了特殊情形之外,應當通知公務員出席,將調查認定的事實、擬給予的處分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這是公務員的權利,是程序合法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公開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

機關給予公務員行政處分是否必須進行聽證,公務員個人是否有權要求進行聽證?我們認為,聽證作為一項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制度,一般分為立法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個別人的利益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意見,以使決定公正、合理、作用在於保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聽證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極為重要的程序制度。

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而保障相對人平等有效地參與行政決定,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在客觀上會起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其本身權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人才能申請具體行政行為聽證,與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的人不可能申請此種聽證。

鑒於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 行政程序法》)還未出台,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是否是具體行政行為,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中,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中是持否定態度的,所以在對行政處分是否需要聽證上,我們認為,可待《行政程序法》作出規定後再作考慮。(3)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首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處分。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

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一規定盡管僅適用於行政機關公務員,但對於其他機關的公務員的處分也具有參考價值。其次,處分決定的內容。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②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③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④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⑤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面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最後,處分決定的生效。根據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5)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和行政處分的區別:

政紀處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之外,還包括對事業單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公職人員的處分,在原來的實踐中廣泛使用,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

監察法施行後,監察對象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原有行政處分的概念就不再適用,於是引入政務處分的概念,即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處分。

首先,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大家都知道,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其次,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最後,從政務處分的方式來看。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⑹ 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制裁的行為性質不同;制裁的原則不同;懲罰的范圍和程度不同;採取的形式不同;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依據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監察法》等等。

3、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拘留、其他。依據是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6)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權的限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國家有權機關在行政處罰立法上的權力配置。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許可權劃分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可以設定任何種類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另行作出行政處罰規定。

4.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委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按照本條的情形規定行政處罰。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

6.除上述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罰

⑺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⑻ 行政問責是政紀處分嗎

行政問責不是也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問責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8)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⑼ 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種類有哪些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9)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⑽ 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分別是什麼意思

組織處理: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回調離崗位、責答令辭職
紀律處分:分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政紀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又分公務員處分和事業人員處分。
公務員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事業人員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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