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違法
被人民法院判令強行拆除的是違章的建築之類東西,就是擅自建的未經城建規劃部門批準的有礙城市容貌的臨時建築等。行政執法部門應該負亂作為的責任,部門領導會受到訓誡或者行政處分。
❷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屬於哪種行政處罰的種類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屬於行政處罰。是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處罰只有法律規定的7類,不包括拆除違章建築。
法律鏈接:《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❸ 法院判政府強拆違法行政復議後怎賠錢
法院判政府強拆違抄法,行政復議襲政府應對被強拆的房屋承擔賠償責任的,政府應按當前市場價格給予賠償。
也可以要求政府按被強拆前的標准給予重建。
法律鏈接:《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❹ 論述:如何理解《行政強製法》中強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規定
答:《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版拆除的,應當權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首先,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也就是說針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只能由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並不得委託。
其次,對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提出明確期限先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從一個層面反映行政主體作為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知情權的尊重,也是對公權力的限制。
第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不服,又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里就根本體現了行政強制是一種公權力,並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也反映了公權力在管理社會秩序方面必須有法可依,從有法可依的角度也說明法律明文規定也避免了濫用權力,權力違法等行為的發生。
❺ 強拆賠償問題
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的又一起經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迴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雲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雲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徵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於依合法徵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於「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迴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麼?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後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築,而涉案建築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並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築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並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後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裡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於違法建築,其合法性不依附於涉案建築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築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縮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並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
❻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對嗎
根據你的描述:
這段話是對的。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版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權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其直接依據來自於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主體是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依據是其作出的生效的行政決定。從《批復》表述的准確性而言,重在強調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有關限期拆除決定等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批復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
希望對你有幫助。
❼ 強行拆遷是不是違法的
現在唯一合法的強行拆遷是政府經過法定的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由政府進行的強行拆遷一般都是違法的,可以走法律程序維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7)行政強拆違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