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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通令

發布時間: 2020-12-13 00:15:16

『壹』 軍人行政警告處分到期後要辦解除手續么

軍人行政警告處分,沒有到期這種類型。處分一般記入檔案,跟隨終生。版

『貳』 請問在部隊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回到地方有影響嗎

會有影響,但不屬抄於刑事處罰,影襲響不大。

『叄』 支隊團級嚴重警告處分,已經開完軍人大會了,怎麼可以不塞檔案啊

對於這位武警小戰友「支隊團級嚴重警告處分,已經開完軍人大會了,回怎麼可以不塞檔案答」的問題,其途徑無非就是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網頁鏈接(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不然就會依據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肆』 本身就是緩刑還沒到期現在又逮捕了能取保嗎

這是罪上加罪,肯定不能取保候審,

『伍』 我在部隊得了嚴重警告處分,但是給我看的通令不是紅頭文件,和平時列印的文件一樣是白紙黑字,但是領導的

部隊叫處分卡片,級別不同批準的人不同,沒有紅頭,蓋章簽字有效,退伍轉業跟隨檔案。

『陸』 軍事法庭有緩刑嗎軍人犯罪有緩刑嗎

軍人一般緩刑的管理與安置

軍人緩刑,無論軍隊條令還是轉業政策,中央一直是網開一面,給人出路。軍隊長期行政超越司法,形成許多不合理的現象,甚至個別單位管理非常混亂,非法行政,胡亂處理幹部。
一、軍隊以刑罰執行確定處分。判決與執行是刑法的兩個內容。公務員按照「判處刑罰」實施處分,軍隊除被開除的,以執行情況作為處理依據,不是全面執行《刑法》。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稱為受刑事處罰(服刑),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稱為刑滿釋放。緩刑,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判處刑罰,卻不屬於是受刑事處罰,即刑事處罰的范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法》第三章刑罰: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緩刑屬於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刑滿釋放日期的批復》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滿釋放日期,應為判決書確定的刑期的終止之日」。

二、緩刑的管理。軍人緩刑分為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戰時緩刑適用於緊急情況,這里主要講的是一般緩刑。除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開除的,軍人一般緩刑由原單位考察,仍然是原單位的人,與地方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有區別,不需要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判決生效就回原單位了。管理依據是軍隊條令,而不是《刑法》,體現在考勤、季度考評、半年和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中。條令對軍人的要求遠遠高於《刑法》對緩刑人員的要求,例如:軍人離開營區需要請假,地方緩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才請假。降職處分後軍隊條令並沒有特別規定,和其他現役軍人沒有區別,由原單位安排工作,按處分後的職級、軍銜發工資,計算軍齡,和地方緩刑考驗期滿才處分、不計算工齡有區別。因為不晉職、不晉銜,不便於管理和安置,陝高法研〔1990〕22號《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網上公共資源)說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批准。2002年以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緩刑與服刑、勞教,分別寫在第三章處分的第二節「處分的項目和條件」與第三節「處分許可權」兩節,2002年以後兩條合並在「處分的條件」一節沿用至今。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第四十三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五十八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武警部隊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

三、緩刑不適用復員政策。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的刑滿釋放,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服刑或者緩刑失敗、交司法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令規定是撤銷職務處分,刑滿釋放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2005年8月,騰沖縣公安局就發了《釋放通知書》,同年10月,武警雲南省邊防總隊黨委就作出了處分決定,同一件事情還要處理幾回?涉及刑滿釋放的《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不適用於緩刑。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條刑滿釋放幹部,應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行政級別。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排職(含技術15級)和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幹部,也可以不降低其職級。

四、中央對待緩刑只是黨紀、行政處分,作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將緩刑列入其他受處分幹部轉業安置,這是一份比較全面的文件,後期的文件把刑滿釋放幹部分開單獨處理。作為政策的延續,同時與條令的對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緩刑作轉業處理。
一方面,處分後保留幹部的可以轉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不安排工作,與《通知》「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不是一樣嗎?只是語言表達方式不一樣。
另一方面,「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不包括緩刑。法院判決只有緩刑一項,沒有附加刑。前面已經講過,軍人緩刑不完全執行《刑法》,騰沖縣司法部門提出轉業,人家是有依據的,軍官緩刑成功後作為受紀律處分幹部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但問題沒有結論或留黨察看期未滿的,應待問題結論或察看期滿後再安排轉業。」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五、過失犯罪,作轉業安置。過去的黨紀處分規定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在一條同等處理,過失犯罪宣告緩刑的,至今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規定,屬於不開除黨籍的情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就是濫用職權,可以恢復黨籍。過失犯罪服刑人員都可以轉業安置,緩刑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縮減緩刑考驗期的人,表現自然很好,無論是縣法院的判決,還是中級法院的裁定,表現確實很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以處罰。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害或者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醉酒人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就是一個意外。比雷洋案屍檢情況好的多。有人認為賠款過多,濫用職權是國家賠償,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過失,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確實不是全額賠償,這些人可以找死者家屬退還一部分。騰沖縣檢察院當時立案就是濫用職權。人家上不上訴不知道,一個人的濫用職權代替不了其他幾個沒有行政執法權的故意行為,人家有長期的上訴權。

中發[2003]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

六、強權改變不了檔案,事實依然存在。入伍、復員在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出身、籍貫、住址等都不一樣。沒有曾用名,沒有更名記錄,明顯是兩個人。家庭出生由貧農改為工人,住址由農村改為沒有的小學,前妻戶口沒有到過工作單位,《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甚至沒有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要求回原籍,卻沒有原籍地址,這好象不是筆誤,民政廳、邊防總隊黨委分別蓋章認可,現在都不承認,都說是隨配偶落戶,不享受農村復員幹部權利。檔案2008年4月從部隊寄出, 6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廳9月發的報到通知,12月戶口到地方,哪裡來的配偶落戶,檔案中的《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家庭主要成員一欄沒有配偶信息。農村入伍復員幹部主管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不是民政局,民政廳超越職權批示「不安排工作」。
檔案中甚至沒有降職處分文件。邊防武警只是公安的一個警種,開展地方行政工作,適用地方司法,可以執行地方人事文件。事發時滿口的承諾給人出路,打一開始就是謊言。2005年8月隔離審查剛結束,支隊、大隊兩級黨委要求本人自己申請回鄉(實際就是開除),態度惡劣,沒有政策依據才沒有得逞。10月,總隊黨委適用了人核發〔1989〕第2號《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由上尉降成少尉,由副營降為正排,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有差距。現在檔案中只有《處分登記表》,沒有對應的處分文件,依據這份文件是作轉業安置,復員就是二次處分——開除。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農村入伍的幹部,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應按照政策規定,劃給責任田(山)和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規定: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 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有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後一款:「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第十條鑒別歸檔材料的具體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屬於所管幹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幹部檔案的內容。發現有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或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和重復多餘的材料,應清理出來。對其中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可交文書檔案或轉有關部門保存。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保存的,退給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准銷毀;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七、詭辯,報到通知依然在個人檔案中,幹部返鄉報到明顯不成立。《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軍籍與戶籍分離,戶口遷移不代表軍官返鄉。
派出所依據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公安機關核準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登記落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與《應征青年入伍登記表》、《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符,甚至與法院判決也有出入,確切點說檔案是入伍、復員和戶口三個身份。這就是邊防總隊政治做的檔案。
總隊政治部沒有送達《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2份、不讓辦理《幹部行政介紹信》,連同應該發給個人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需求情況表》4份,也出現在個人檔案中,通知要求:「限本人於11月31日前,持本通知到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抄送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抄送了八年,還在個人檔案中等待它的主人持證報到,難道真的有時空穿越的電影藝術,應該交給民政局的報到材料穿越到個人檔案里。

《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於9月10日前完成復員幹部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於9月底前發出報到通知並做好接收軍隊復員幹部工作。軍隊復員幹部報到工作10月底結束。
軍隊復員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後,由師以上政治機關直接介紹其到安置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到。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並派專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民政和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接收落戶手續。

八、《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認可中級法院裁定,2008年是不能離隊的。2005年縣法院判三緩五,2008年緩刑考驗期還沒有滿。中級法院裁定是濫用職權,因為表現好縮減緩刑考驗期。檔案中《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上沒有看到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本人對工作分配的意見和理由一欄至今是空白,這樣的報告總隊政治部靠得住不會讓本人知道。向中級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不知道,2008年春節期間,支隊幹部科送達《裁定書》時,事實已經形成,對於一個沒有政治前途、年滿15年的營職軍官判三緩五的考驗期,有必要中途縮減緩刑考驗期回鄉嗎?

《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

強權與詭辯是沒有用的,改變不了法院裁定與檔案中的相關記錄,只有實際的行動才可以解決。軍隊依法行政離我們有多遠?看了這篇文章大家就知道了,這不是道德與法律的問題,是人為。看來文革還沒有結束,文字獄依然如故,希望有大人解決!希望司法、辯護方面的人員關心一下這些穿軍裝的戴罪之人,這是司法的一個死角,你們的文章才專業,你們的吶喊才鏗鏘有力。

『柒』 武警部隊警告處分會不會進檔案袋

會。來

根據《中國人民解源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條之規定:處分(處分項目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除名、開除軍籍)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

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捌』 黨紀處分是不是都是決定,行政處分都是通令的形式

黨紀處分、政紀處分(含政務處分)都是決定,從沒有通令這種形式,類似只有通報批評,這是問責一種處理方式。

『玖』 軍人行政警告處分到期後要辦解除手續么

軍人行政警告處分,沒有到期這種類型。處分一般記入檔案,跟隨終生。

『拾』 士官被判緩刑是否開除軍籍士官騎摩托掉進水溝,後面的人摔出去致死。被判緩刑。會開除軍籍嗎

客觀公正對待軍人一般緩刑的管理與安置

軍人緩刑,無論軍隊條令還是轉業政策,中央一直是網開一面,給人出路。軍隊長期行政超越司法,形成許多不合理的現象,甚至個別單位管理非常混亂,非法行政,胡亂處理幹部。
一、軍隊以刑罰執行確定處分。判決與執行是刑法的兩個內容。公務員按照「判處刑罰」實施處分,軍隊除被開除的,以執行情況作為處理依據,不是全面執行《刑法》。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稱為受刑事處罰(服刑),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稱為刑滿釋放。緩刑,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判處刑罰,卻不屬於是受刑事處罰,即刑事處罰的范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法》第三章 刑罰: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緩刑屬於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刑滿釋放日期的批復》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滿釋放日期,應為判決書確定的刑期的終止之日」。

二、緩刑的管理。軍人緩刑分為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戰時緩刑適用於緊急情況,這里主要講的是一般緩刑。除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開除的,軍人一般緩刑由原單位考察,仍然是原單位的人,與地方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有區別,不需要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判決生效就回原單位了。管理依據是軍隊條令,而不是《刑法》,體現在考勤、季度考評、半年和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中。條令對軍人的要求遠遠高於《刑法》對緩刑人員的要求,例如:軍人離開營區需要請假,地方緩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才請假。降職處分後軍隊條令並沒有特別規定,和其他現役軍人沒有區別,由原單位安排工作,按處分後的職級、軍銜發工資,計算軍齡,和地方緩刑考驗期滿才處分、不計算工齡有區別。因為不晉職、不晉銜,不便於管理和安置,陝高法研〔1990〕22號《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網上公共資源)說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批准。2002年以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緩刑與服刑、勞教,分別寫在第三章處分的第二節「處分的項目和條件」與第三節「處分許可權」兩節,2002年以後兩條合並在「處分的條件」一節沿用至今。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第四十三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五十八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武警部隊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

三、緩刑不適用復員政策。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的刑滿釋放,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服刑或者緩刑失敗、交司法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令規定是撤銷職務處分,刑滿釋放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2005年8月,騰沖縣公安局就發了《釋放通知書》,同年10月,武警雲南省邊防總隊黨委就作出了處分決定,同一件事情還要處理幾回?涉及刑滿釋放的《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不適用於緩刑。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條刑滿釋放幹部,應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行政級別。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排職(含技術15級)和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幹部,也可以不降低其職級。

四、中央對待緩刑只是黨紀、行政處分,作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將緩刑列入其他受處分幹部轉業安置,這是一份比較全面的文件,後期的文件把刑滿釋放幹部分開單獨處理。作為政策的延續,同時與條令的對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緩刑作轉業處理。
一方面,處分後保留幹部的可以轉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不安排工作,與《通知》「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不是一樣嗎?只是語言表達方式不一樣。
另一方面,「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不包括緩刑。法院判決只有緩刑一項,沒有附加刑。前面已經講過,軍人緩刑不完全執行《刑法》,騰沖縣司法部門提出轉業,人家是有依據的,軍官緩刑成功後作為受紀律處分幹部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但問題沒有結論或留黨察看期未滿的,應待問題結論或察看期滿後再安排轉業。」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五、過失犯罪,作轉業安置。過去的黨紀處分規定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在一條同等處理,過失犯罪宣告緩刑的,至今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規定,屬於不開除黨籍的情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就是濫用職權,可以恢復黨籍。過失犯罪服刑人員都可以轉業安置,緩刑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縮減緩刑考驗期的人,表現自然很好,無論是縣法院的判決,還是中級法院的裁定,表現確實很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以處罰。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害或者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醉酒人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就是一個意外。比雷洋案屍檢情況好的多。有人認為賠款過多,濫用職權是國家賠償,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過失,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確實不是全額賠償,這些人可以找死者家屬退還一部分。騰沖縣檢察院當時立案就是濫用職權。人家上不上訴不知道,一個人的濫用職權代替不了其他幾個沒有行政執法權的故意行為,人家有長期的上訴權。

中發[2003]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

六、強權改變不了檔案,事實依然存在。入伍、復員在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出身、籍貫、住址等都不一樣。沒有曾用名,沒有更名記錄,明顯是兩個人。家庭出生由貧農改為工人,住址由農村改為沒有的小學,前妻戶口沒有到過工作單位,《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甚至沒有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要求回原籍,卻沒有原籍地址,這好象不是筆誤,民政廳、邊防總隊黨委分別蓋章認可,現在都不承認,都說是隨配偶落戶,不享受農村復員幹部權利。檔案2008年4月從部隊寄出, 6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廳9月發的報到通知,12月戶口到地方,哪裡來的配偶落戶,檔案中的《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家庭主要成員一欄沒有配偶信息。農村入伍復員幹部主管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不是民政局,民政廳超越職權批示「不安排工作」。
檔案中甚至沒有降職處分文件。邊防武警只是公安的一個警種,開展地方行政工作,適用地方司法,可以執行地方人事文件。事發時滿口的承諾給人出路,打一開始就是謊言。2005年8月隔離審查剛結束,支隊、大隊兩級黨委要求本人自己申請回鄉(實際就是開除),態度惡劣,沒有政策依據才沒有得逞。10月,總隊黨委適用了人核發〔1989〕第2號《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由上尉降成少尉,由副營降為正排,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有差距。現在檔案中只有《處分登記表》,沒有對應的處分文件,依據這份文件是作轉業安置,復員就是二次處分——開除。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農村入伍的幹部,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應按照政策規定,劃給責任田(山)和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規定: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 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有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後一款:「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第十條鑒別歸檔材料的具體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屬於所管幹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幹部檔案的內容。發現有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或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和重復多餘的材料,應清理出來。對其中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可交文書檔案或轉有關部門保存。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保存的,退給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准銷毀;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七、詭辯,報到通知依然在個人檔案中,幹部返鄉報到明顯不成立。《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軍籍與戶籍分離,戶口遷移不代表軍官返鄉。
派出所依據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公安機關核準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登記落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與《應征青年入伍登記表》、《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符,甚至與法院判決也有出入,確切點說檔案是入伍、復員和戶口三個身份。這就是邊防總隊政治做的檔案。
總隊政治部沒有送達《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2份、不讓辦理《幹部行政介紹信》,連同應該發給個人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需求情況表》4份,也出現在個人檔案中,通知要求:「限本人於11月31日前,持本通知到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抄送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抄送了八年,還在個人檔案中等待它的主人持證報到,難道真的有時空穿越的電影藝術,應該交給民政局的報到材料穿越到個人檔案里。

《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條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於9月10日前完成復員幹部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於9月底前發出報到通知並做好接收軍隊復員幹部工作。軍隊復員幹部報到工作10月底結束。
軍隊復員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後,由師以上政治機關直接介紹其到安置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到。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並派專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民政和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接收落戶手續。

八、《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認可中級法院裁定,2008年是不能離隊的。2005年縣法院判三緩五,2008年緩刑考驗期還沒有滿。中級法院裁定是濫用職權,因為表現好縮減緩刑考驗期。檔案中《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上沒有看到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本人對工作分配的意見和理由一欄至今是空白,這樣的報告總隊政治部靠得住不會讓本人知道。向中級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不知道,2008年春節期間,支隊幹部科送達《裁定書》時,事實已經形成,對於一個沒有政治前途、年滿15年的營職軍官判三緩五的考驗期,有必要中途縮減緩刑考驗期回鄉嗎?

《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

強權與詭辯是沒有用的,改變不了法院裁定與檔案中的相關記錄,只有實際的行動才可以解決。軍隊依法行政離我們有多遠?看了這篇文章大家就知道了,這不是道德與法律的問題,是人為。看來文革還沒有結束,文字獄依然如故,希望有大人解決!希望司法、辯護方面的人員關心一下這些穿軍裝的戴罪之人,這是司法的一個死角,你們的文章才專業,你們的吶喊才鏗鏘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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