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越權決策處分

越權決策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2 23:16:30

Ⅰ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越權行為負責承擔什麼責任

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它公司、個人)所造成的損害,公司應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該行為由公司高管越權,則公司應追究其責任,包括賠償、紀律處分、開除等。

Ⅱ 管理層越權,對外已簽的合同,通常如何處理的呢

如果合同想對方知道管理層無權簽訂合同,合同無效。這類專業問題最好方面咨詢律師

行政越權 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作為行政機關,應當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而具體實施該行政越專權行為的屬工作人員,應當承擔被行政處分的法律責任;因該行政越權行為造成相對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 行政機關在履行賠償義務後,可以責令實施該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所謂如何看待"管理者越權"淺議

這或許也是對於「一切都要制度化」最常見的批評。其實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所謂管理者也都會在某些情況下,運用自己的權力,跳過這什麼制度的束縛,直接辦理某些事情。在所謂內部控制理論里,管理者的這種行為被稱作「管理層越權」,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大敵。當然「管理層越權」是在企業管理中或許是難以絕對避免的,但應該盡量減少的,但在管理實踐中又確實是難以控制時有發生的。 我們看到的很多的什麼間諜片或者戰爭片里,時常也會有間諜化裝成對方的高官,派頭很大地硬闖崗哨,並且往往得逞。這就是因為對方的某些高官平時就不遵守有關的保衛制度,自己經常出現「管理層越權」,搞得負責崗哨的小兵在面對高官或者貌似高官的人時,無所適從,才會被對方間諜所利用的。所以,盡管什麼「管理層越權」可能有其業務上的必要性,但其負面影響也很大。身為管理者,或許是應該盡量克制自己出現這種行為的。管理者不應該把這自己制訂內部控制制度看作是束縛自己的,而應該看作是幫助自己管理眾多員工的手段才是。只有管理者自己帶頭尊重這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其實很多公司對於「管理層越權」往往也是有處罰的,比如,在對管理者績效考評中扣分。 那麼,既然「一切都要制度化」了,我們能不能把「管理層越權」也通過「制度化」來揚長避短呢?俺想:什麼眉頭一皺想一想肯定能的。 例如咱不妨設置一所謂「綠色通道」的制度。對於某些要急辦的事務,要求各級辦事人員加快處理速度,或者減少某些程序,直接交由主管負責人決策。這樣的「綠色通道」制度,減少了層層檢查審核,將更多的責任放到了主管負責人肩上,要求主管負責人做出更多的直接判斷決策。這樣做,肯定可以提高辦事效率,不過也或許相應加大了出錯的風險。 這不討厭嘛,簡直自討苦吃啊,還的說說這個什麼「綠色通道」的所謂用法的,呵呵~~首先這東西不可濫用。孫子先生不是有雲:「兵者,以正合,以奇勝」。假如沒有這個「綠色通道」,企業里需要加急辦的事情或許會被耽誤,企業的效率會下降;但總用亂用這個「綠色通道」,就肯定會增加企業出錯的風險的。 再試想一下如果很多事情都要求走什麼「綠色通道」,不僅僅是加大了企業風險,「綠色通道」還會容易被阻塞。這時,又需要一個安排來確保「綠色通道」不被阻塞。例如,限定每個部門自己要權衡要辦事情的輕重緩急,上報協商通過後才能決定哪些事情要走「綠色通道」。 當然在「綠色通道」的執行中也會容易出現什麼欺詐舞弊,因為可能會有人利用主管負責人時間緊迫又要迅速做出決定這一特點,故意將一些不合規的事情(例如價格有水分的合同、虛假的付款等),拿來走綠色通道。這樣做,可以避開常規的層層審核,來碰一碰運氣看主管負責人是否會在時間壓力下犯錯誤。這時,就要求主管負責人對於來自「綠色通道」的事務保持足夠的警惕,不能只注重效率而忽視風險。另外,為了降低這方面的風險,還可以安排所有走「綠色通道」的事情要在事後再走一遍常規檢查審核,這會大大增加欺詐舞弊者事後被發現的風險,從而降低欺詐舞弊發生的可能性。 我們在這兒通過「綠色通道」這個簡單的例子來閑談了一下「一切都要制度化」如何操作。在現實管理工作中,只要我們堅持這樣一個信念—「一切都要制度化」,我們就總能設計出好的制度和規定來,既保證工作效率又降低風險,你說呢? 其實俺的所謂什麼管理最高境界依舊是理為主管為副的,當然經營畢竟是經營,還是要根據你自己企業的發展程度啊,當地市場人文氛圍等等原因來決定的.是不是? 好了,閑扯了這么多,你也累了煩了,再說俺也有點了,呵呵~~自覺一些還是好自為之走人.

Ⅳ 行政法中復議和訴訟中關於派出的機構的種類越權行為(如派出所進行拘留的決定)復議和訴訟有什麼區別

在訴訟中應以做出該行為的派出機構為被告(訴訟看名義,誰行為誰負責);在復議中應該找其設立部門或者該設立部門的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及設立該機構的工作部門(中央垂直領導)
如有不對請大神更正

Ⅵ 一項不能裁定執行的行政決定是什麼

□蔣新建 邵明芹
閱讀提示:甲乙雙方因宅基地發生糾紛。鎮政府將爭議的土地使用權裁決給乙使用。但是甲拒絕清除爭議土地上的附著物,與乙再度發生糾紛。乙該如何排除妨礙?[案情]
甲與乙東西相鄰,因宅基地發生糾紛,後鎮政府作出確權決定,決定書內容為:一、廢除舊界點。二、乙與西鄰丙界點無爭議,故以乙和丙的界點向東13.4米處為甲、乙宅基地界點。三、甲清除在乙土地上的附著物。決定書生效後,乙以甲拒不執行決定內容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廢除舊界,確定新界,下灰定點,清除甲在其土地上的附著物。
在審查該決定的過程中,就能否裁定準予執行形成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處理決定超越了職權,行為不合法,應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鎮政府將爭議的土地確定給乙使用,甲的房屋和樹木佔用了乙的土地,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應由乙行使物上請求權,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礙。而法律並沒有規定鎮政府享有處理該民事侵權行為的職權,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鎮政府對此行為作出處理超越了職權,其行為違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處理行為合法,應裁定予以執行。理由是,鎮政府已經將該爭議的土地使用權確認給乙使用,那麼該土地上甲擁有的附著物就應當清除。處理決定第三項是第一、二項的合理延伸,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效率,因此,第三項也應予以執行。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處理決定不僅是超越職權,而且內容不具有可執行性,無確定的義務人,應裁定不予執行。
[分析]
為保證生效的行為能夠得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其作出的相對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明確規定,在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中,法院必須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在第八十六條規定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所應具備的條件。
首先,該處理決定內容不合法。
內容的第一項是依據查明的事實,廢除了往年所定的甲、乙宅基地界點。第二項對甲、乙宅基地界點重新予以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鎮政府依據甲、乙兩家宅基地形成過程、四鄰界址的核查,作出土地確權的行為,應是其履行職責的行為。故第一、二項應是合法的行政行為。然而第三項清除甲侵佔乙土地上的附著物的決定,則是對甲、乙雙方平等主體之間民事侵權糾紛的處理,屬超越了職權的行為。
本案中甲與乙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屬土地使用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授權行政機關先行確權。鎮政府將爭議的土地使用權裁決給乙使用後,甲若拒絕乙要求其清除地上附著物的要求,即侵犯了乙的土地使用權,該糾紛屬於侵權糾紛。乙應依據物上請求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妨礙。可見,上述兩個糾紛雖都涉及土地使用權,但並非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並沒授權行政機關可以處理土地使用權侵權糾紛,該糾紛屬司法管理范圍,行政機關對此作出裁決,違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則,屬越權行為。
其次,該處理決定不具有可執行性。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執行性的內容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確定被執行人具有給付的義務。這種給付義務主要表現為物權的轉移和債權的實現以及要求被執行人為一定的行為等。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要求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或為一定的義務,即不具有可執行性,強制執行就失去了對象和內容,申請執行也就失去了意義,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該處理決定第三項越權違法不予執行,第一、二項均屬確權行為,其內容既不涉及物權轉移,也無債權實現和要求被執行人為一定行為,無可執行內容。
第三,被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強制執行若無執行義務人,則無人來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執行標的是義務人所有或有權處分的,用以實現權利人權利的財產及行為。如果其財產不是義務人所有或無權處分的,行為不是行為人所應實施的,就不能成為執行的標的。該案中,申請人對界點要求下灰定點,顯然不是被執行人乙所應為的行為。依據合法性原則要求,作為公民個人,只有法律要求為或不為的,才是其所為或不為的行為,法律沒有要求被執行人作出下灰定點的行為,因此,乙無義務去積極地作為該行為。下灰定點確定界址應是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行為,而不是乙應負有的義務。

Ⅶ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性質惡劣的可以開除學籍合法嗎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系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范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Ⅷ 受過刑事處罰和開除處分的人不能計算連續工齡純屬不人道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系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范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Ⅸ 這種情況下可以開除學生嗎

不能。正常上課才算曠課,補課不是正常上課,當然不算曠課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所涉及的已不僅僅是受教育者與學校的內部關系中形成的權利,而是已經涉及到了削奪公民的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已經超過了處分的性質所決定的應有限度,理應屬於行政處罰。而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八條,這種在《行政處罰法》中沒有列明的行政處罰種類,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種處罰規定,更沒有將這種「處罰」權明確授權給學校。因此,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學校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是一種越權行為。學校是沒有這種權力的。

既然學校的這種處分是越權行為,那麼,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的程序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即使是把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理解為受教育者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但對學校依據法律的授權而又超越法律授權范圍作出的「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理應按行政訴訟受理。同時,對實體問題的處理結果,即這種處分應否撤銷,也就不言而喻了。再看看前面關於重慶某高校兩大學生訴學校撤銷勒令退學處分的案例,結論就應該是:「學校的處分不是行政處罰,但其處分卻削奪了行政處罰方可削奪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已超出了法律授權的處分的限度,屬越權處罰,因此應屬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這就是需要通過修訂《教育法》(據悉目前正在修訂《教育法》)或出台相應的行政法規完善的問題。筆者現在所說的學校無權開除學生,是指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的現實狀態。對犯有非常嚴重錯誤,甚至觸犯刑律的學生,當然可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筆者初步認為,在修訂《教育法》時,應將授權學校作出的處分種類明確界定,比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因為這類處分只是學校對受處分者的內部否定,並未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基本權利,為節省司法資源,對學校的處分可規定為不可訴行為。

Ⅹ 一機關越權實施許可,被越權機關可以撤銷許可嗎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回機關,根據利害關系答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