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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該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1 14:41:00

⑴ 公務員被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後,還應給予什麼樣的黨政紀處分

公務員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後,有可能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中的「降級」與「職務升降」一章中規定的降職不同,「職務升降」一章中第47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該規定所指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即降職不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是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而給公務員帶來的不利後果。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於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⑵ 公務員被判有罪免於刑事處罰,受政紀黨紀處分後能否提拔重用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公務員被判有罪免於刑事處分,受政紀黨紀處分後,能否提拔重用,
這個是不可能提拔重用的,因為你已經犯了錯誤。
有的是好人,不可能用你一個犯了錯誤的人。

⑶ 公務員交通肇事至人死亡,法院裁決免於刑事處罰。黨紀,政紀應不應該受處分

交通肇事至人死亡,己構成交通肇事罪,按規定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身份如何法律面前應人人平等還應開除公職及黨員。

⑷ 什麼是黨紀政紀處分

黨紀處分:是針對黨員的,給予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⑸ 免予刑事處罰要給予什麼黨紀政紀處分

根據情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⑹ 公務員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還受政紀處分嗎

一般可不予處分。但身為駕駛司機等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活動中的,可給予處分。

⑺ 黨紀處分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行政處分則降低崗位處分。行政處分合理嗎不是說政紀處分不能重過黨紀嗎

處分合理與否是上級機構決定的,都是經過調查有充分的理由才決定給與什麼樣的處分。不過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一般給與政紀處分是既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違反了《公務員法》。

但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是分開的,並不沖突,黨內警告的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紀處分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堅持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

行政處分是作為一名公務員違反了公務員法受到的處分。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

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7)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該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擴展閱讀

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不能相互代替

實行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問責者黨紀政紀處分;另一方面,並不是對實行問責的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在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當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制定《暫行規定》的目的在於如何規范採取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以外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五條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黨政領導幹部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應當製作《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代問責決定機關草擬。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准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作出責令公開道歉決定的,還應當寫明公開道歉的方式、范圍等。

第十八條《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應當派專人與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後續工作。

⑻ 公務員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還受政紀處分嗎…

公務員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後,有可能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中的「降級」與「職務升降」一章中規定的降職不同,「職務升降」一章中第47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該規定所指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即降職不屬於行政處分的性質,是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而給公務員帶來的不利後果。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於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0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⑼ 公務員被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嗎對以後職務的晉升有影響嗎

雖然不屬於黨紀或政紀處分,但對今後職務晉升還是會有一些影響的,至少在領導心中的印版象會失權分。

單位的誡勉談話不存在半年不得提職的情況,要組織部或者市、省紀委的談話才有此情況。

調查的時間不算在這段時間里。要從調查完畢後才能算。無論什麼情況,只要在黨政工作的人員,而且確實也有紀律問題,雖說沒有黨紀處分,但只要涉及到紀委的調查檢查就算沒有問題,以後的仕途也是基本沒什麼前途的。

(9)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該給予何種黨紀政紀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組部出台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但是,各地方、各部門印發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對違紀處罰是否影響績效,有不同的規定和標准。因此,可以查看當地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根據當地規定確定。

⑽ 酒駕不訴後公安怎樣處理

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處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認定,並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第一百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定進行。
第五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暫扣駕駛證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六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七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政紀給予撤職處分。
第八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判處刑罰的,黨紀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紀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三)有其他依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規駕駛公車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發生指使他人冒名頂替等干擾、妨礙調查行為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五)有其他依紀依法應從重、加重處分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由紀檢機關、監察機關部門按照處分批准許可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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