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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警察的處分不服

發布時間: 2020-12-11 06:52:29

⑴ 我的理想 警察 作文

我的理想——人民警察
小時候,我喜歡看《福爾摩斯探案集》、《名偵探柯南》、《火線追凶》……這些書里的偵探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們穿著黑大衣,戴著墨鏡,頭上還有一頂黑帽子,感覺很神秘、很帥、很酷,所以,我喜歡上了偵探。
一名出色的偵探能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為受害者伸張正義,保護人民,讓世界變得和諧、穩定。
隨著年齡的增長,現在的社會上已經沒有偵探了,只有維護人民利益財產和保護人民的人民警察。平時,我在電視上看見有什麼殺人案、綁架案、騙錢案里的警察都認真細心,不放過一個細節,放棄休息時間,長途奔波,甚至還冒著生命危險去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
曾經,我在散步的時候,看見一位民警為了抓住歹徒,和歹徒搏鬥了好久,最終成功的制服了歹徒,為被害者挽回了損失,但他自己卻受傷。在報紙上我也看到過關於警察的新聞:有一位警察在自己休息去旅遊的火車上,看見了有小偷偷東西,隨後提醒大家看看有沒有少東西,最後挽回了一位女士的損失,但下車時,小偷為了報復他,用刀捅他的事。
其實生活中還有很多為人民利益工作的人民警察,他們維護著社會的和平,保護著人民的利益,無私地為人民服務。俗話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而為人服務是無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無限的為人服務中去。」所以,這個社會里是缺少不了人民警察的。
無論是偵探,還是人民警察,都是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所以,我的理想由偵探轉變為了人民警察。我要從現在做起,樹立為人民服務的信念,努力學習文化知識,提高自己的本領,長大後成為一個真正的人民警察。

⑵ 警察抓人要那些條件

警方可以依法對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但並不是說一經公安機關逮捕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要被無限期的關押下去,這是有期限規定的,相應的逮捕也需要一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

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2)對人民警察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警察的紀律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二、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⑶ 對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不服應如何申訴

人民警察對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後,由督察機構提出復核意見,填寫《復核決定停止執行職務審批表》主要依據以下規定

發布部門: 公安部
《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
發布文號: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安機關工作紀律,加強公安隊伍紀律作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 四十八條第三款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是為制止、查處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預防事故,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時採取的行政措施。
第三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
(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和領導的決定、命令或者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涉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節比較嚴重的;
(五)涉嫌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或者代理人請客送禮,數額較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應聘、受雇於任何個人、組織搞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聽制止的;
(十)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一)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必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的。
第四條 停止執行職務的期限為十五天至三個月。
第五條 人民警察被停止執行職務期間,其所在單位應對其加強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對涉嫌違反紀律的行為寫出檢查,或者作出解釋和說明;並可視情安排適當的與其原任職務無關的工作。
人民警察在被停止執行職務期間,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離開居住地;因特殊情況需要外出的,應向對其執行停止執行職務的督察機構報告,並得到批准。
第六條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並不聽制止,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對其採取禁閉的措施:
(一)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三)威脅、恐嚇、蓄意報復他人的;
(四)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五)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六)其他有必要採取禁閉措施的。
第七條 禁閉的期限為一至七天。
第八條 對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人民警察,應當收回其槍支、警械和執行職務的有關證件。
第九條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的,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說明理由,填寫《決定停止執行職務審批表》或者《決定禁閉審批表》,經縣(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審核報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備案。
必要時,縣(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提出意見,按前款規定辦理手續。
對擔任公安機關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應當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意見,填寫《決定停止執行職務審批表》或者《決定禁閉審批表》,報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備案。
對被採取禁閉措施的人民警察,應在十二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第十條 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由批準的公安機關的督察機構組織實施。
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期限屆滿,由負責實施的督察機構報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通知被執行的人民警察,該措施即被解除。
在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期間,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人民警察表現良好,確無繼續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必要的,經負責實施的督察機構報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一條 縣以上公安機關設禁閉室。禁閉室內應當具備基本的生活設施和學習條件,並符合生活、衛生和安全條件。
第十二條 對被禁閉的人民警察,准其攜帶生活用品和學習材料。生病時,家屬可以探望,並准其就醫。
第十三條 對被禁閉的人民警察,由其所在單位派專人負責看護,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要求,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四條 被禁閉的人民警察,必須服從管理,遵守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對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人民警察,有關部門應當盡快查清其問題,並根據其所犯錯誤事實、性質、情節和其在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期間的表現,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對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後,由督察機構提出復核意見,填寫《復核決定停止執行職務審批表》或者《復核決定禁閉審批表》,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對不服停止執行職務的申訴,應當在受理後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對不服禁閉的申訴,應當在受理後二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申訴、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對於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決定或者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已被執行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為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的人民警察恢復名譽。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⑷ 怎麼查詢減刑人員名單

可以在監獄官網上查,對於減刑人員會進行公示,以副標題中廣東陽江監獄來舉例查詢。

一、打開廣東省陽江監獄官網

(4)對人民警察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減刑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於自由刑的范圍。

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在其他刑罰執行中,也存在減輕的問題,例如死緩減刑。如前所述,死緩減刑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種發生變更,將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這種死緩減刑雖然也具有減刑的性質,但它是死緩制度的內容之一,不同於我國刑法中的減刑制度。當然,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後,符合減刑條件而被減刑的,可以視為減刑。

⑸ 公安局對詐騙案立案後.處理時限是多長

法定時間是37天,但是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個裡面是有過程的,首先要對嫌疑人的背景進行展開調查,以及社會背景,家庭各方面都要暗查的。時機成熟實施抓捕。具體的需要多長時間能有結果,這個回答國家的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你只有經常和公安保持聯系,或者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5)對人民警察的處分不服擴展閱讀:

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參考資料:

網路-詐騙

⑹ 被打後報警的處理流程

接到報警後,警察會受理調查,最終根據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做出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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