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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11 05:31:05

A. 新修訂的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與舊版有何不同

從新修訂的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區別:

區別一:紀法分開

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區別二: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區別三: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1)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條例》共142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對黨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B.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C.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是怎樣規定的

嚴重違紀的開除黨籍,下落不明超過六個月的除名。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面結論和相應處理。

(3)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實施黨紀處分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如何給予黨紀處分,是執紀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為了切實維護黨紀的嚴肅性,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九條「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的規定精神。

D.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什麼不得在黨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E. 新版黨紀處分條例有哪些重大修改

新版黨紀處分條例相比過去有許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變化尤其值得你關注。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學者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在十八大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的背景下,該條例的修訂意義重大:通過制度的剛性和建設性力量,真正實現讓黨員幹部從「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1、《准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此前,「准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此次修訂後,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准則》的覆蓋范圍。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准則,太有必要。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覆蓋全體黨員幹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麼能做什麼不能,有助於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 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後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後將這些全部剔除。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對於《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4、樹「高線」劃「底線」, 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對於「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修訂後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後哪些事不能幹,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如此一來,那些仍抱有僥幸心理的黨員幹部可要小心了。

F.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黨員必須遵守哪些紀律

1、政治紀律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2、組織紀律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潔紀律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

4、群眾紀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紀律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等。

6、生活紀律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

(6)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有以下行為者,開出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2、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3、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嚴重者開除黨籍。

4、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5、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6、泄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7、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8、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9、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10、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11、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12、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13、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14、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將被處分。

15、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16、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17、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18、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19、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G.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7)最新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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