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工委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0 23:27:25
有處分權
『貳』 紀委立案必須要給予紀律處分嗎
不一定。紀委立案,是指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和違紀達到立案標准。立案後,在調查中一般均能進一步確認違紀證據,會給予紀律處罰。但是,也有很少見的情況:在立案調查中,原來的證據被證明不足,免於處分。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被追訴前」的時間以起訴書送達人民法院為「被追訴前」的時間界定標准,包括了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
凡在該階段偵查機關審查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時,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行賄行為的,或者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但尚未開展訊問之前,主動交代了行賄行為的,按照「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認定。
(2)黨工委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紀委立案的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黨員和黨組織存在違紀事實,是紀委立案的前提條件;需要對違紀者追究黨紀責任是紀委立案的法規條件。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決定立案與否的關鍵是看違紀事實是否存在,證據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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