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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

發布時間: 2020-12-10 18:08:38

❶ 試說明我國民法關於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主要有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❷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效力待定

我個人認為:
第一、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來說,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效力待定的,而是無效的,理由見《合同法》第48條、第52條。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合同有效,理由見《合同法》第49條、第50條。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二、相對人可以向財產的真實權利人或被代理人請求予以追認代理權或處分權,在請求追認期間,合同仍是無效的,理由見《合同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事後取得處分權後授權的,該合同有效,理由見《合同法》第51條。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❸ 未經他人允許私自毀壞、銷毀他人物品是侵犯了什麼權利

一、無權處分行為

未經他人允許私自毀壞、銷毀他人物品,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無權處分行為有哪些特點

第一,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此處所說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上的出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處分財產只能由享有處分權的人行使,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則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某個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

第二,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

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佔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例如,甲將其所有的一幅油畫借給乙作臨時裝飾之用,乙擅自將該油畫出售給丙。丙在乙處曾見過該畫,誤信該畫為乙所有,因此丙具有善意。如果丙已接受了乙交付的該畫,則可以取得該畫的所有權,而甲只能請求乙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適用於可以進行交易的動產,對於不動產來說,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問題。

第三,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❹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問題的關鍵是:無處分權人出賣他人財產,如果未獲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成為審判實務的疑難問題!

首先,先說說什麼是無權處分。典型的無權處分少有爭議,例如: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爭議較多的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財產的,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因為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關於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佔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於無權處分。

為什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本解釋出台以前,比較流行的解釋是此種情況屬於效力待定,也就是說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該說法的錯誤之處在於混淆了法律上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表現為合同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的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合同法第51條中的「處分」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於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進一步說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釋,混淆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處分人無權處分只應對標的物的物權能否發生變動產生影響,不能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❺ 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時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B.行為人沒

【答案】B【答案解析】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原則上一律無效。但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1)權利人追認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2)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了財產的處分權。

❻ 專家來解答:合同法中「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結果」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本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常常出現無處分權人利用合同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何對待這些合同的效力,這在司法實踐中是一個必須予以回答的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保護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統一的合同法對此作出規定。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於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於在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例如,A將某物租賃給B使用,B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C,則B與C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於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❼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在什麼情況下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人擅抄自處分他人的財產襲,一般情況下,這個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財產的所有權人同意或者事後追認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或者沒有追認行為的話,那麼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是自始無效。

❽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回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答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❾ 18.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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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

❿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中: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假如 甲叫乙保管一台冰箱 第二天乙便向丙謊自己是以甲的名義 來向其簽訂賣冰箱的合同的,丙覺得冰箱可以購買,於是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 這個買賣合同是 無權代理合同 效力待定

假如 甲叫乙保管一台冰箱 第二天乙便向丙謊自己是冰箱所有權人 願意賣冰箱給丙,丙覺得冰箱可以購買,於是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 這個買賣合同是 無權處分合同 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合同 和 無權處分合同 在這里最大的區別就是 看中間人是以何種形式簽署合同的
區別:
無權代理合同 雖然中間人是無權進行代理的,但是終究屬於民法中「代理」的范疇,所以合同簽訂後,合同的主體是 甲 和 丙。無權代理人是乙,他不是合同主體!所以第三人丙有催告權,要求甲對合同進行追認,當然甲可以拒絕追認,此時合同性質 由效力待定轉為無效。
無權處分合同 合同的主體是 無權處分人「乙」和 丙 此時丙沒有所謂的催告權 因為丙此時認為乙是所有人呢~此時合同效力待定,但是甲知道事情後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銷這個合同! 如果丙是善意的 並且實際取得了一般動產(不包括 汽車 航空器等),那麼丙就善意取得了這個物品,此時即便甲撤銷了這個合同,仍舊不影響丙對於這個動產的取得,理由很簡單 我們國家民法體系由於沒有承認 德國民法典所確立的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按照物權行為的有因性,合同一旦被撤銷,物權變動需要恢復到先前的情況,即恢復到乙尚未將動產交付給丙的狀態;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屬於法律的特殊規定,它強制性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必須以犧牲原所有人的利益 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這一動產後,原所有人的損失,則需要向無權處分人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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