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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是什麼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0 17:18:05

⑴ 問責免職屬於公務員的處分方式嗎

不屬於。
公務員的處分方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形式。
問責免職目前還沒有形成明文制度。只是作為一種對國家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處罰方式。

⑵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和通報哪個影響大

誡勉比通報影響大。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2)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准。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三、領導幹部受「誡勉」後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四、《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⑶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問責方式具體如下: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3)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⑷ 試述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

黨政領導幹部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被問責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原職相當的領導職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等七種情形,將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暫行規定》第四條對實行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處罰的銜接做了規定,即:「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介紹,《暫行規定》所規定的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都是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具有應當問責的情形並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從重問責。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⑸ 問責和追責有什麼不同

1、問責是追責的前奏,也就是說對於某個錯誤,先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後就是追責,顧名思義也就是追究責任。問責指的是調查核實的那一步,追責是指追究責任那一步。

2、問責,本身是個舶來品。 問責是追究政府官員的責任,意即權責對等,是政治文明的體現,要建立責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問責制,最近的一系列問責事件,反映了高層治理官員隊伍的決心。

3、追責,是指通過偵査、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5)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1、《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共二十六條,分為「總則」「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實行問責的程序」「附則」四章。第一章規定了《暫行規定》的立法目的、問責對象、實行問責的基本原則、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以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

2、第二章規定了問責的情形、問責方式、黨政領導幹部被問責後如何使用。第三章規定了實行問責的具體程序,包括問責情形的發現、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執行、受理不服問責決定的申訴等內容。

3、第四章規定了除第二條規定的問責對象外的其他適用和參照《暫行規定》的人員范圍以及《暫行規定》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時間。

⑹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6)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⑺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什麼處分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⑻ 行政問責是政紀處分嗎

行政問責不是也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黨紀政紀處分也不能代替問責,實行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應根據黨紀政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問責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范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

(8)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我國在行政問責制的建設方面比較薄弱,行政問責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規,只是散見於一些規定和條例中。改革開放後,為了使問責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徑的同時,中央也在積極加快推進問責制度化的步伐。

1、中央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衛生突發條例》明確規定了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領導、遵循的原則和各項制度和措施,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了政府的行政許可行為,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4年2月18日,《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有了關於「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專門規定了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黨員幹部給予相應處分。

2004年4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權責統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對決策責任追究、行政執法責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200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向上級承擔責任的條件和公務員辭職辭退作了明確規定,並進一步將行政問責法制化和規范化。

2、地方關於行政問責制度的實踐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國天津、重慶、海南、長沙、大連、湘潭、廣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了針對不同的問責對象的行政問責規章制度。

這些規章既對部門行政首長進行問責,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和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⑼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1、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

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2、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9)問責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1、條例制定意義

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2、條例問責形式

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松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3、制定過程

2016年1月,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問責條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開部分中央部委負責同志座談會,並到遼寧省召開座談會,就制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徵求意見。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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