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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0 04:08:39

A. 《安全生產法》中發生重大事故的規定及處罰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法律規定處理。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B. 安全事故處罰依據

除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還有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由於你沒有說明確切的地點,我無法給你最精確的定位。建議你用網路等搜索引擎搜索「某某省市安全生產條例」。

我舉北京市的給你參考吧:(有法律的全名還無法在網路上用各種搜索引擎搜索全文的話,我就真的幫不了你了,呵呵)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部分法定職責及處罰依據對照條款(第一期)
生產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法定職責/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法定職責/同《安全生產法》相同
/處罰依據/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法定職責/同《安全生產法》相同
/處罰依據/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C.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管領導會受到什麼處罰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廣東省為例,依據《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3)安全事故處分擴展閱讀: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D. 企業出安全事故,安全總監如何處分

(一)事故發生後,承辦人應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停施工),同時填寫事回故報告答單報監理方。
(二)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由總監或總監代表、技術主管及有關方面人員參加分析其事故原因,並責成事故責任方及時寫出事故報告和提出處理方案,經設計單位和安全部門、監理工程師認可後由承建單位進行處理。
(三)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報請當地政府質檢或安全部門共同作出處理意見。
(四)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總監理工程師認為事故隱患尚未消除,則可不發復工命令,或再次發出暫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後方可發出恢復施工、進行事故處理的指令。
(五)事故處理後,責任方應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結果等文件,並對處理技術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督執行,並對處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處理文件及處理結果情況,書面報送業主及監理公司。

E. 生產安全事故刑事處罰是怎麼樣的呢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明確,一般版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權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一般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或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處以罰款。
3、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F. 安全建築責任事故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安全事故處分擴展閱讀: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此條例是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而制定。

第一章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G. 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給分管領導什麼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網頁鏈接

H. 企業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會得到什麼樣的處罰

事故要處分並罰款。

根據我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8)安全事故處分擴展閱讀

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法律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I. 國家對重大事故死亡人數相關人員處罰

國家對重大事故死亡人數及相關人員處罰的規定如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50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500萬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2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萬元的罰款:

(一)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拒不執行有關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者設施的行政執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一年內已經發生2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礦山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9)安全事故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J. 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與處罰范圍

一、由於你是和A公司達成口頭協議,在舉證過程中你無法提供相關的安全協議內容版,故責任主要在權你
二、吊車倒翻是明顯存在機械存在帶病作業或違章操作的情況,你是否能夠提供足夠的檢修證明
三、駕駛員跳車逃生是說明你公司未經安全培訓直接讓員工上崗
事故駕駛員也存在違章作業情況,但由於已死亡,故一般不進行處罰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定與處理規定》,處罰金額在十萬至十五萬,由於你是直接責任人且駕駛員與你形成了勞動關系,事故由你負主要責任,責任分擔由你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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