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包括
⑴ 什麼是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版判機關權、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作出主體
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適用對象
行政處分只限於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是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處分。但是政務處分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包括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只要違法違紀應當受到懲戒和制裁的話,都應該適用政務處分。
種類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可見,政務處分決定不僅包括六種處分方式,還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釋的空間。
實施機關
政務處分是由監察機關實施的。
實施程序
必須按照監察法和相關的法規來實施,才有相應的程序保障。
⑵ 什麼是政務處分
政紀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紀律處分的總稱。
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回的處罰;
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答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政紀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黨紀處分是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也可以說是五個不同的層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比如:
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
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⑶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版為:
(一)警告
(二)記過;權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⑷ 政務處分法解讀
《政務處分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
(4)政務處分包括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法》對現有關於處分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歸納,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
既包括貪污賄賂、收送禮品禮金、濫用職權等較為常見的一些公職人員違法行為,也對一些應該予以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其中,「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⑸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知識題庫答案大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
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
堅持黨管幹部、集體討論決策的原則。黨的領導是行政處罰工作的脊樑和靈魂。黨的領導一切工作,黨的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官員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中國國家治理系統,當他們被給予行政處分,黨的原則管理幹部應堅持,和審批程序進行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中國國家機關應遵循的憲法原則。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都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者批准。同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行政處罰和行政批准決定的有效執行。
(6)政務處分包括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第六條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這一要求,這是具體體現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處罰。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依法實施。這些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公職人員不負責任、無所作為。
這一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必須是合法的,不能確定不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也應當是法定范圍,不得擅自改變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調查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只有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任意性、傾向性和無權性,才能促進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才能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⑺ 黨紀輕處分具體指哪些黨紀重處分具體指哪些政紀輕處分指哪些政紀重處分又指哪些
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是黨紀重處分。
政紀輕處分指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政紀重處分指:
1、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內在一致、高度互補,實現了黨內監督的全覆蓋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實現了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但是,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作為兩種不同的懲戒措施,在諸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差異,需要在具體適用中予以准確把握。
今年2月,中央紀委對外通報2018年1月份全國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情況——「查處4058起,處理5641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4327人」。「政務處分」也首次取代「政紀處分」,出現在通報中。
(7)政務處分包括擴展閱讀
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的黨紀輕處分,是指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兩種處分。
從輕處分,所適用的處分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減輕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輕處分情節可以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減輕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處分幅度外,減輕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從重處分,所適用的處分也只能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而不能在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而加重處分,則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例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按照上述條文規定,該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行為人具有從重處分情節可以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上例,如果行為人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應在該條規定的「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處分幅度外,加重一個處分檔次,即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⑻ 行政處分包括哪些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專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屬)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