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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違規

發布時間: 2020-12-09 21:44:11

1. 美聯銀行的北京代表處違紀事件

美聯銀行——美國第五大銀行——北京代表處越權開展了兩項經營性業務:支票託付和信用證項下的索匯業務。而這兩項業務違反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有關規定。這個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在第十五條中明確寫著:「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任何單位 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機構或其代表的外資金融機構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契約,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也就是說,外資銀行在中國所設立的代表處的工作僅限於研究當地市場,為未來開辦分支機構做好鋪墊,代表處不能做業務是最基本的規定。
經銀監會的進一步調查發現,美聯銀行在上海的代表處也在開展同樣的業務。於是在8月15日,銀監會對美聯銀行北京、上海代表處發出處罰通知,並將罰單傳真至美聯銀行在美國的總部。9月底,銀監會向其設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機構發出了《關於處罰美聯銀行北京上海兩家代表處的通報》,兩家代表處所從事經營的非法所得22萬美元被沒收,並被課以等同於非法所得收入的罰款(22萬美元),共計44萬美元。此次銀監會發出的25號通報還創造了幾個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處罰外資銀行代表處的「第一」:這是銀監會自成立後處罰的第一家外資銀行,也是第一次跨兩地(北京、上海)對兩家代表處同時進行處罰。
對此,美聯銀行有兩種選擇:申訴或認罰。也許是出於影響擴大的顧慮,美聯選擇了認罰。而且銀監會也取消了美聯銀行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職資格。上海代表處升格為上海分行的申請也被駁回,美聯銀行在中國內地的發展腳步不得不放慢了。 對此事件,美聯銀行北京代表處以沒有授權接受媒體采訪為由保持緘默。其他外資銀行對待此事的態度也十分謹慎,認為同是外資銀行,不便對此事發表評論。但一位外資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認為,人們普遍認為外資銀行在綜合競爭力上遠遠高於中資銀行,但這並不代表它不會「越軌」。在外資銀行內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代表處為總行拓展業務或尋找客戶,已經不是什麼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辦法》擦邊球也成為了外資銀行內部公開的秘密。而且他認為美聯銀行此次「東窗事發」也是因為其做法太過「明顯」,不像其他外資銀行做的那麼「隱蔽」。
美聯銀行在這次的受罰事件中並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兩家外資金融機構和武漢的一家外資金融機構也受到了處罰或警告,只是這三家金融機構違規動作相對較輕,銀監會並沒有公布具體名稱。就是在前幾年,也有外資銀行受罰的事情發生,當時受處罰的那家外資銀行的代表處接受了客戶的單據,讓設在另外一個城市的代表處做業務,此項違規行為也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違規的畢竟會被曝光,畢竟要付出代價。美聯銀行已開中國銀監會處罰外資金融機構的「先河」。外資銀行作為業內的領頭羊,如果他們帶頭違規,將對其他銀行產生非常惡劣的示範效應。所以,美聯事件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發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對外資銀行開放,一方面要在我國法律、政策環境下實行嚴格的監管。外資銀行一旦進入中國市場,就必須遵守中國的法規、制度。監管部門也必須對他們實行嚴格的監管。在這里,要對外資銀行說的是:開放不意味著放任,監管也不是制約,嚴格監管的目的正是為了更好地開放,更好地與國際接軌。 銀監會認定美聯銀行違規的依據是人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那麼在2006年後,這項法規是否仍然適用於中國全面放開銀行業的形勢呢?北京師范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主任賀力平認為,人行頒布的這個《辦法》針對的是外資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而非具有完全經營資格的外資金融機構,二者是有區別的。而外資金融機構駐他國代表處不能從事經營性的業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簽署入世協議後,中國將逐步放開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范圍,但不涉及駐華代表處。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規則經濟」,讓「規則」在市場上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增加「以身試法」者違規的成本,維護「游戲規則」的公正性是監管部門的目的。在美聯銀行被罰一事中,真正的發布命令者是「規則」,而不是行政命令。當然,從發展的角度看,隨著時間的推移,全面放開銀行業的承諾已越來越清晰,類似的事件還會出現,銀監會的鐵碗形象也漸漸樹立。可以預見的是,今後銀行業的政策和環境將更加透明和規范,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誰也不會享受超國民待遇。雙方在同一個游戲規則下公平比賽,這樣的「賽事」才是人們最願意看到的。

2. 我是進的外資企業,可是卻是和對外服務公司簽的合同,這算不算違規,以後責任糾紛怎麼算

你屬於被對外服務公司派遣到外資企業工作的員工,你是與對外服務公司回形成勞動合同關答系,與外資企業之間屬於勞務用工關系。如發生勞動爭議了,被告是對外服務公司,部分責任外資企業需要與對外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 發現外籍老闆有違規想境外轉移資金的嫌疑,如何舉報

向工商局、外匯管理局及對外經貿易部舉報均可,建議同時向三家單位匿名舉報。

《外資企業法》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指定的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產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在中國市場銷售,因而造成企業外匯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機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合法利潤、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匯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以匯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期滿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滿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清算完結前,除為了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4. 我在外資快銷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說我嚴重違規,被公司解僱無賠償。請問我怎樣維權

對於外資中國現在管理越來越嚴的一種強勢的一些模式,中方現在提出了嚴正的抗議,專也難以規范外資企業在中屬國的用工合法性。所以說你放心,他這個是明顯的帶有片面性侵權的行為。直接起訴對方,你肯定會得到公正的判決。一定要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現在環境不一樣了,絕對不是八國聯軍時代了,你可以通過媒體等網路平台一定會為你伸張正義的。

5. 我在外資快銷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說我嚴重違規,被公司解僱無補償,請問我怎樣維權

你需要維權的來話,首自先就是你要明確自己的哪些權益被對方侵害了。你被解過無補償,那首先要明確你是被無理,結果公司說你嚴重違規,那麼是否有證據,或者說公司的條文規定你犯了哪一條?你提交這些證據去勞動局申訴。

6. KDDI在中國建的IDC數據中心真的是違規的嗎是不是數據中心業務不允許外資進入啊

絕對 違規,除非國內有IDC牌照的企業跟他們合建,而且他們還不能出現在股東名單里

7.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違規予以給某些人開立公司並核發證照過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
(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二)刪去第三十二條第六款。
(三)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核實開辦條件」。
(四)刪去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中的「並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刪去第(五)項。
(五)將第九章標題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六)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七)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企業法人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及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八)刪去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將第五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監督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
(十)刪去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的「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收繳復印件,予以警告,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去第(十)項。
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一)將第七章標題修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三)刪去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一)將第六章標題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四)刪去第三十條、第四十條。
四、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刪去第三十八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編輯
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號修訂。根據2000年12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號進行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修訂。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
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登記范圍
第二條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三條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第四條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申請營業登記:
(一)聯營企業;
(二)企業法人所屬的分支機構;
(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
(四)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應當申請登記。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登記主管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企業法人登記和營業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主管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實行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
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
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決定。
第八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和大型企業;
(二)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大型企業集團;
(三)國務院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國務院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以及科技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公司和企業;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設立的企業集團;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經營進出口業務、勞務輸出業務或者對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規定核轉的企業或分支機構。
第十條市、縣、區(指縣級以上的市轄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第八條、第九條所列企業外的其他企業的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權機關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將核准登記的企業的有關資料,抄送企業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條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可以運用登記注冊檔案、登記統計資料以及有關的基礎信息資料,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形式的咨詢服務。
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外商投資企業另列):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國家授予的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所有的財產,並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四)有必要的並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得少於8人;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七)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國家對企業注冊資金數額有專項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八)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申請營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
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聯營企業,還應有聯合簽署的協議。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申請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辦事場所和負責人。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直接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和住所;
(三)經濟性質;
(四)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
(八)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九)勞動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終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項。
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
(一)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二)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
(四)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
(五)主要負責人任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和章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8. 我在外資快銷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說我嚴重違規,被公司解僱無補償,請問我怎樣維權

1翻牌公司照片是否有泄露商業機密也有待查證,除非情況屬實,單位可以版單方面解除權勞動關系。
2若你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作為勞動者可以帶上證據去申請仲裁熱線,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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