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郵環保局違規接待
『壹』 江蘇高郵環保局公務員錄取名單是誰
一般江蘇公務員各招考單位錄用公告會在面試和體檢結束一個月或者2個月左右。2016年江內蘇省公務員面試容時間是5月7日、8日兩天,5月21日是公安類面試,接下來還有政審等環節。
今年錄用公告會在7月份左右發出。具體上班時間以各個招考單位通知為准。
『貳』 高郵環保局喝酒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信息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④雙方均無過錯型。
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過這樣一種情況:一位「酒友」只勸另一位「酒友」飲用了少量的酒,結果卻誘發了對方疾病甚至死亡後果的發生,而勸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勸酒者也認為少量飲酒不會發生危險,這種情況下,根據公平責任,可酌情判令勸酒者適當承擔補償責任。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綜合來看,前三種類型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四種類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記住最後一次喝醉的經驗
一如字面上所示,我們指的是「喝醉」酒而非「喝酒」。
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長久以來「喝一杯酒」意味著三五好友把盞言笑的歡樂時光。基於我們每個人不同的年齡以及第一次喝酒時周圍的環境,我們都有過各種回憶和期待(有時是焦慮) 使我們可能回想起一杯沁涼的啤酒、一杯雞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寧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紅酒或諸如此類的事物等等。
周而復始,在多數人早期喝酒的過程中,對於酒精的期待總是能夠符合實際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剛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們自然認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經驗,不僅滿足自己的需求,也不會逾越宗教習俗的規范。同時滿足渴望、迎合社交場合的禮儀,並有助於我們放鬆心情、振奮精神,達到我們各種不同的追求目標。例如以一位55歲的芬蘭人而言,當有人找他喝一杯時,不禁立即使他聯想到年輕時,在寒冷的天氣下喝下一兩杯白蘭地或伏特加烈酒後,所帶來的陣陣暖意。
若是一名年輕的女性,她腦海里可能立即浮現,華麗水晶杯裝著香檳、衣香鬢影、耳鬢廝磨、情意綿綿羅曼蒂克的氣氛,或是搖滾音樂會中蓄鬍、長發牛仔裝裝扮的年輕人,從滿袋瓶裝酒中取出一瓶豪飲,閃光燈不停閃爍,四處煙霧迷漫,每個人都尖聲狂叫,令人興奮不已的景象。有一位A.A.會員說:「喝一杯」幾乎等於是吃比薩、喝啤酒的代名詞。
還有一位78歲的寡婦說,她時常會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療養院時,很喜歡在就寢時來杯雪利酒的習慣。雖說我們腦海中這種對於喝酒的印象極為自然,然而就我們現在的情況而言,卻是一種誤導,這也是我們有些人開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們喝酒的過程僅僅是這樣,那麼我們後來就不太可能會惡化成為嗜酒的問題。然而如果我們毫無畏懼的檢視從前喝酒的過程,就可以看出在我們最後幾年或幾個月的嗜酒期間,不論我們再如何努力的嘗試,未曾再出現如此完美、神奇的時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們一再的發現自己的實際的酒量遠大於此,最後總是導致某種程度的麻煩。也許我們對自己飲酒過度單單只有私下感到些許內疚。
但有時卻會演變為劇烈的爭吵,影響本身工作,甚至導致嚴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財務問題。所以,當一個「喝一杯」的建議出現時,現在我們嘗試著回想從開始喝酒到最後一次可憐的醉酒和宿醉的整個過程。
一般朋友對我們提議喝一杯酒的邀約,一般而言純粹指的是社交應酬、一兩杯淺嘗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們認真仔細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給我們帶來的痛苦的全部細節,我們就不會再被長久以來盤據在我們心頭對「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們可以坦白地承認,就我們生理上的真實反應而言,我們相當確定一杯黃湯下肚,意味著我們遲早又會再喝醉酒,而帶來一連串的麻煩。
喝酒對我們來說已不再意味著音樂、歡樂,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記憶。有位A.A.會員曾經如此表示:「我知道現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將絕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樣,只是用一點時間、花一些金錢而已。
這一杯酒將會耗盡我的銀行賬戶、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車、工作、我的理智,甚至於我的人生。這實在是太大的代價太高的風險。」
他記住了他最後一次喝醉的情況,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