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多少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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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
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些
堅持黨管幹部、集體討論決策的原則。黨的領導是行政處罰工作的脊樑和靈魂。黨的領導一切工作,黨的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官員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在中國國家治理系統,當他們被給予行政處分,黨的原則管理幹部應堅持,和審批程序進行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中國國家機關應遵循的憲法原則。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都不得擅自作出決定或者批准。同時,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行政處罰和行政批准決定的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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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第六條行政處罰法律明確規定這一要求,這是具體體現法治的理念和思想工作的行政處罰。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對公務人員的行政處分依法實施。這些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公職人員不負責任、無所作為。
這一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情節必須是合法的,不能確定不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范圍也應當是法定范圍,不得擅自改變和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責任的調查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只有在符合正當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防止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任意性、傾向性和無權性,才能促進行政處罰依法進行,才能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實施清楚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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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的決定違法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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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關於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並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
關於政務處分依據部分,如被處分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且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關於從舊兼從輕的規定適用當時規定或者《政務處分法》相應規定的,應當同時引述《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被罷免,撤銷,免去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監察機關可以同時給予政務處分。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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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6.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2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20日發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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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務處分法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管理監督,使政務處分匹配黨紀處分、銜接刑事處罰,構築起懲戒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嚴密法網。
比如,「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系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違反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等行為,都被納入政務處分情形,並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串供或偽造盈利毀滅證據的應當給予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串供或偽造盈利毀滅證據的,應當從給予政務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三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政務處分:
(一)在政務處分期內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
(二)阻止他人檢舉、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脅迫、唆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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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的領導是政務處分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一切工作,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批准手續。
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准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
(8)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政務處分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必須依法實施。這一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不擔當、不作為。
這一要求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據以作出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應當法定,無法定事由不受政務處分。對違法行為的處分幅度,也應當以法定幅度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變、突破。
另一方面,對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政務處分活動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政務處分決定無效。只有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務處分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武斷、偏見和擅權,才能促進依法開展政務處分,保護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
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專務處分,堅持黨屬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9)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
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