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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無權處分設定抵押的財產

發布時間: 2020-12-09 00:04:25

『壹』 不動產所有權為何不能質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擔保法》第69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於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佔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貳』 老人去世房產不繼承直接賣掉可以嗎

不可以,只有房產的所有權人才能處分房產,進行買賣。其他人無權處分房產,繼承人只有繼承房產並且辦理變更登記以後,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才能去買賣。

房屋所有權的確定是建立在有關部門產權登記的基礎上的,記錄財產證書的人都是每個人。共同所有權的概念:房子的所有權是由同一家房子共同擁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由繼承人繼承,不按第一順序繼承。法律還規定,房地產繼承應是權利和義務的雙重繼承,即遺產在清償債務後可以繼承。

(2)保管人無權處分設定抵押的財產擴展閱讀: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叄』 正在抵押的房子能買嗎

抵押的房子不能賣,需償清貸款後注銷抵押後進行買賣。

因為房屋的所有權在債權人手中,現實中的操作手法是買方或者賣方簽訂協議後,一方先自行從債權人手中解押,之後雙方再繼續交易。

買抵押房子的風險,如果他不還款,你還想要房子,就需要償還債務,隨後你可以向房東追債。非常繁瑣。

(3)保管人無權處分設定抵押的財產擴展閱讀:

購買抵押二手房的必要步驟:

1、實地看房.

實地看房是購房者了解房屋真實情況的好機會,因此應該多方了解,詳細咨詢。一般來說可以通過三個方面來觀察。

首先,查看房屋自身情況。包括戶型、結構、朝向、採光、透風、面積、質量等。第二,查看周邊環境。包括物業情況(污染問題、安全問題等)和小區內外部環境(人員構成、配套等)。第三,查看房屋產權情況。確認產權是否真實、有效、清晰、完整。

2、雙方簽訂買賣合。

房屋情況核驗完畢之後,買賣雙方可以進行合同的簽訂。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雙方要約定好交易過程中的各類細節,以免出現問題責任劃分不清導致的糾紛。

3、賣方提前還貸、取消房產抵押。

賣方准備好資金後就可以到銀行提交提前還貸的申請,還清貸款之後攜帶房產證、他項權利證、注銷抵押登記申請書以及身份證就可以到房地產管理辦理房屋注銷抵押。

賣方提前還貸需要准備充足的資金,資金來源往往有四種:第一種賣方自籌;第二種買方先行墊付;第三種通過銀行辦理轉按揭;第四種通過第三方墊資。對於購房者來說如果接受第二種方法需要承擔較大的風險,需謹慎。

4、買方辦理貸款手續。

如果買方需要辦理貸款購房的話,就應該提供貸款所需要的資料,然後在賣方的下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5、辦理交易過戶。

買賣雙方需攜帶相關證件原件親自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時,買方需向賣方支付首付款,且雙方繳納相關稅費。

6、房屋交驗。

交房屋交驗環節,需交接清水、電、燃氣、有線電視費用等,另外買方需要注意賣方的戶口是否按照約定進行了遷移。後雙方簽署《物業交接確認書》,買方支付尾款。

『肆』 監護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監護人(未成年人)財產的義務和權利,沒有處分權。對嗎何種情況下處分權有效

解答如下:
首先、我們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沒有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可以得出,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監護人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不減損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況下,擁有處分權。說父母沒有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權死不對的,只是這個權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們來看下什麼情況下,父母的處分權是有效的?從第一點可以看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權當然是有效的。那麼,是否還存在其他情況呢?我們從代理的角度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處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應當取得為成年子女的同意)當屬有權處分,有效;如果父母的處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卻沒取得同意)行為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無效呢?這種情況可以看作廣義的無權代理,如果是表見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狀況、經濟能力、環境來看,足以理解這個處分行為並且同意了)這個效力由相對人選擇,可以選擇表見代理,處分有效,也可以選擇狹義無權代理進行撤銷,如果是狹義無權代理,就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需要未成年子女進行追認。就本案而言,監護人將被監護人的房產賣出,並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別能力的被監護人的同意,而價值45萬元的房產剛好賣出45萬元,沒有利益減損,該出售行為應當有效。

再次、關於孩子學費和生活費是由被監護人財產支付還是監護人的財產支付的問題,應該這樣看,讓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這5000元換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讓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說孩子的利益還是沒有減損,為孩子所用了,監護人當然有權處分,這也是監護人在盡監護義務,只不過是行為上的盡義務,並不一定要從監護人的個人財產支付才算監護人盡量監護、撫養義務。另外從現實生活的角度來說,父母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財產支付,不違反道德,不違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來源於生活,也是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從孩子的財產支付孩子的費用沒有什麼不妥的。這樣的判定要特別注意一點,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和一般的監護人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而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我認為只適用於一般監護人和對未成年子女不盡撫養義務甚至遺棄、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於關愛未成年子女教育與健康的父母,另外從父母的撫養費中支付教育、生活費這樣的判決是沒有意義的,在現實生活中也是沒有立足點的。

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伍』 第三人買得的保管物,為什麼,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是指,當無權處分人出讓標的物時,只要第三人是出於善意,則所有人失去對物的請求返還權,而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第三人就取得該標的物的物權。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所以說只要買的時候不知道賣方並不是實際的物權人,就可以構成善意取得。這是為了保障第三人交易中的安全,立法選擇了維護善意購買人的利益的角度,免除了購買人購買之前審查賣方是否擁有物權的義務。試想一下,如果你買一個水杯,再買之前你要對賣的人刨根問底,那該多麼的麻煩,再想一下,如果你買了一件東西,總是要冒著有人以自己是所有人的身份來要求你返還,那是多麼慘的一件事。既然無權處分人得到了利益,那麼由所有人想無權處分人索償,也不能說失去了很大的損失,故此規定非常的是和現實生活。

但是國家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所以並不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權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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