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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執行安全

發布時間: 2020-12-08 23:16:04

Ⅰ 造紙廠工人違章操作.導致身亡.安全生產監察局對於次類事故的處罰應該按照什麼標准執行.如果認定是工人違規

屬於工傷,按照工亡標准賠償。

  1.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回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答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Ⅱ 安全事故處罰依據

除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還有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由於你沒有說明確切的地點,我無法給你最精確的定位。建議你用網路等搜索引擎搜索「某某省市安全生產條例」。

我舉北京市的給你參考吧:(有法律的全名還無法在網路上用各種搜索引擎搜索全文的話,我就真的幫不了你了,呵呵)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部分法定職責及處罰依據對照條款(第一期)
生產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法定職責/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處罰依據/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法定職責/同《安全生產法》相同
/處罰依據/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重傷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三)發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法定職責/同《安全生產法》相同
/處罰依據/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Ⅲ 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給予什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處分執行安全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Ⅳ 安全生產紀律處分包括

包括對事故發生後的責任人的處分、監管不到位的處分、以權某私者的處分、隱瞞真相者的處分等。

Ⅳ 有誰有安全生產關於事故報告和處理方面的處分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車間管理規章制度
一、車間辦公室工作人員,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說話和氣,待人禮貌。
二、因事到小組辦事,不得在生產區域閑逛,不得聊天,不給職工散布消極的東西。
三、每周召開一次車間管理人員,班組長參加的車間生產會議:檢查生產進度、質量情況,調度是否得當,有無窩工現象(工序銜接是否合理)。發現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措施。
四、每月召開一次質量分析會,分析人員思想、設備、技術狀況以及原輔材料等諸因素,找出影響質量的重要原因,及時提出辦法和措施。
五、堅持每月對原輔材料使用情況的檢查,分析超定額造成浪費的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總結節約原輔材料的經驗,表彰好人好事。
六、堅持安全文明生產,做到每月定期檢查兩次,內容:(1)設備安全與衛生情況,(2)電器是否正常運轉。(3)產品是否堆放整齊。(4)環境是否清潔衛生。
七、搞好原始記錄和日報工作,准確及時地綜合反映車間每日完成任務的進度,按時報送職能科室。搞好原始記錄的收集整理,並利用資料分析生產活動的各種情況、指導生產,為總結提高打下良好基礎提供可靠資料。做好"五帳一卡"的完善和歸檔工作("五帳":產量、質量、考勤、用料、安全生產帳;"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組統計員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協助他們妥善保管小組的各種原始記錄,以備存查。

1、考勤管理

Ⅵ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分管領導會受到什麼處罰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廣東省為例,依據《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大安全事故;煤礦和其他礦山重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6)處分執行安全擴展閱讀: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2、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並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Ⅶ 企業出安全事故,安全總監如何處分

(一)事故發生後,承辦人應立即採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停施工),同時填寫事回故報告答單報監理方。
(二)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由總監或總監代表、技術主管及有關方面人員參加分析其事故原因,並責成事故責任方及時寫出事故報告和提出處理方案,經設計單位和安全部門、監理工程師認可後由承建單位進行處理。
(三)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報請當地政府質檢或安全部門共同作出處理意見。
(四)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總監理工程師認為事故隱患尚未消除,則可不發復工命令,或再次發出暫停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後方可發出恢復施工、進行事故處理的指令。
(五)事故處理後,責任方應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結果等文件,並對處理技術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督執行,並對處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處理文件及處理結果情況,書面報送業主及監理公司。

Ⅷ 因安全事故受到處分的領導可以再干單位一把手嗎

只要後台足夠硬問題應該不大,但原單位估計夠嗆,可能會換個單位的

Ⅸ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多少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9)處分執行安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70號)第九十一條: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Ⅹ 安全生產法》對行政處罰做了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應受懲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和行政制裁。懲罰的社會功能主要在於督促工作人員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防止和限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對違法亂紀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懲一儆佰之效。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根據1957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從行政處分主體上看,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況:(1)國家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內部規章制度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也應當屬於行政處分的內容,歸屬於行政責任的范疇。不應當將其從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中抽取出去,單獨視為一種紀律責任而不認為是一種違法後果。 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否則,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1)警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戒、警告、通報等,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免今後再度違反。(2)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罰,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3)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等。(4)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只有當二者構成一定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同屬行政責任,但二者之間也有區別: (1) 二者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 (2) 二者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 (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則主要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件》以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 (4) 二者的救濟措施不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5) 二者的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在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相應資格等。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拒絕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滿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3、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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