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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發票

發布時間: 2020-12-08 22:32:55

1. 哪些行為是被認為違反天貓發票承諾和扣分處罰!

具體如下:

根據《天貓市場管理規范》

第三十五條違背承諾

【適用情形】違背承諾,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諾向買家提供服務,妨害買家權益和/或未按照承諾向天貓履行義務的行為。商家須繼續履行法定或約定的如實描述、賠付、退貨、換貨、維修、交付發票等義務。

【處理措施】扣分(一般違規

(1)違規發票擴展閱讀

根據《天貓發票管理規范》

第五條商家未按時寄出發票的責任

1、若商家未按時寄出發票(或電子發票未按時線上回傳),則商家需以發放天貓積分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賠付。發放天貓積分數量(個)=商品實際成交金額(元)*10(個/元),最高不超過30000個積分。同時,對於該商品,天貓將支持消費者發起的退貨退款申請,但因消費者原因導致該商品已損壞的除外。

在商家開票成功前,若消費者發起退款、退貨、換貨,發票申請的超時機制關閉,且不再適用上述違約賠付規則。

商家未按時寄出發票的(電子發票未按時線上回傳),按照前述方式處理後,不再屬於天貓規則違背承諾的投訴受理范圍(商家出現天貓規則違背承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除外)。

2、若商家填寫快遞單號後的48小時內,在物流公司系統內無法查看到訂單的物流狀態(攬件、中轉、派送、簽收等),消費者投訴後,賠付方式同上。

2.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怎們處罰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

(1)有違反發票管理規范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②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④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⑤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⑥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⑧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

3. 二類是涉及發票的一般性違規行為罰款多少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為加強我省增值稅專用(以下簡稱專用)的管理,規范全省專用違章 行為處罰依據,特製定本實施標准。

第二條 專用違章 行為處罰按以下三類標准執行:(一)一類違章 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二類違章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三類違章 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一類違章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領購專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專用;(三)私自印製(復制)、偽造、變造、出售專用;(四)倒買倒賣、盜取(用)專用;(五)販運、窩藏假專用;(六)轉借、轉讓、代開或虛構經營業務,虛開專用;(七)非法製造、倒賣專用防偽專用品。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二類違章 :(一)未經批准,拆本開具專用;(二)未經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專用或專用章 ;(三)填開專用時,上下聯的內容或金額不一致;(四)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五)取得專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六)專用全部聯次非一次填開(單聯填寫專用);(七)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八)銷售免稅項目開具專用(放棄免稅權的除外);(九)銷售報關出口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開具專用;(十)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開具專用;(十一)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十二)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的基本聯次和專用領購簿;(十三)丟失專用;(十四)拒絕接受或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專用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與專用有關的帳簿資料。

同時具有兩款或兩款以上的,合並處罰不超過一萬元。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三類違章 .

(一)票面字跡不清,有塗改現象;

(二)非主要項目填寫不全或填寫有誤;

(三)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 或專用章 ;(本省開具的銷項只能加蓋專用章 );

(四)未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

(五)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開具而未開具專用;

(六)匯總開具專用,未附銷貨清單;或雖有銷貨清單,但銷貨清單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匯總與專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專用章 等;

(七)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開具專用未附價外費用表,或雖有價外費用表,但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價外費用加上貨物或勞務價格合計數與專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專用章 等;

(八)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向購買方開具的紅字未附《銷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或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的情況下,先行向購貨方開具紅字;

(九)未按期限向稅務機關繳銷專用;

(十)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的場所和安全設施,建立專用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專用;

(十一)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

第六條 稅務機關對違章 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將處理決定書書面通知當事人。對倒買倒賣或虛開、代開專用,有偷、騙稅行為的,除依本標准實施處罰外,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另案查處。

第七條 各級執法人員必須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標准實施處罰,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故意刁難用票單位。對違反規定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標准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標准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4. 違規使用發票有何處罰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二、對前款所列有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5. 發票違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的規定,為加強我省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管理,規范全省專用發票違章 行為處罰依據,特製定本實施標准。

第二條 專用發票違章 行為處罰按以下三類標准執行:(一)一類違章 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二類違章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三類違章 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一類違章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領購專用發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三)私自印製(復制)、偽造、變造、出售專用發票;(四)倒買倒賣、盜取(用)專用發票;(五)販運、窩藏假專用發票;(六)轉借、轉讓、代開或虛構經營業務,虛開專用發票;(七)非法製造、倒賣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二類違章 :(一)未經批准,拆本開具專用發票;(二)未經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專用發票或發票專用章 ;(三)填開專用發票時,上下聯的內容或金額不一致;(四)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五)取得專用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六)專用發票全部聯次非一次填開(單聯填寫專用發票);(七)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八)銷售免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放棄免稅權的除外);(九)銷售報關出口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開具專用發票;(十)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開具專用發票;(十一)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開具專用發票;(十二)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和專用發票領購簿;(十三)丟失專用發票;(十四)拒絕接受或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專用發票檢查或隱瞞真實情況;拒絕提供與專用發票有關的帳簿資料。

同時具有兩款或兩款以上的,合並處罰不超過一萬元。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三類違章 .

(一)票面字跡不清,有塗改現象;

(二)非主要項目填寫不全或填寫有誤;

(三)發票聯或抵扣聯未加蓋財務專用章 或發票專用章 ;(本省開具的銷項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

(四)未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五)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開具而未開具專用發票;

(六)匯總開具專用發票,未附銷貨清單;或雖有銷貨清單,但銷貨清單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匯總銷售額與專用發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等;

(七)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開具專用發票未附價外費用表,或雖有價外費用表,但項目填寫不全或有誤,價外費用加上貨物或勞務價格合計數與專用發票的金額欄數字不一致,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等;

(八)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向購買方開具的紅字發票未附《銷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或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的情況下,先行向購貨方開具紅字發票;

(九)未按期限向稅務機關繳銷專用發票;

(十)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和安全設施,建立專用發票管理制度,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十一)稅款抵扣聯未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

第六條 稅務機關對違章 行為進行處罰時,應將處理決定書書面通知當事人。對倒買倒賣或虛開、代開專用發票,有偷、騙稅行為的,除依本標准實施處罰外,還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另案查處。

第七條 各級執法人員必須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標准實施處罰,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故意刁難用票單位。對違反規定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標准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標准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6. 增值稅發票違規行為的例子

案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行賄罪,決定對石嘴山市鑫遠商貿有限公司經理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義的名義,在石嘴山市惠農區注冊成立了鑫遠商貿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3人通過他人從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額3%~5%的價格接受貨物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9份,金額8272萬余元,進項稅額1406萬余元,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8014171.25元。為給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又從稅務局代開貨物品名為煤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8份,價稅合計2214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39萬余元。在取得了以上進項後,通過他人介紹,其以票面額9%的價格向5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93份,價稅合計6608萬余元,金額5648萬余元,虛開稅額960萬余元,實際抵扣稅額958萬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義虛假出資注冊公司,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958萬余元。其中,安建明還多次向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賄共計7.2萬元。該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行賄罪,數罪並罰,決定對安建明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柱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萬元。
一審判決後,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寧夏高院經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 代開發票的違規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規定:「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發票報銷違規的幾種常見手段

近年來,審計中發現發票報銷問題較多,我們總結了其違紀手法。主要表現在:
一是使用非正規票據報銷。如用酒店飯店的就餐菜單代替餐飲業發票報銷招待費等。
二是使用他人發票報銷。主要是一些新成立或未注冊的公司使用其他企業的發票報銷等,網上查詢就可發現開具發票單位同領用發票單位不一致,是轉借發票行為。
三是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發票。如用服務業發票結算建設安裝工程款等。
四是使用陰陽發票報銷。如收取發票單位的報銷金額同出具發票單位的發票金額不一致。到網上查詢稅務局網站,就能顯示出金額不符情況。
五是使用作廢發票報銷。所謂作廢發票是指出具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過程中出錯,並作作廢處理。但由於發票管理不嚴,將其套出後將作廢標志消除用於報銷。
六是使用收據報銷。如使用往來結算收據、自製收據和單位內部收據作發票報銷等。
七是使用已繳銷發票報銷。利用發票管理繳銷環節存在的漏洞,將上繳稅務機關已作繳銷處理的發票套出報銷。此類發票網上查詢就可發現。
八是發票開具單位和轉款單位不一致。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套取資金。
九是虛開發票。主要是為他人、為自己及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十是使用虛假發票報銷。如購買假發票報銷等。
分析發票報銷中問題較多的原因,除了主觀原因外,客觀上不懂財務報銷規定,對假發票識別不清是假發票泛濫的一個較大原因。
對此,審計建議: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現在最緊迫的工作應該是狠抓對單位領導和職工的財務知識特別是發票識別技術方面宣傳和培訓工作,確保宣傳、培訓到位,提高虛假發票的識別能力。
2、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在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時,應及時取得發票,並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在財務報銷時,應按照《關於加強發票報銷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通知》(淮南市監察局 淮南市公安局等六部門淮監[2010]12號)規定的步驟,先到國稅或地稅網站查詢發票真偽,確認是正常發票後才能報銷入賬。財務人員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有權拒收,並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9. 什麼叫違規發票,都有哪些種類

違規發票就是在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和保管過程任一環節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票,主要種類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沒有開付款方全稱
沒有開付款方全稱這種情況主要包括未填寫、填寫錯誤、填寫企業簡稱等情況。企業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的時候需要注意企業名稱問題,發票上付款方的名稱應該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致,不能用簡稱代替,如果企業名稱太長而超過了稅控機可以顯示的數字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規范的簡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取得的定額發票數量較多,為了避免發生逐一填寫公司全稱的情況發生,刻單位名稱章直接印在定額發票上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企業全稱需要在開具發票時一次性填寫。

二、變更品名
變更品名的發票這種情況在審核時存在一定的困難,單從發票票面沒有辦法進行鑒別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造成這一情況違規的原因主要是:在規定比例范圍內的,可據實扣除,超出規定比例范圍的,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計征企業所得稅,而「辦公用品」卻可在管理費用中全額列支,所以發票品名一變就可能帶來稅收上的流失。變更品名開具發票這種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

三、虛開發票
虛開發票也是一種常見的違法行為,范圍較為廣泛,例如未發生業務卻開具發票;發生業務開具發票但是開具的金額與實際業務不符;有第三方開具的發票。

四、假發票
辨別發票的真偽已經有很多方式方法,注冊公司的納稅人在辨別時可以結合發票票面的防偽標識進行辨別,如果無法辨別可以到稅務機關相關網站進行查詢,撥打12366熱線、到當地辦稅廳查詢均可。

五、發票類型發生錯誤
發票類型發生錯誤主要是地稅業務開具國稅發票或者是國稅業務開具地稅發票這兩種情況,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需要結合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應稅范圍來進行判定。

10. 取得不合格發票如何處罰

在稅收實踐工作中,對於企業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如何進行處理,各地各級稅務機關的做法可謂五花八門、莫衷一是,有的直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作補稅罰款處理;有的允許扣除,但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理,那麼對於企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到底如何處理呢?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條第2款規定處理。
第2款是這樣規定的: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下面試對上文作數點解析:
1、不符合規定發票不得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也即企業失去了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抵減的成本、費用、損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條件,失去了申請出口退還增值稅、消費稅條件,最為關鍵的是不得報銷,我個人理解即不得作為原始憑證納入財務核算體系,如果企業反其道而行之,則在稅務檢查或納稅評估過程中被發現者,這些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臨著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等一系列涉稅問題。
2、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不意味著就要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為什麼?其一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即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違反了稅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規定發票的原因有多種,有主觀故意也有客觀原因,一概而論顯失公平;其二發票只是表明一項業務存在的表徵,而並不代表這項業務的真實性,只以表徵違規而行對真實性業務的調整、補稅,顯然極不合理;其三稅收在具懲戒功能之時教育功能亦不可少,發現不符合規定發票時應當允許企業限期取得發票,或提供能證明其真實性的其他合法憑據,而不宜不問青紅皂白不給企業以改正機會就作納稅調整、補征稅款等。
3、處罰要視情況而定,對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以及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上述諸項行為可以總結為主觀故意,如果企業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而獲取的不符合規定發票顯然就不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比如A企業從B企業購進一批貨物,B企業卻突然消失,而使A企業無法獲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再比如A企業采購人員將購貨發票遺失,上述這些情況均不應當予以處罰;
有偷逃騙稅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此條規定實質是體現了真實性原則,即無論企業是否取得符合規定發票,只要業務不真實,造成偷逃騙稅行為均應按照征管法相關條文處罰,如果沒有造成偷逃騙稅行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處罰;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即上述應開不開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行為以及造成了偷逃騙稅行為如果觸犯了刑法,就應當移送公安、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由上述三點分析,對待企業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應當作如下處理:
1、鑒別業務真實與否,如果業務不真實但未造成偷逃騙稅後果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如果同時造成偷逃騙稅後果,在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同時亦應對照稅收征管法相關條款予以處罰,涉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業務真實,但未取得符合規定發票,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取得發票,同時對應開而不開具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為開具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行為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處罰,如果確實不能取得發票,可以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其他合法憑據作為業務真實性發生的支撐。假設不能證明業務真實性,則視同企業放棄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權益。由此而增加的稅收成本由企業自行消化。
我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若干省市稅務局文件政策的支撐,即發現違規票據時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取得合法、真實憑證的允許稅前扣除,如果逾期仍無法取得的,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偷稅、發票違規等處罰。
我們假設一個極端的例子,某稅務局對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的A建材建造有限公司進行稅收檢查,發現A公司製造建材購進的黃沙、水泥、鋼材等基本上沒有取得正式增值稅銷售發票,於是全額調增,也就是說成本基本上得不到扣除,對A公司的稅收處理其實就是按收入額的25%來徵收企業所得稅。假設收入額是1000萬,則應繳納250萬。
我們再假定A公司是核定徵收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10%,則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10%×25%=25萬。
結果是什麼?採用查賬徵收方式的企業,居然企業所得稅稅負是核定徵收方式企業的十倍。
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稅務機關這種全額調增的方式也是錯誤的,象A公司這種情況,首先應當責令限期取得發票,其次如果在限期內仍不能取得發票,則應按照成本費用核算不清,採用核定徵收方式,而不是調增後計算企業所得稅。否則勢必造成稅負的巨增,也是違反企業所得稅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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