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從輕處分
㈠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怎樣從輕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回較重的,給予降答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㈡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哪些情形應當對公務員從輕處分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的從輕處分的情形有: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㈢ 請問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自首量刑標准
1、不按自首看待。既然是紀委找談話,那說明紀委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專,只能屬按坦白看待。自首說的是相關部門尚不知道案情或尚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等)
2、既然不成立自首情節,也就不存在一定免於刑事處罰的可能。至於具體如何判決,要看最後公訴機關和法院的情況,這里無法回答你。即使同樣是8萬塊,同樣的情節,不同的法院和檢察院在判的時候也會稍有不同。
3、是否保留公職由單位決定,法律並不幹涉,這是單位以及黨內的規范。
4、如果受賄並沒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我估計是判緩刑。但是,如果因受賄而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至少3年。
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