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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違規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08 17:17:35

① 關於非法集資對財務人員處罰的案例

你好,對於財務人員,主要是看是否對這個知情的,畢竟有的會計根本不知道這種行為專是違法的。
關於員工是屬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介入。

② 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財務人員處罰嗎

無權。
稅務人員只是執行稅務機關的職能,比如對稅收的征管、稽查。處罰也是針對納稅人。如果納稅人是個人,可以對個人的納稅相關行為進行處罰;納稅人是單位,那麼處罰對象只能是單位,而不是財務人員。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違紀問題都有哪些

1. 應繳未繳預算收入

表現形式:應納入預算的各項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不含罰沒收入)未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或者截留、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

2.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

表現形式:部分單位應納入部門預算編制范圍實際未納入;單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編制。

3.違規調整預算

表現形式:自行將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調整,改變支出科目、數額。

4.白條進賬

表現形式:原始憑證未使用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監制章的規定發票的。

5.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

表現形式:將財政撥入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改變用途,用於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設、濫發錢物、經商辦企業、轉為有償使用以及其他擠占挪用等。

6.擠占預算內支出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違反規定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7.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

表現形式:主管部門將財政撥入應撥付所屬單位的事業費、專項撥款等預算資金及財政專戶返還的預算外資金等滯留掛賬或少下撥、不下撥。

8.虛報冒領財政撥款

表現形式:虛報預算支出項目,重復編制預算項目,騙取財政撥款;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以及其他虛報冒領等。

9.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

表現形式:虛列支出,將當年未實際支出的款項列當年支出,或者應屬於當年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當年列支出等(未支列支、少支多報、以撥坐支、隨意擴大結轉項目、虛列結轉支出、減少結余或擴大赤字的數額)。

10. 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將收取應上繳的預算內收入轉作預算外收入。

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賬戶上或者另設賬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1.行政事業單位隱瞞收入、在往來中列收列支

表現形式: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中列收列支,致使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終決算無法反映。

12.截留、挪用水資源費

表現形式:單位將收取的水資源費未按規定上繳。

定性依據:違反了省政府令[2003]第4號《甘肅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水資

13.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

表現形式: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記入往來款科目、暫存在所屬單位帳戶或者另設帳戶單獨核算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

14.違規使用預算外資金

表現形式:(1)用預算外資金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拆借資金等;(2)超過規定標准,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獎金、津貼、補貼、實物;(3)未經有權部門批准,用預算外資金購置專控商品;(4)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搞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的。

15.違規使用收費票據

表現形式:擅自印製和使用收費票據;私自刻制、使用和偽造票據監(印)制章;偽造、制販假收費票據;未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票據內容填寫不全;擅自轉借、轉讓、代開、買賣、銷毀、塗改收費票據;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收取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種票據;丟失毀損收費票據。

16.違規使用發票

表現形式: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發票、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以及未按規定印製、生產、領購、取得、保管、開具發票。

17.違規收費

表現形式: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無收費許可證收費等。

18.違規向企業攤派

表現形式: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攤派費用;強制企業贊助、資助、捐獻財物;強制企業參加法定項目以外的保險等。

19.往來款長期掛賬

表現形式:部門、單位往來款未予及時清理,長期掛賬。

定性和處理處罰依據:財預字[1997]286號《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定期與債務人對賬核實,及時清算、催收。」第三十條「各種應付款項及應繳款項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1998]財政部令第9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暫付款的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0.行政單位專項資金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未單獨核算

表現形式:行政單位使用專項資金的結余、事業單位經營收支結余部分未單獨核算。

21.行政事業單位招待費超支

表現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費超過規定標准。

定性依據:違反了財預字〔1998〕159號《行政事業單位業務招待費列支管理規定》第三條「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一)地方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業務招待費的開支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

22.私設「小金庫」

表現形式: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賬外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資金(屬預算外資金的按第13條「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收入」辦理)。

23.私設 「賬外賬」

表現形式:違反《會計法》規定,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外另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單位有關賬務。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24.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25.登記賬簿不符合規定

表現形式:登記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未經審核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2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表現形式: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不一致。

27.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表現形式: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毀損、滅失。

28.財務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財務報告不真實

表現形式:賬簿報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不一致,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

29.編造虛假賬冊等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0.隱匿銷毀會計資料

表現形式: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④ 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依據什麼處分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其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制度,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帳目。

⑤ 關於財務人員違紀的處罰

財務人員違紀處罰,最好參考會計法的規定:
《會計法》規定了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關於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的規定。
違犯「必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 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 匿、謊報」的規定。
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 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 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違法的收支 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 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 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⑥ 財務人員坐支現金,公司給予處罰,這種處罰合理合法嗎

財務復人員坐支現金,公制司給予處罰,這種處罰合理合法的。
依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ll條「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處理處罰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 施細則》第20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四)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末按開戶銀行核定坐支額度和使用范圍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處罰。」

⑦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7)財務人員違規處罰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⑧ 公司領導如何向公司財務下達對員工的處罰決定

1、處罰決定書,一般由公司管理部門(或設置的內部監審部門)起草文書並經公司領導確認批准;
2、該決定文書的內容,一般應包含員工違規事實陳述,違規後果、處理依據以及處理結果(處罰事項),涉及處罰(教育)款項的,一般通過扣員工工資形式執行(處理決定書抄送計算工資的勞資部門或財務部門,由該部門進行跟進操作);
3、如確實需要通過現金形式運作的,一般可將決定書抄送財務部門,財務出納則根據決定書的應扣罰款項向受處理員工收取相應款項,同時開具收款收據;
4、如所處理的違規事項情節較為惡劣且造成不良影響的,更需向全公司發文通報,從而起到宣傳教育的目的。

⑨ 在公司財務有沒有權利處罰其他違規人

財務部門只是公司的內設機構,不能制定處罰人的制度或規定,只能執行公司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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