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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辭退的情形

發布時間: 2020-12-08 13:57:16

Ⅰ 勞動法:關於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Ⅱ 違反公司規定被辭退有什麼補償

在公司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反之則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於規范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准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

(2)違法辭退的情形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哪些情形不得辭退人民警察哪些情形應當辭退

人民警察應當辭退,以及不得辭退的情形,1996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 》,其中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一)不符合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三)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服從其他安排的;(四)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五)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同時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後仍不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後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一)作風散漫,紀律鬆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經常辦私事的;(二)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三)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四)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五)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六)不按規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七)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八)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應公安工作的。
另外第五條還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一)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二)違法實施處罰的;(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四)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個人、組織的;(六)給違法人員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七)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八)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九)不執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十)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十一)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十二)誣告他人,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十三)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十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關於不得辭退,第六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一)因公負傷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二)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三)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Ⅳ 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有哪些情形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於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內一並且沒有容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於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Ⅳ 辭退有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如何合法辭退員工

辭退的分類:


1、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2條)。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Ⅵ 公務員有哪些情形,不得辭退

按照新修訂公務員法的規定,對公務員的管理是越來越嚴格,比如對於公務員的辭退,就規定了很多種情形,如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違紀違法的,都可以辭退。

其中比較受關注的一條,就是不勝任現職工作,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但是,下列四類公務員,即使不勝任現職,不接受單位有關工作安排的,也不能辭退,具體都有哪幾類,原因究竟是什麼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第一,因公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在職公務員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不得將其辭退。公務員因公致殘的,可以享受工傷有關規定政策,不能因此而丟掉工作,如果是指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單位要根據其工作的能力來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安排其無法勝任的工作。如果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經過醫院等有關部門認定,可以辦理退休。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一定是因公致殘,如果不是因公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第二,患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

這里的患病負傷不是指因公,而是個人原因,因公本來就是不能辭退的。那麼醫療期是怎麼界定的呢?這個就得參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了,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參加工作10年以內的為3個月,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為6個月。參加工作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6個月,最長的為24個月。在這個期限內,是不得辭退的。同時,公務員患病或者負傷,在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辦理退休。

第三,女公務員在孕期哺乳期的

這一條,是專門針對女公務員的保護政策,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的,單位不能因為不勝任工作,不接受單位工作安排等原因進行辭退。畢竟這個時候辭退公務員是不人道的,也是女性公務員壓力最大的時候,這個時候辭退可能導致傷害到無辜的孩子。當然,要注意的是,產假、哺乳期都是有規定的。

第四,其他法律規定情形

這一條主要是兜底條款,如果有其他法律有規定不能辭退情形的,也是不能辭退的。當然,這里指的是辭退,不是指開除,辭退主要是指有一些違反紀律規定,但是又不適宜進行開除公職處理的情形,才這樣處理。如果是違紀需要開除處分的,那該開除還是要開除的。

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員工,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情形有: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該給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

(7)違法辭退的情形擴展閱讀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Ⅷ 違法辭退員工有哪幾種情形,合法辭退員工要注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來問題的基本都是自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並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並且屢屢敗訴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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