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
『壹』 屬於違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貳』 什麼是違法分包
所謂違法分包,實際上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的違法分包行為,幾種形式也在上面法條中提到,不再贅述。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叄』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1.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2.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一)建設單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工程合同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接受非法轉包的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分包合同違法的,分包合同無效。
(二)建設單位非法轉包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建設合同,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三)建設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非法轉包合同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違法分包-網路轉包-網路
『肆』 專業分包和違法分包怎麼區別
(一)專業工程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工程違法分包:
1、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2、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3、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4、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5、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此外,對分包的工程還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頒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並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二)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具體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伍』 如何區別違法分包和合法分包
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凡違反下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轉包:
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陸』 違法分包的法律後果
工程違法分包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一)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違法分包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如下:
1、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於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工程分包常識中,違法分包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
2、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並有權要求施工單位賠償損失;
3、施工單位對因違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違法分包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柒』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區別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其區別主要體現為:
(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
(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7)違法分包擴展閱讀:
違法分包的處罰(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3)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以及接受轉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款的規定予以處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捌』 哪些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內包合同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容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玖』 工程違法分包怎麼認定
您好,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四種違法分包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兩種違法分包行為。《認定查處辦法》第九條總結並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規關於違法分包行為的規定,羅列了七種違法分包的具體情形:
(一)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二)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五)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六)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七)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對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羅列的四種違法分包的情形,在認定違法分包情形時,尤為值得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不是所有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行為都屬於違法分包行為,鋼結構工程除外。
第二、不是所有再分包行為都屬違法分包行為,只有將專業工程再分包或是勞務分包單位將勞務再分包的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不屬於違法分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