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違規的處罰
違規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培訓,並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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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三)開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範突發風險;
(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五)拒絕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六)未建立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七)未按規定封存、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九)其他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義務的情形。
㈡ 醫生拒絕告訴病人檢查內容是否違規
復印和封存病歷資料是患者和家屬的法定權利,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病歷管理規范中規定的非常明確。院方拒絕的行為嚴重違反,您可以直接到當地的衛生局投訴解決。衛計委應當給予處分。
㈢ 一個醫生有二三個職稱是不是違規了
不違規,准確的說法是同時擁有多個專業技術資格。
例如很多專家同時擁有教授、主任醫師資格並被聘用,因為他同時擔任這兩個崗位,如果在機關工作的還有可能同時有經濟等方面的職稱資格,是很正常的。
㈣ 醫生違規開具假死亡證明 承擔什麼責任
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專、財物,幫助屬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㈤ 醫生跨醫院執業違規嗎
在注冊醫院開局證明在衛監所登記可以跨院執業
㈥ 醫生在醫院給病人看病.病者的醫療費醫生自己收.這算違法嗎
這醫生做的不合理,可以向衛生局舉報。
㈦ 醫生嚴重違規行為,院長有什麼責任
醫生違規看是否對你造成損害後果,有後果還要看有沒有因果關系,有因果關系還要看夠不夠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如果訴訟,主體是醫院,院長是法人,但這事和院長沒啥關系。
㈧ 醫生哪些行為實違法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權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葯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葯學工作的葯師及技術人員。
(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葯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後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
㈨ 醫生的違規操作有哪些
接觸病人前未洗手啊。該無菌操作的沒做到啊。收紅包啊,都算。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