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違紀處分辦法
Ⅰ 學生違紀怎麼處理
在工作實踐中,我體會,要處理好學生的「違紀」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在事件發生時,宜冷不宜熱。當學生的「違紀」發生時,不激動、不發火,是不可思議的,但必須顧及到自己的感情會帶來的後果,要以理智戰勝感情,冷靜處理。蘇霍姆林斯基曾說:「教師的職業意味著他放棄了個體喜怒哀樂的權利,應使自己胸懷寬廣。」
二、事發後,宜靜不宜動。一些教師在「違紀」事件發生後,急於解決。或找學生家長告狀,或到學校政教處尋求解決的辦法。在「違紀」事件發生後,大多數學生的心理會很敏感、很脆弱。如果再找家長和學校去刺激他,很容易產生更壞的結果。通過實踐,我覺得,事件發生後,不要急於採取行動,而要靜下心來思考。想一想,為什麼會發生「違紀」事件,自己在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有哪些不足。如果自己能解決,就決不要找學校、找家長。
三、處理「違紀」事件,宜深不宜淺。學生很清楚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因此,一般情況下,學生發生「違紀」事件,都是事出有因的。我們在處理「違紀」事件時,應深入調查、了解,決不能敷衍了事。
Ⅱ 大學學生會違紀處分辦法如何實行
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強管理,保證學生具有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學生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005年第21號令)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專升本學生)、成人教育學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視其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共分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二)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經教育後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受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五)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六)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內處理;受處分學生具有本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處分規定的限度以下處理。
第七條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間認真悔改者可按期終止對其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終止對其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違反校紀的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根據其違紀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本人對違紀行為的認識等對其作出處分決定。
第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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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都分為哪幾級
分五級,具體如下: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版規、本規定以及學權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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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Ⅳ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大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方式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學;
(6)開除學籍 。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4)中學生違紀處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 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 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 學習和生活環境。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出入校門遵守學校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禁止酗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 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 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 ,報省、自治區、直 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自 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審批。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 不得撤銷。
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 學歷證明。
Ⅳ 中學生違紀處分怎麼辦
第一條 根據《安徽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學生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或校規校紀,經教育無效者應予以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過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
第二條 學生受記大過或記大過以下處分,在一學期內,確已改正錯誤,學校則撤消處分;一學期內仍不改正,將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學生留校察看時間,可據其錯誤程度定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由學校通報撤消處分;如一年內仍無悔改表現,應由學校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予以開除學籍。
第三條 一個星期內,學生無故遲到累計達4次,班級給予批評。一個月內,無故遲到累計達16次,年級給予批評教育;遲到累計達到20次,經教育仍不改,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內,遲到累計達40次,學校給予記大過處分。
第四條 一星期內,無故曠課累計超過2節,班級給予批評並通知家長。一個月內,無故曠課累計超過6節,年級給予批評教育;曠課累計達8節,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16節,學校給予記過處分;曠課達24節,學校予以記大過處分;曠課達32節,學校予以留校察看處分;曠課達40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由學校提出報告,經市教育局審核批准,並通知家長後執行。
第五條 對於打架斗毆,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規定的,視為「特大違紀事件」。給予記大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仍不悔改,給予開除學籍處理。同時,家長要承擔一定的經濟損失。對勾引校外人來校肇事導致打架斗毆事件發生的校內學生,按本條款同等處罰。
第六條 對於偷竊他人錢物、私自離校上網、抽煙飲酒、私自下塘洗澡等,視為四類「重大違紀事件」,根據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七條 破壞學校公物,除按價賠償外,還要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八條 考試作弊者,一經核實,將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九條 不服從學校教育管理,頂撞老師或學校職工的,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條 凡依據本規定受到警告、記過、過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的,每人次扣除班級考核分標准分別為:10分,20分,30分,40分,50分不等。
Ⅵ 學生處分的種類都有什麼
1、對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2、對初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
3、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4、對中等職業學校(含職業高中、職業中專)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增設其他處分種類。
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3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1、情節及後果特別輕微的;
2、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3、受他人脅迫或誘騙而違規違紀的;
4、有立功表現的;
5、因檢查深刻,得到學校和受害方理解,並且學校有關部門或受害方提出減輕、免除處分建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處分:
1、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2、對檢舉人、證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3、違紀後向組織隱瞞,故意作偽證的;
4、脅迫、賄買、誘騙和教唆他人違規違紀的;
5、屢犯或屢教不改的;
6、多人違規違紀的主謀或在多人違規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7、勾結校外人員進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30課時(含30課時)以上,寄宿制學校學生夜不歸宿,行為不軌的;
2、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3、在校內外不聽勸告屢次吸煙、酗酒的;
4、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
5、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
6、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
7、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