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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受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8 02:00:25

1. 若第三方審計:被審單位瞞報審計材料,使審計不實,該如何處理審計結果。

在承接業務階段發現此種情況,應拒絕承接業務; 如是承接業務後,可考慮是否可以解除業務約定,如法律不允許解除業務約定,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2.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瞞報受處分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3. 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超過兩個月,有人舉報後,能否對瞞報事故的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4. 事故隱報,瞞報將如何處理

事故隱報,瞞報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瞞報受處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七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 企業瞞報收入如何處理

企業瞞報收來入屬於偷稅行為自——按《征管法》第63條規定除追補稅款外,還要處於所偷稅款的50%至5倍處罰。如果達到一定數額(有的地方50萬元)的,還要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6. 法律規定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怎樣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6)瞞報受處分擴展閱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7. 企業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一經查處,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7)瞞報受處分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傷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與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及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及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以及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與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和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與記錄及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8. 村計生人員瞞報超生信息受什麼處理

村計生工作來人員源並非行政工作人員,但瞞報或虛報超生信息,違反了計劃生育統計規定,在年度計生工作目標管理制考核中會受到嚴重影響,同時也違反計劃生育工作紀律,村委會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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