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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免於刑事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7 20:33:25

Ⅰ 事業單位職工犯罪(玩忽職守)免予刑事處罰,單位會給予什麼處分

事業單位職工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內撤職以上非開除處分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Ⅱ 免予刑事處罰事業單位是否開除公職

不會開除公職。只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才能開除公職。

Ⅲ 事業單位職工被判免於刑事處罰,是否能保住工作

事業單位職工被判免於刑事處罰,一般情況下是能保住工作的。回
《事業單位工作人答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Ⅳ 事業單位因交通事故,免於刑事處罰後,為什麼紀委一定要求單位要降級處理

紀委是黨委的紀律組織,由於政府、事業單位、國企等工作人員都屬於黨的管理范圍回,有句俗話「黨答管幹部」,所有的幹部的任命、處理都要由黨委下決定。

現在,紀委下決定,要單位給予降級處分,單位的領導可以聽,也可以不聽。但是如果不聽的話,下一次就是單位領導下崗了。

Ⅳ 事業單位幹部免於刑事處罰可以保留工作和職務嗎

可以的。

依據: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屬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5)事業單位免於刑事處分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2、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3、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5、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6、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7、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Ⅵ 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免於刑事處罰的後果

看單位怎麼理解執行公務員法相關的懲罰條文,有些單位不把免予刑事處罰視為專判處刑罰,所以不會屬開除公職什麼的,但可能要行政記過什麼的,影響以後晉升。但也有部分地方認為免予刑事處罰也是曾犯罪,也要被開除公職。我以前做刑事法官的,比較了解這個情況。主要還得看你們當地是什麼理解執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的。

Ⅶ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犯貪污罪被免於刑事處罰人事局該給予什麼處理

本人是檢察院反貪局的,希望能幫助您。
既然被免於刑事處罰,不需要雙開,內單位內部的行政處容罰是由單位決定的。給你一個對比,去年我們辦理的一件國稅局受賄案件,當事人也是免於刑事處罰,他原本是國稅局的一個科長。後來只是調換了個崗位, 換了個科室任科長。不過他家裡有點關系。

Ⅷ 事業單位負責人犯罪判免於刑事處罰和判拘役六個月能保公職嗎

事業單位負責人就是犯罪了,判免於刑事處罰和判拘役六個月,能夠保住紅給嗎?我專覺得這個就是屬不一定的,因為這個要看多方面,就是首先要確定一下你的事業單位是否是對於犯罪人員是無法進行,就是要奇對的,這個是不一定的,主要是看一下你單位是怎麼?就是問一下你的領導比較好一些。

Ⅸ 人民法院做出免於刑事處罰的事業單位人員應受怎樣的黨紀政紀外分

人民法院做出免於刑事處罰,事業單位會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當事版人進行處分。
法律鏈接:《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第二十九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Ⅹ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免於刑事處罰後,其工資如何處理

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
人事部復函(人函〔1999〕177號)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准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准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復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文件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復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抵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19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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