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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違規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7 20:09:55

『壹』 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案例分析

答案一《公司抄法》規定「襲公司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規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旅行社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其設立社的經營范圍。」所以,B分設不具備法人資格,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的違約責任應由其總社承擔。

答案二:B社不承擔分社的違約胞償責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為,不能B分社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就免除總社的民事責任B分杜經理李某的要任是不符合公司重程規定,但不能從此為理由而免除總社應承擔的責任, 因為在本客中李某持有分社的營業共期和合同文本 足以使旅遊團隊清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貳』 急求 旅行社肝炎案例 的分析 才子進! 謝謝

首先從合約來說的話,旅行社如果已經按照合約履行了接待的任務,並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可以說基本是沒有責任的。
一般這種情況大不了就是旅行社與遊客之間協調解決,協調不了的話又政府的旅遊質監機構來參與處理。
但是您假如的是作為被告。如果作為被告旅遊者就是以違約來起訴的,開始我也說過了旅行社並沒有違約。另外關於賠償精神損失費,請看看我國高院關於精神損失費用的定義。隨便那一條那14名遊客都沾不上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編輯本段詳細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叄』 求《旅遊投訴的案例與分析》的實例

旅遊發生意外,責任如何界定案情介紹:
2002年1月22日,李先生一行八人,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港、奧十五日游。根據合同約定,李先生交納每人旅遊費7800元,旅行社提供境外交通、住宿、餐飲、基本景點門票及游覽期間旅遊意外保險。26日李先生在泰國乘快艇游覽芭堤亞島返回時,海面突起狂風,風大浪急,快艇顛簸,造成王先生腰椎壓迫性骨折。上岸後,旅行社將其送往曼谷芭堤亞醫院。因為病情原因,李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療,終止以後的游覽行程,乘飛機直接返回國內。李先生因為15日遊程被迫終止,於是向質監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賠其境外未游覽行程的所有旅遊費用。

旅行社方辯解:事故發生後,旅行社已對遊客進行了及時的醫療救治,支付了有關醫療費用,並妥善安排其返回國內。同時,旅行社積極協助遊客索取了有關事故證明材料,為遊客辦理意外保險索賠提供了充實依據。

因此,不應退還其未游覽行程的所有費用。
處理結果:
1.此案屬於旅遊意外事故。
被訴方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之前已對其安全狀況及注意事項向遊客作了充分說明及告示。因此,旅行社對其有關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2.投訴人交納旅遊費用7800元,旅行社方為其支付了辦證費,境外全程交通費、前5日行程的游覽、住宿、餐飲費及境外醫療費共計6900元。因此,旅行社退還應投訴人旅遊費用余額900元。

行家點評:
1.出境旅遊的價格涉及到境外旅行社的報價,不同季節(節假日)時有變化。遊客出境旅遊應首先選擇具有出境游資格的旅行社,同時應咨詢和選擇適合自己的旅遊線路和價格,並簽訂旅遊合同。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今年9月1日起,所有旅行社都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向旅遊者推薦旅遊者個人保險。旅遊者在旅行過程中發生意外,如系旅行社方面責任,將可獲得雙重保險。

3.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應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及旅行社方出具的有效憑證,以便向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詳情參見 travel.bjonline.net

『肆』 旅遊吧旅行社詐騙案件

5月21日晚「都市報道」報道了金龍旅行社(榮業大街店)逾期未歸還顧客旅行保險金的新聞。隨著新聞的播出,驚天秘密也被曝光,這代表著金龍國旅與300多位遊客的經濟糾紛浮出水面。
據報道天津金龍國際旅行社,從2月起至今已到期不退還出境旅行者保險金,每人2萬到5萬不等,總人數高達300人,涉案金額估算超過一億元人民幣。現在旅行社空無一人,總裁袁學田也消失的無影無蹤。300位顧客焦急地等待著,希望有關部門可以給一個解決辦法。然而,讓人心寒的是——旅遊法並沒有與旅遊保證金相關的條例,各個部門像「踢皮球一樣」,沒有任何一個部門願意管這個事情。21號大批顧客趕到金龍國旅(榮業大街店),卻遭到了相關人員的推搡甚至毆打。老百姓們去了法院投訴,卻沒有任何結果,作為一個受害者我很心寒,究竟是法律的漏洞,亦或者是道德淪喪???
百姓們的血汗錢被騙,投訴無門,300位顧客的心情有誰能夠理解?作為一個法律圈外人我並不敢妄自指出法律的漏洞,但作為消費者,誰又能保障我們的權益?
這次受害人中,大多是親屬關系,很多均為老人,拿著養老保險金,好不容易出國一次,就上當受騙。另外,還有一些還在上學,和准備出國留學的未成年人,他們的護照到現在還沒有返還,甚至下落不明,直接影響到他們未來留學的計劃。老人、孩子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不但沒有受到重視和保護,反而在受騙的情況下,被毆打,這簡直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受害者被毆打,金龍旅行社居然坦然無事,還信誓旦旦地大放厥詞:「你們靜坐鬧事吧!如果你們拿走錢,我就TM不是人!」

回到金龍旅行社的「欺詐」事件,300個焦急的心在等待著事情能有一個結果。我們已經做好了打長久戰的准備,上億的經濟詐騙、相關部門的推搡阻撓、金龍法人的不知所蹤,都得有個說法!

致至此旅行社空無一人,300名受害者繼續社會的幫助!

也謝謝網友轉發一下,本人代表300多個受害家庭衷心的感謝你們的轉發。也許,在你眼中,這只是一個茫茫大海中的欺詐案件,但想想那些老人和孩子們,可能只是這隨手一點,就會為我們帶來更多的希望。

『伍』 旅行社 電子商務失敗的案例

比如網上

首先 對市場的需求分析不足
其次 不了解網上的推廣渠道,也就是說你沒讓網友到你網站來
最好 就是服務了~服務好自然口碑好,比如攜程,途牛,都是比較成功的,服務很好,很方便大家啊~

『陸』 2個關於旅行社案例的分析

先說啊!我不是專業的,說的不好不要罵我~~~
問題1:現在的旅行公司的利潤應該是不太大的,所以現在的旅遊線路要加一些購物點,如果出現上述所說的把時間提前,而不至於遊客起鬨,作為導游應該做的是⑴把旅遊線路作改動,最主要的 是把D市最經典的景點提供給遊客,購物點不去這樣可以省時間讓遊客多玩點。⑵現在的團隊餐可以說是很垃圾的,很多的遊客都會因為這些嘮叨兩句,我的 建議是在到達D市的第一次用餐,給遊客提供團隊餐,這樣好讓遊客心理有數知道什麼是團隊餐,(只能吃飽,不能吃好)然後第二餐提供好的,在提供之前給他們說因為飛機的緣故,行程有所改變,這時遊客的心理會知道這頓飯是旅行社彌補他們的。⑶最後給遊客安排時間上要緊湊,把時間盡量的給趕回來點,讓遊客放心。
問題2:⑴小劉還因該了解該團的人員是老年人,是否哪個人有什麼病?所去的景點能否對他的病有影響。就是身體狀況了。
⑵在趕赴飯店的途中小劉可以加一些老年人愛聽的話題,最簡單的是帶上一盤老年人愛聽的CD等,遺漏的是這些老年人的口味,(愛吃辣的?鹹的?等好在用餐時盡量做到對他們的口味)
⑶歡迎詞我不會不好意思
⑷現在做導游禮貌當然少不了,我認為最成功的導游是能聽到遊客的笑聲,就拿清點人數說:人到齊了嗎?到齊了我們開會,請沒來到的人舉手。這只是個例子,別的就靠導游自己去想吧
呵呵,我也不是導游,我也很少跟團旅遊都是自駕的多在這胡扯兩句不好意思!!
寫這么多謝謝你把最佳回答送我吧

『柒』 旅遊法規案例分析

你這個是旅來游合同法律制度考核自要求及習題裡面的題目吧! 呵呵1. 旅行社與飯店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因為飯店不是法律承認的合格法律載體 也就是無效的法人 所以 其簽訂是一切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正確,旅行社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甲飯店簽訂是合同,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已經造成了隱形的損失和效力上的損傷。如果該旅行社的客人在此酒店出現任何事故,都是法律所難以解決的,其根源是因為飯店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法為客人取得合理索賠。

『捌』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案例

這種案例真的太多了;
14年旺季,導游和遊客明早6:00從酒店出發,去火車站去乘坐次日早上內7:25分的火車,但容在第二天早晨6:15分 還有好幾個遊客沒有到位, 導游很著急,到了6:20分, 司機卻遲到了, 所有的客人把晚出發的理由責怪道司機頭上。 結果由於路上堵車?旅遊車沒有按時抵達火車站,7:25的火車沒有趕上,所有的遊客將責任歸結到旅行社頭上! 遊客的判斷是否正確? 是的,正確!
司機是旅行社服務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由於司機的遲到,造成的損失必定有旅行社理賠!

『玖』 旅行社案例分析

1,不成立
2,依法處理

『拾』 一個與旅行社糾紛的案件

這個額度很難說的
如果起訴到法院,也要看實際情況,按你們合同的內容來看,按你們耽誤的時間來看
總之,賠償是必須的,但額度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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