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包括的環節
❶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什麼
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專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屬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1)黨紀處分包括的環節擴展閱讀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❷ 黨紀處分包含哪些環節
對於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的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紀委審查批准。
1調查核實。黨支部對違紀黨員所犯錯誤的事實進行調查研究,反復核實無誤後,形成調查報告。然後召開支部委員會,提出處分的初步意見,並草擬好處分決定。
2處分決定和所依據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在召開支部大會之前,支委會應將所要做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的說明和申辯。這里所說的事實材料,不包括調查報告、揭發檢舉材料、證明材料。
見面須兩個人以上,並做好記錄。見面後,當事人應在材料上簽署意見,如本人有不同意見或拒不簽字,負責見面工作的同志應做出書面說明。
3召開支部大會表決。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都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其程序大致是
一、介紹違紀事實和調查結果;二、聽取本人檢查和申辯;三、黨員討論,對違紀黨員進行幫助或為其辯護;四、支部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五、表決做出決定。進行表決時,同意者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方可通過處分決定,受到處分的人也可以投贊成票或反對票。
4材料整理上報。
處分決定形成後,應交受處分的黨員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本人拒絕簽字的,黨支部應註明。上報的材料,一般應包括:處分決定、調查報告、證據材料、本人檢查材料、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及其他有關材料。必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上報。
5宣布執行,通知本人。
支部大會通過的處分決定,應報上級批准或備案同意的,自上級黨委或紀委批准之日生效。黨支部接到批復後,應通知本人並在支部大會上宣布。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黨支部應及時向有關黨組織轉遞。如本人無理取鬧,黨支部應對其進行教育批評。
6對黨員處分決定應當履行的手續。黨支部對黨員進行處分時,應按照要求寫好黨員的處分
決定和嚴格執行黨員處分的審批手續。
黨員處分的決定一般包括的內容:
(1)受處分黨員的基本情況
(2)所犯錯誤的主要事實、情節、責任和危害程度
(3)本人對待錯誤的態度。
(4)定性和處理意見。
❸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評教育,包括提醒談話、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
2、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去職務;
3、紀律處分,包括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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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1、職責范圍內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
2、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
3、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推卸、轉嫁責任的;
4、在職責范圍內出現問題後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後果擴大的;
5、干擾、阻礙、對抗組織調查處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1、積極配合組織調查處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及時進行整改且成效明顯的。
2、平時注重日常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後主動報告、及時糾正,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減小影響的。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幹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❹ 黨紀處分哪個環節需要召開黨委會
紀委常委會研究確定給與具體黨紀處分後,需上常委會,也就是你說的黨委會研究同意才可以下發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