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是處分嗎
❶ 除名是什麼。是就一個處分嗎。回到地方要罰款或者勞改嗎。 戶口本沒有銷戶 除名以後需要回去落戶嗎。
除名就是部隊沒有這個人了.回去了你的檔案帶不回去.不好落戶.找找關系能解決.沒有什麼罰款鬧改的.戶口本沒有消戶那就只是單純的部隊除名了
❷ 黨員被除名後是否還能重新恢復黨員權利除名算何種處分
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定,注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
❸ 請問黨員在什麼條件下給予除名
對於開除黨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章對於開除黨籍,只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❹ 開除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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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
行政處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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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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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並入監服刑的;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被開除應滿足的條件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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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私企的除名算行政處分嗎
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
私企的除名不算行政處分
❻ 開除和除名的性質是一樣的嗎
除名與開除有何區別
除名是企業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發
[1982]59
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
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
)職工經常曠工沒
有正當理由;(
2
)經批評教育無效;(
3
)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15
天,或者
1
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
天。
而開除是根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犯錯誤職工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
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對判刑並入獄服刑的;(
2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
的;
(
3
)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
4
)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
11
條所列
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企業對開除決定的處理必須依照程序嚴格執行。
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企業對違紀、違法職工享有的
「
除名
」
和
「
開除
」
權,均是依照《企
業職工獎懲條例》
的規定,
而該條例已於
2008
年
1
月
15
日廢止。
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
仍規定
「
除名
」
或
「
開除
」
的名義對職工做出處理決定,
一旦職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往往因企
業的規章制度陳舊於法無據,而由企業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企業應將《勞動法》第
25
條、《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40
條作為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就
本案而言,
如公司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也應在完善本公司規章制度的前提下,
依法對員
工下達
「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而不是
「
開除決定
」
。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
辭職須提前一個月,
除名通常是因為長期不上班或因為什麼理由違
反公司的規定,
公司通知後仍然無法改正的,
公司一般採用除名的辦法。
開除通常是嚴重違
反公司的規定,
可以立即生效。
三者的性質大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都是終止
勞動關系的手段,
但解除勞動合同,
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手段,
屬於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法行為,
開除是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
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屬於行政處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
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只要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
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開除、
除名則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
職工一方無權行使。
解除勞動合同,
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意願一致的表現。
開除與除名則是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紀
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做出的強制性處理。
相關依據:
1992
年
9
月
29
日勞動部勞辦字
(
1992
)
45
號《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
理發生爭議屬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
指出: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
滿後
1
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礦工行為,
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
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因此,
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
理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處理范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
1982
)
59
號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
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由第
516
號令廢止(
2008
年
1
月
15
日頒布)。現在用人單位對
職工不再適用開除。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單位對勞動者的記大過處分決定是
用人單位內部管理行為,勞動者對處理結果有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
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
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
勞動爭議。
❼ 中共黨員被開除黨籍後幾年後才能再入黨
被開除黨籍的,5年後才能重新申請入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7)除名是處分嗎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四十五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❽ 部隊里的除名是怎麼回事,對處分者有什麼影響
軍人除名處分,是對士兵處分中僅次於開除軍籍處分的嚴重處分。按《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四條規定,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回家。
根據《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士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給予除名處分:
1、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2、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3、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
4、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嚴重的。
5、參與賭博,情節嚴重的。
6、調戲、侮辱婦女或者發生不正當性行為,情節嚴重的。
7、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8、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
9、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
(8)除名是處分嗎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條件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八)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九)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十一)觀看、傳播淫穢物品
(十二)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遺失、遺棄、損壞裝備,擅自銷售、出借或者私存裝備物品
(十三)違反《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軍容風紀和軍人行為規范的規定,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處分;
(十四)造謠誹謗,誣陷他人
(十五)侮辱、打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部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六)利用職權,打擊報復或者刁難給自己提過批評意見或者向上級反映問題、提出控告(申訴)的同志
(十七)在戰友、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或者國家公共財產遇到危險時,見危不救,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十八)利用職權,侵佔士兵、部屬的經濟利益或者公共財物
(十九)貪污、行賄、受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
(二十一)參與經商或者偷稅漏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二)轉業、退伍、調動(分配)工作時,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離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不服從組織決定,無理取鬧,干擾正常秩序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二十三)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的,分別給予警告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第四十三條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❾ 什麼是行政開除
一、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
開除條件
1、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2、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3、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二、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9)除名是處分嗎擴展閱讀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並入監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