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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紀律

發布時間: 2020-12-07 18:55:42

1.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2.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以權謀私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原《廉政准則》規定的「8個禁止」「52個不準」相關內容納入條例。

增加了權權交易,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失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取得、持有和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

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等違紀條款,充分體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該章依次對「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2)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廉政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政紀律,是指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的指導、調整、約束、規范公務員廉潔從政行為的准則,是公務員的行為規范,目的是保證公務員按其職責履行公務,廉潔從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不得有貪污、行賭、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不得組織、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盈利性的經營活動。

3. 什麼是指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等違紀行為

一、「政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二、「組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三、「廉潔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四、「群眾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五、「工作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六、「生活紀律」主要違紀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3)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黨規黨紀只有被嚴格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從軍地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看,有的漠視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的濫用職權任人唯親唯利,有的不擇手段瘋狂斂財,有的頂風違紀毫無顧忌,有的玩物喪志聲色犬馬,暴露出的問題十分嚴重,影響極為惡劣。

究其根源,就是有的黨組織執行黨規黨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沒有給黨紀條規通上「高壓電」,沒有真正讓鐵紀發力、鐵規生威。

「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對貫徹執行「六大紀律」,必須十分明確地強調,十分堅定地落實,不能只是嘴上說說、紙上寫寫、牆上掛掛。要切實克服慣性思維,把「六大紀律」作為各級紀委紀律審查的標准,貫穿到線索處置、立案調查、執紀審理各環節;

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要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動其他紀律嚴起來;堅持從嚴執紀,違紀則咎、抓早抓小,嚴肅查處違反「六大紀律」的問題,特別是對陽奉陰違、明拖暗頂,不收斂不收手頂風違紀的行為。

要敢於亮劍、鐵面問責、毫不留情,切實把紀律的標准立起來、監督緊起來、處理嚴起來,真正形成自覺遵守、嚴格執行黨紀條規的良好局面。

4. 違法違紀怎麼辦

一個行為同時構成違法和違紀的,應該分別承擔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兩者是性回質不同的責任形式,不能相答互替代。比較常見的違法違紀行為是黨員幹部的貪污賄賂行為,該行為既是違法行為,又是違紀行為。對於違法行為,由司法機關根據《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定罪處罰;對於違紀行為,由黨的紀律處分機關根據《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給予紀律處分。至於先給予紀律處分還是先給予法律處罰,要根據案件的查出情況決定:如果是紀委先調查的,由紀委給予黨紀處罰之後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如果是檢察機關先立案偵查的,可以等逮捕或判決之後,移交紀委進行紀律處分。

黨紀嚴於國法,如果一個行為只構成違紀,尚不構成違法,只給予紀律處分即可。一般一個行為構成違法的,一定構成違紀。

5.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有關情形

  1. 根據《公務員復法》第五十五條制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2.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 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警告,記過,記大過,階級,撤職,開除六種處分種類。公務員法沿用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質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構成了違紀,應當及時糾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
    記過。記大過。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較之警告要嚴厲。記過,記大過是書面的。記過的處分期限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的處分期限為十八個月。
    降級。是指也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式,使受處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損失。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處分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6.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6)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7. 違反規章制度會可能違法嗎

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由單位制定的,正常是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制定的管理企業和員工的規範文件,所以在這個基礎上,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也可能違法,但這種情況非常少,您沒有說具體事件,不太好給您准確的答案。

8. 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怎麼辦

先作出黨紀處分,再移交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8)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貪污罪的認定標准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干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

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認定

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准,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准: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對於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

(三)貪污罪共同犯罪的認定

所謂共同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貪污犯罪行為。它有以下特點:

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系,互為條件;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一結果。

(四)經濟承包活動中貪污罪的認定

經濟承包是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的一種重要經營方式。就其類型而言,包括兩種:

一是經營權型承包,即發包方由經營管理為主變為監督管理為主,而承包方受發包方的委託直接對承包對象進行經營管理。

它的特點是,承包對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了分離,即發包方仍對承包對象享有所有權,而承包對象的使用權則歸承包方享有。

二是勞務型承包,即發包方與承包方圍繞著勞動報酬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承包方實現所承包的最終生產經營成果指標作為分配的依據,承包方並因而相應地享有較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承擔較大的生產經營責任。

它的特點是:承包方接觸、使用生產資料的過程,是一種生產過程,而非管理、經營活動。同時,承包方對接觸、使用的生產資料並不具有管理、處分權。

因此,根據本法第271條第2款和本條第2款規定,只有經營權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職務的便利,實施侵吞侵佔、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發包方財物的可能,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

所以,在認定經濟承包活動中的貪污罪時,首先要確定該類承包是否屬於經營權型的承包。然後把握以下方面:

1、正確認定承包人是否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2、正確認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財產是否是國有財產或被承包的非國有單位的財產。

9.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違反哪些組織紀律將給予黨紀處分

《條例》中第七十二條規定,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將給予黨紀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2、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中央《關於對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作為禁止性的要求及懲處規范,其中第六條規定,部門和單位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幹部決定的,對該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執行;

經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仍不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六條還規定,幹部本人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並按照程序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0.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10)違法紀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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