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學處分
⑴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處分分為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⑵ 學校記大過處分 請大家幫幫忙
你應經到了升學的關鍵時刻了,不要因為一件事情就放棄自己的學業,專其實也沒什麼大屬不了的,安心學習,等你考上高中了就會讓那些刁難你的人知道什麼叫勝者!
我初二以後就很叛逆了,而且對我們班主任很有抵觸,當時班裡嚴重的兩極分化,我自然在壞學生之中了,有種「破罐破摔」的想法,可是就因為物理老師的一句「你很有潛力的,只剩三個月時間就中招考試了,不努力就真的無法挽回了」結果我奮鬥了是三個月就考上了重點高中,被人成稱為奇跡
所以你只要不放棄自己就好,相信你也可以創造奇跡,好好學習,將來不要讓自己後悔
⑶ 大學的記過處分有多嚴重
大學的記過處分很嚴重,甚至會影響到學位證發放。
(3)上學處分擴展閱讀
《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學習紀律、考試紀律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別按照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考場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活動章程及助學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臨床學習過程中,有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按照醫學部臨床教學過程中學生違紀處理的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⑷ 上學時你都是怎樣得到處分的嚴重嗎
說出來你們都不信,我直接就被開除了,後來我就轉學了,因為我跟高二的人打架,把別人打進了醫院裡面了。
⑸ 學校有哪些關於違紀行為的處分處分分別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5)上學處分擴展閱讀
校園欺凌的嚴重危害
1、經常受到校園欺凌暴力侵害的學生整日生活在暴力的陰影當中,學習成績一般都下降嚴重。甚至有些學生由於受到嚴重傷害不得不住院治療或者休學,正常的學習被迫中斷。
2、而對於老師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一般都會導致受到傷害的學生畏懼學校,不願意再去上學。
3、老師打學生。影響學生身心的健康發展,導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這種危害不僅體現在受害者身上,施暴者的身心同樣不能得到健康發展。
4、對受害者,有可能導致其缺乏信心和勇氣,自卑,逃避人群,孤僻,偏激。對施暴者,有可能導致其形成反社會人格,走上犯罪道路。
⑹ 被學校記過處分了怎麼辦
一般被學校記處分自然有學校的原因也有自己的原因,處分這事吧是要進入檔案的,檔案要跟你一輩子,最好還是別犯什麼錯,就這樣啦還是好好讀書吧
⑺ 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的合法處分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於擾亂教學秩序、損害師生利益、破壞公共財產、道德品質不良的學生,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違紀學生處罰分為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開除學籍留校察看、勸退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初中學生)等七種。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節者;
2.首次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來學校領取);
3.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者;
4.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隨意在課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畫者;
6.有上課吃東西、隨手亂扔廢棄物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不改者;
本條例第2條打游戲機包括文曲星等電子用品。本條例第3條,指在走廊及教室進行打籃球、踢足球等必須有規定場所的體育活動。第4條關於儀容儀表的標准為:女生不化妝,不留長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發、短碎發,不染發,劉海不能超過眉毛;男生不留長發,不留長鬢角,劉海兒不能超過額頭一半;男女生著裝要符合中學生特點。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8節者;
2.有頂撞老師、擾亂或影響教學秩序,經教育不改者;
3.在校內追逐打鬧,經教育不改者;
4.發現在校內聽mp3、隨身聽、打游戲機、接打手機等,經教育不改者;(物品沒收並由家長於學期末來學校領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飾物、儀容儀表不符合中學生身份,經教育不改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進行體育活動,經教育不改者;
7.在上課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經教育不改者;
9.攜帶各類危險品進校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在50元以下、情節較輕者。
本條例第2條,指教師教學活動不受干擾,如遇需向教師說明情況的,在課後向教師說明,不得影響教師的教學進程。本條例第7條未經請假指不經班主任、老師和教導處簽名同意視為私自外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6節者;
2.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破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鬧,嚴重損壞公物或造成他人輕微傷害者;
4.經常進網吧,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盜行為者;
6.從校外帶入非本校學生,未經門衛登記,影響正常教學秩序者;
7.參與打架斗毆者;
8.未經班主任同意並強行進出學校大門者;
9.翻越校園圍牆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50元以上者。
11.上學期間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者;
以上條例中,涉及經濟損失的,先賠償,再處分。第11條規定中,如因翻越圍牆造成自己傷害的,依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由學生自己承擔一切責任。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24節者;
2.擾亂教學秩序,並辱罵教師者;
3.打架斗毆,先出手並致人輕微傷害者;
4.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者;
5.與校外不良人員聯系,並幫助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6.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輕傷者;
7.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經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間超出一般同學友誼,造成嚴重影響者;
9.盜竊他人財物,數額不大或搶劫、強借他人財物者;
10.故意毀壞公物損失達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發現抽煙、酗酒者;
12.未經請假,私自外出,屢教不改並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處分:
1.一學期曠課累計達40節以上者;
2.打架斗毆,致人輕傷,經教育不改者;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事件,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影響學校榮譽者;
4.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後果者;
5.不按規定時間或不在規定的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造成他人傷害,構成重傷者;
6.經常進網吧,嚴重影響學習、身心健康,並因此引起糾紛,造成嚴重後果者;
7.多次盜竊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毀壞造成公物損壞,情節嚴重者;
9.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者。
10.在校內接打手機,經教育不改且態度惡劣者;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勸退或勒令退學:
1.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者;
2.有流氓行為者;
3.發現在校內抽煙、酗酒者;
4.多次頂撞老師並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者;
5.同校外不良人員聯系緊密,並幫助校外不良人員對本校學生實施威脅、毆打或敲詐、勒索,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或送工讀學校處分:
1.有留校察看處分,再次違犯校紀校規者;
2.打架斗毆,致人重傷者,除處罰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參與在其它學校打架鬧事,嚴重干擾其它學校教學秩序,損害學校榮譽,造成嚴重後果者;
4.多次敲詐、勒索本校學生,造成嚴重傷害者;
5.有流氓行為,造成後果者;
6.對教職工實施人身攻擊,造成傷害者;
7.傳播、唆使他人閱讀、觀看淫穢書刊、音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
8.觸犯國家法令,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及拘留以上處罰者。
第三章
第十一條:受到相應處分後仍不思悔改,再次違反校紀者,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十二條:作業經常不交,上學多次遲到,視情節輕重給予上述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需處理的必須報教導處批准。
第十四條:學生發生違犯學校規章的事件,班主任應及時與學生監護人聯系,並和年級長、教導處溝通。
第十五條:發生傷害事故,班主任或現場教職工應及時對受傷害學生進行及時處理,之後再向年級長和教導處匯報。
第十六條:學生處罰由班主任將材料落實後,與年級長共同研究,根據《*****學生違紀處罰條例》提出處理意見,由教導處作出處理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級的事件由教導處處理。
第十七條:考試違紀處分依據教導處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所有處分教導處都將備案。
第十九條:學生各類處分責成教導處執行,「記過」以上處分由校務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凡是受到校紀處分的學生一年後有良好表現且欲撤銷處分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寫出該生處分後的具體表現,班主任簽字上報教導處,經學校研究決定是否撤消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在執行中不斷修訂完善。
第二十二條:以上未盡事宜由學校校務會集體研究後做出處理決定。
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考試違規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3.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4.在考試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5.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6.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有以上違紀行為的通報批評,扣除該科所得分數的30%。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材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為的該科考試成績作廢,並受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1.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為的,停止該次考試,由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⑻ 學校記過處分過程是怎樣的
一般都是唬人的~~不過還是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比較好哦!
⑼ 關於學校給予學生處分
學校有權給學生處分!
但不能過大!
學校也沒有開除學生權力!(除特大違紀,但必須經市教育局處理)
⑽ 上學時,你受到過什麼處分
初中的時候學習成績很好,後來迷戀上了打游戲,成績一直下滑,有一次被班主任在游戲內廳里逮容到了,嚴厲的訓斥了我,當時眼淚都出來了。大學的時候,寢室四個人早上全部睡過頭,輔導員打電話手機全部關機,為此我寫了檢討報告,嗚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