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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要件

發布時間: 2020-12-07 14:01:53

A. 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在何種條件下受到何種限制

處分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B. 行政開除處分的條件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內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容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開除就是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C. 什麼是刑法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處分意識

處分意識是指處分人意識到將自己佔有的財物或享有的財產性利益轉移給對方佔有或享有。
1、處分人需意識到自己佔有財物或享有財產性利益,這種佔有意思必須是具體的佔有意思。
2、處分人在認識自己"轉移佔有"時,只需意識到財物的佔有狀態的改變,就有體物而言,不需要對財物的價值、數量及種類有認識;這些內容屬於"錯誤認識"的認識內容,但不是"處分意識"的認識內容.就財產性利益而言,通過意思表示放棄債權的當場實現可能性,就表明有處分意識."偷換二維碼"案件中,如果顧客對收款賬戶(二維碼賬戶)不負有審查義務,則商家是被害人。

D. 怎麼認定民法里的處分行為或者其有構成要件嗎

我沒有完全弄清提問者「hjq0815」所說的處分是民法通則里的「行政處分」回還是「處分財產」,因答為前者是承擔責任,後者則是享有的權利。 應該說舉例中說講的行為不屬於民法中的處分行為,而是屬於單位中有關車輛使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中的處置行為。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單位的工作制度或財務制度,如果不違反,就不會出現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如果違反了內部制度,假如單位要追究責任,那才會出現民法里的處分行為。

E. 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和許可權是如何規定的

提問: 提問人:遊客 提問時間:2007-8-5 16:04:00 回答人:周璐璐 《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①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②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③處分不當的。 所謂變更處分決定,是指有權機關根據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原來作出的不當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正確的處分決定的做法和制度。變更處分不是不處分,而是改變處分的種類,從而使處分決定更符合客觀實際,更正確無誤。 (1)有權變更處分決定的機關。同撤銷處分決定一樣,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具有變更處分決定的權力。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管轄許可權來行使權力。 (2)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根據第五十條的規定,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原處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這里指的主要是應當適用A條規定,卻適用了B條規定;應當適用C法卻適用了D法等情況。二是原處分決定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這里指的主要是原處分決定中對違法違紀事實的認定基本無誤,但是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卻有誤,比如,對於情節較輕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嚴重;對於情節嚴重的行為,卻認定為情節輕微等等。三是處分不當。這里所指的不當,主要是指原處分決定量紀畸輕或者畸重,顯失公正。比如,對於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卻僅給了記過處分;對於應當給予警告處分的,卻給了降級處分。這三種情形只要具備了其中的一種,即應當予以變更。變更行政處分,簡單說就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事實是存在的,但是原處分決定的定性和量紀不準確,所以需要改正。 (3)變更處分決定同撤銷處分決定的區別。二者的區別主要是:①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原處分即告消失。處分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原處分的部分錯誤內容,原處分決定並沒有消失。②處分決定被撤銷後,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還應當自行作出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機關重新作出決定;而處分被變更後,無須另行作出處分決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F. 什麼叫開除處分!具體條件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被判刑並入監服刑的;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被開除應滿足的條件: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參考網路

G. 侮辱罪構成條件以及情節處分

1、侮辱罪構成條件:

(1) 暴力侮辱人身,如果違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訴訟、回信件、書刊或者其答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此外,被害人可能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實、小字報,這里所講的暴力,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2) 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

(3) 文字侮辱,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機關提供協助。例如以糞便潑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應予立案。

2、侮辱罪構成情節處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並不是說不告訴不構成犯罪,而是說不告訴對這種犯罪就不提起訴訟。

H. 記過處分的條件

記過處分是出自2007年6月1日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他是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每種處罰都有其對應的處罰時間,這些都有相關的具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必須按照一定的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們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記過與記大過這兩個處分,其實他們是不同的,記大過比記過更嚴重。
處罰程序
編輯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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