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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問責與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07 06:37:53

① 問責與通報有什麼區別

問責制度應該是一個問責、追責、負責相統一的配套工程,涵蓋決策、執行、監回督和事答前、事中、事後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人們通常把領導稱作\「負責人」,既然是負責人,就應該首先明確負責哪些事務,各項事務的內容和要求又是什麼。對這些事務,在考核和評價時不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標。 這樣,履行職責和追究責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解決這個問題,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領導的責任明確化、具體化,就是要問責。 追責則要解決執規必嚴、違規必究的問題。追責,就是追蹤領導履行職責的情況,獎勵盡職盡責的幹部,追究瀆職和失責的幹部。 一項好的制度,不僅要求內容合理、程序規范,而且要求執行嚴格、獎懲分明。 如果不能對領導幹部的履責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對瀆職行為進行嚴格的追究,那它就達不到應有的效果。一些單位和部門責任事故頻頻發生,責任制度執行不力、瀆職行為懲罰不嚴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無論是問責還是追責,其目的並不僅僅在於處理相關責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領導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從而更好地推進事業。也就是說,問責和追責都是手段,負責才是目的。

② 對領導幹部的問責,誡勉和通報哪個影響大

誡勉比通報影響大。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2)通報問責與處分擴展閱讀:

一、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為什麼在誡勉之前。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范圍多大,有沒有標准。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通報范圍等問題作了明確而原則的規定,目的是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緊密聯系實際細化問責工作、制定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留下餘地。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三、領導幹部受「誡勉」後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昨天,針對部分網友提出的問責方式中,「通報」的影響大於「誡勉」,卻排在「誡勉」之前的問題,中央紀委研究室指出「通報」沒有影響期,而受到「誡勉」的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報則沒有影響期。誡勉的影響比通報要嚴重。

四、《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制定實施辦法或相關規定時,結合實際對通報范圍作出具體規定。

③ 「通報批評」是否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一、「通報批評」不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通報批評不屬於黨紀政紀處分,一般來說,通報批評屬於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

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

四、《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1、包括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6、行政拘留六種。

四、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

(3)通報問責與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政紀處分

1、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3、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④ 公務員通報批評嚴重不 通報批評問責嚴重嗎

行政機關所實抄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襲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

⑤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哪幾種問責方式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問責方式具體如下:

一、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5)通報問責與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⑥ 關於誡勉談話的通報 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的區別

根據中紀發[]19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⑦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三者不同:

職責不同。誡勉談話與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適用范圍不同。黨紀處分只能適用於黨員幹部,組織處理,誡勉談話無論是否為中共黨員都可以適用這兩種措施;

形式不同。組織處理和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7)通報問責與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文件中,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不屬於組織處理 。

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一個犯了錯誤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能在被調查期間受到組織處理,在調查結束後同時受到黨紀處分和行政處分,如果情節嚴重觸犯刑律,還可能被移送司法處理。

一般必須處理一年後,經組織考察,本人確實認識並改正錯誤,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2015年10月19日選登的互動交流答復內容,組織處理具體形式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⑧ 建立建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建立建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
採取組織調整 組織處理 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
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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