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提拔
Ⅰ 對違規提拔現象有何看法
當前,幹部群眾對幹部人事領域中的一些腐敗問題反映比較強烈。比如,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問題突出,違反規定、違反程序和標准條件任用幹部。一些領導幹部任人唯親,甚至賣官受賄。
領導幹部違規提拔親屬、下屬等現象不足為奇,更有甚者不惜代價跑官買官,為什麼這么多人想盡辦法都要當官呢?因為當官有權有勢還能撈油水,所以造成現在的官場腐敗現象越來越嚴重。我們必須認識到這種違規提拔、跑官買官造成的嚴重後果。
買官賣官,體現的是赤裸裸的權力與利益的交換關系。買官者為何不惜代價花錢找關系,正是因為暗想所買到的職位使他今後能夠賺到更多的錢;而賣官者只需動動手中的權力就能直接得到金錢利益。這種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嚴重破壞了政府權力的公信力,敗壞了社會風氣。
同時在違規提拔中,提拔對象的各種能力素質就有待考驗,他們是否具有較高的思想道德素質?是否具有領導幹部的能力?是否適合競聘的工作崗位?如果提拔的幹部根本不具有一個領導幹部的思想道德素質,這些幹部提拔起來於國家、於社會、於群眾有何益處?恐怕又只是「培養」了一大批腐敗份子而已吧。
違規提拔幹部,不僅會造成真正有能力的人才的流失,反而「鑄就」了大批低素質人才的「繁衍」其危害不亞於貪污浪費,給國家給社會造成的影響不比貪污腐敗小,其背後隱藏的復雜的利益鏈不蓉小覷。
Ⅱ 我最近被提拔為主管,但我的下屬違反公司規定,而且也不怎麼配合我的工作,我該怎麼處理呢
你是主管不是什麼都管!但要做到事事清楚、事事明白。掌握好大局,記住「水至清則無魚」的道理。你還有你的所有同事存在的意義「為公司創造價值」這是中心,一切圍繞這個中心。
1、負責招聘的那個同事,招進來的都是和她同一個省的沒關系。要看是否為公司創造出應當 創造出的價值。根據出現的漏洞建立相應可行的制度,掙得第一老闆和大家的贊同,並讓大家熟悉所有的制度。發現每個員工的優缺點,並利用他們的優缺點,當然並不是讓你去做壞事。記住公司每一位員工都是公司的財富,看你怎麼用。給你幾點建議:(1)提拔人(鼎力推薦):但不要一下提的太大,要一步一步來,一個人可以被提拔n次,比如:助理組長、組長、助理班長、班長........你(或別人)提一個上層的,就會有連鎖反映,會提n個下面的。你提拔(推薦)誰,誰不感激你?不論誰招進來的,大力提拔對公司有用的人。讓大家有盼頭。但一定讓大家知道是你提拔的,但不要有私心,切忌、切忌。(2)其它部門有兩個主管,都沒按公司規定在周六上班,是小事。人家也是主管,給點面子不好嗎??知道也要裝不知道。經理有事找不到他們,自然有人管了,但不是你。你是管小人物的,別人(經理、主管)講情還得給面子。人事部是讓你籠住人不是讓你挑毛病、弄走人。沒有人公司還不得關門!!!!這就是公司高層追擔心的,他們一怕沒人幹活二怕不賺錢。你覺得呢!!!
Ⅲ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由於違規違紀行為受到組織處理的,其影響期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規定影響期是二年內。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 有違反《廉政准則》行為的黨員領導幹部,應當主動檢查糾正。能夠主動檢查糾正,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但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必要時可以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不主動檢查糾正的,依照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三條 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辦理退休手續但返聘後又擔任相應領導職務的黨員領導幹部,適用《廉政准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Ⅳ 事業單位工人身份2004年直接提拔的副科級,現在已正科級十餘年了,這個違規嗎
這個應不違規,提拔前是工人身份也可以是科級,雖然是幹部級別,仍是工人身份,提拔後,成了幹部身份(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這應不違規。希望你理解,希望幫到你。
Ⅳ 下列提拔的情況屬於違規操作嗎
組織P在提撥幹部時,不公開唱票不屬於違規操作,但如果在調查時,當事人應迴避,不應由本人接待。
調查後還需要公示,如果你們對該校長有意見,可以在公示期內書面寫出具體的意見,然後提交公示辦公室,由公示辦公室進行最後的決定。
Ⅵ 女神違規提拔違反了《條例》哪些規定
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後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後,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違規人員是否可以被提拔領導幹部
不能!幹部是不能帶病(指有問題)提拔的!這是幹部升遷明確規定的!
Ⅷ 違規提撥幹部怎樣舉報
違規提撥幹部可以拿著證據去上級人事主管部門舉報。
如果符合你們當地或是你們單位的幹部提拔條例就不屬於違規提拔。
Ⅸ 由於人力資源部流程不規范造成的違規提拔問題怎麼解決
1、將不犯規的流程廢止
2、重新建立合規的提拔流程和規范
3、對於已形成的事實,建議對新提拔的人加強績效考核,進行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