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Ⅰ 嚴重違紀和嚴重違法的區別
嚴重違紀和嚴重違法的區別:
1.觸犯的不同:嚴重違紀是違反中國共產黨的紀律,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重違法是違反了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等法律法規。
2.主體對象不同。嚴重違紀主要是指違反一個組織內部紀律的行為,主要是針對黨員幹部,一般指的是違反黨的紀律規定,嚴重違法針對的是全體公民,包括了黨員幹部,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3.處罰措施不同。嚴重違紀可以依據紀律處分條例,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而嚴重違法一般是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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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嚴重違紀行為
網路-嚴重違法
Ⅱ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的幹部是否會被關押
顯嚴重違法違紀被調查的幹部是否會被關押?有嚴重違法違紀的幹部在調查中是應該被關押的,不押的話,他容易串通一切
Ⅲ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判多少年
涉嫌嚴重違紀指涉入了違背重大的紀律、法律中,違背了原則性的問題,一般指黨員違紀。涉嫌嚴重違紀需要接受國家執法部門的調查,取證證據確鑿之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罰,一般為刑事處罰。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Ⅳ 一般來說政府官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監督調查,會有什麼結果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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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Ⅳ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被立案審查,被立案調查三種說法有何區別
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屬於具有違法違紀現象與線索,組織上進行初查初核,根據違紀違法的事實分別處理,如果只是違紀違規了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程序處理;如果涉嫌違法犯罪了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紀立案調查屬於黨內處理,直接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程序處理。
立案調查是紀委常用說法,指國家工作人員(黨員)涉嫌違紀問題,由紀委予以立案,通常下一步措施是兩規,查實後進行黨紀政紀處分,如涉嫌犯罪則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Ⅵ 什麼是嚴重違紀違法
違紀違法就是違反有關紀律和法律。這些行為分為一般行為,嚴重行為和特別嚴重的行為,並在相關法律和紀律中有明確規定。
1.首先,「違紀」是指違反黨紀和黨政機關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不能等同於違法行為。
2.嚴重違紀違規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明確禁止的行為,對社會或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公司管理層造成的全面損害。 經濟或聲譽。對於官員來說,嚴重違紀行為是指違反黨紀規定的原則性事項,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做的事情嚴重超出了規定范圍。
3.嚴重違規經過調查和取證後,通常涉及違法行為。一般來說,違規行為通常不涉及違法行為。
4,犯罪是合法的,違反紀律不等於犯罪,因此違反紀律和判刑之間沒有內在聯系,因為黨紀嚴格違反國家法律,所以大多數案件都涉嫌嚴重違法行為不會被起訴,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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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其次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工會討論通過,員工公示和培訓、簽收後有效。
《懲罰條例》中列明違紀的大小類別,「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和情理。如一個月內遲到累計達30分鍾為「一般違反」,連續一個月每天遲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較重違反」,連續曠工達3天的算「嚴重違反」。
Ⅶ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是一種什麼罪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只是有嚴重違紀的嫌疑,需要進行調查之後才能決定是否違法。
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是公職人員違法犯罪後接受紀委和監察委的審查調查,是紀委和監察委的職能轉變,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第三十八條
需要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成立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提出處理建議。承辦部門應當提出分類處理意見。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和分類處理意見報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四十條
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被調查人有無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證據,查明違法犯罪事實,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Ⅷ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是不是就是定刑啦
不是。只是調查取證階段。定刑是指法院判決,也就是法院正式下達判決書。
接受組織調查的後果
1、接受組織調查後,一般會被雙開,開除公職、開除黨籍,退回到人民群眾之中。
2、隨著案件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會根據違法違紀造成的後果、貪污的金額大小決定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走法律審判程序。
在審判程序中,一般由檢察院擔任公訴人,法院會根據檢察院提交的犯罪證據對其進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經濟案件的話會判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出了人命官司的話就會判死緩或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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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案件查辦一般流程
一、受理。指接受涉及黨組織和黨員、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線索和材料,並給予恰當處理的活動。
二、初步核實:指對受理和發現的反映紀檢監察對象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由案件檢查部門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
三、立案:指對違紀違法問題,經過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法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一種程序性工作。
四、案件調查:是指按照規定對已立案的違反黨紀和政紀的案件,收集證據,查明違法事實的活動。
五、案件審理:是紀檢監察機關對結束調查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在作出正是處理之前,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處理以及辦案程序和手續進行審核處理的活動。
六、執行處分:黨紀案件經紀委會討論提交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政紀案件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分別並作出處分決定,被處分人所在黨組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上級黨委、紀委對被處分人的處分決定書後,應在一個月內,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送達、宣布、抄送等進行執行監督,有關部門和黨組織將處分執行情況上報學校紀委。
七、歸檔(結案):將處理完畢的案件錄入統計系統和立卷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