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團員的處分
1. 對團員的處分有幾種形式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以下幾種: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消團內職務;
4.留團察看;
5.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時間為一年,或六個月.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改正了錯誤的,應及時恢復其團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正的,應當開除團籍.
2. 對團員獎懲規定是什麼
《團章》規定:「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通報表揚是採取發文通報、大會通報和登報通報等形式對表現突出的團員進行表揚或對其先進事跡進行表彰。一般是在年終評選先進或階段性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進行的,並由授獎的該級團委頒發獎狀或證書。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是由團的中央、省、市(地)、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頒發獎狀或榮譽證書,獎勵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事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團員,表彰其先進事跡。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隊和其他基層組織,可給予團員通報表揚的獎勵。對團員的獎勵,都必須經團員所在的團支部討論通過,由授獎的該級團委批准決定。受通報表揚以上獎勵的,還必須經團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審查同意。
《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1980年10月25日,團中央組織部制定《關於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有關問題的規定》,對團員進行紀律處分作了以下規定: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或上級團委授權的直屬團總支)批准。給予團員開除團籍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准。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團員,如果是縣以上團委會的委員或候補委員,由支部大會決定,基層團委會批准,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委備案。撤銷縣以上團委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職務,或給予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的處分,由其所任委員的那一級團員代表大會以半數以上,或由全體委員會以2/3以上的多數決定,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如果是上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將處分決定報主管這個幹部的組織部門備案。受留團察看處分的團員,經過留團察看,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他的團員權利的決定,報上一級團的委員會批准。如果不夠團員條件,應當由支部大會決定,開除團籍,並報團的縣委會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團組織批准。
處分團員必須遵守的幾項規定:①團的組織在討論和決定給團員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者本人到會,並允許進行申辯;在通過處分的決議後,應當把書面處分決定交給受處分者本人看,並簽署意見,然後上報。②團員對於所受的處分如果不服,可以要求復議,並且可以向上級團的委員會直至團中央申訴;各級團組織對於團員的申訴要及時處理,不許扣壓。③基層團組織上報處分團員的審批材料,應包括調查證明材料、受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批准機關審批對團員的處分,必須經團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任何個人不能自行批准,也不能以團委機關工作人員會議代替團委會或常務委員會行使審批權。④處分決定經過批准後生效,並且由作決定的團組織通知受處分本人。對受開除團籍處分的團員,團組織在審批之前,要指定適當的幹部同受處分本人談話,聽取他的申訴。
對給予團員的處分,如果需要加以修正,或者處分錯了,需要取消的,應作出書面決定。其決定權和批准權與原來處分的手續相同。上級團的委員會也可以直接決定修正或取消團員所受的處分。
3. 中國共青團團員的處分
參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
第八條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九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必須經縣級委員會或被縣級以上團的委員會授權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詳細:http://www.ccyl.org.cn/ccylmaterial/regulation/200612/t20061224_12146.htm
4.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幾種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三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4)對團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五條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決定後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團組織在維護團的紀律方面失職的,上級團的委員會應當對其問責。
5. 對團員的處分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委員會批准。
6. 對受團紀處分的團員應注意哪些問題
對團員執行團紀處分的時間,應從上級團委批准之日算起。
在上級團委沒有批准之前,團支專部不能剝奪其屬團員的權利。 處分決定批准生效後,由團支部委員會通知受處分者本人。
處分的目的:
團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他的意見。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傳遞,不得扣押。給團員的紀律處分,應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從團結的願望出發,幫助犯錯誤的團員改正錯誤,達到既弄清思想,又團結同志的目的。
7. 團員被處以留團察看的處分期限為多久
團員被處以留團察看的處分期限為六個月或一年。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三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第三十二條對於違反團的紀律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7)對團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四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批准後,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團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團員以紀律處分;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對團員給以開除團籍的處分的,必須經團的省級或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團的組織對團員作出處分決定,必須嚴肅慎重,實事求是。支部大會在討論決定對團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吸收本人參加,認真聽取本人的意見;決定後本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8. 對團員的處分有幾種形式
根據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6個月或1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其團員證應由團組織收回。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並將團員證發還本人,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不再發放團員證,並在團員花名冊上詳細註明。
9. 團章規定對模範團員如何獎勵,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七條對於模範履行團員義務、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顯著成績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給以獎勵。獎勵分為:通報表揚,由團的中央、省、市、縣級委員會和基層團委授予優秀共青團員稱號。
(9)對團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第三十三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10. 對團員的紀律處分有幾種
對團員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五種形式。
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力度: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團員的上述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
(10)對團員的處分擴展閱讀:
團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宣傳、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完成團組織交給的任務,在學習、勞動、工作及其他社會活動中起模範作用。
(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團的紀律,執行團的決議,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積極參加志願服務,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爭。
(四)接受國防教育,增強國防意識,積極履行保衛祖國的義務。
(五)虛心向人民群眾學習,熱心幫助青年進步,及時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
(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揭露和糾正錯誤言行,勇於改正缺點和錯誤,自覺維護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