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執行情況
㈠ 中央紀委審理室: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如何宣布和執行
黨紀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是黨組織審查處理黨員違紀問題的必經程序。
依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作出後,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㈡ 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將處分決定的執
第四十三來條。執行黨紀處決定自機關或者受處黨員所單位應六月內處決定執行情況向作或者批准處決定機關報告。
㈢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告表職務變動情況怎麼填
看在處分執行期職務有無調整變動,有就填,沒有就寫無。
㈣ 黨紀處分決定做出後,對執行處分決定有哪些規定
依據抄有關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有以下的規定:
1.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2.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㈤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不超過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黨紀處分執行情況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㈥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進行宣布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
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6)黨紀處分執行情況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㈦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如何執行
答復: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㈧ 應當在什麼期限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8)黨紀處分執行情況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㈨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
六個月。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9)黨紀處分執行情況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