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物權
1. 財產處分權屬於他物權嗎
財產處分權一項權能,不是單獨的權利類型。
2.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怎麼區分呢還有如何區分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概念都知道,所以越直白越通俗越好。
您好,簡單理來解,負擔源行為會使你產生義務。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
處分行為,是直接鑒於你的權利,使其轉讓、消滅等。
准物權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財產為客體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因而類似於物權的民事財產權,比如佔有。物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受益、處分。佔有是一種狀態。一般沒有處分的權利,所以是一準物權。
3. 無權處分在物權法上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回財產,是無效的答民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4. 民法中的處分行為包括哪幾種
處分行為是我國法律上一個特別鮮明的概念,它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能夠涵蓋大部分的生活方面。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准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民法通則》第72條第2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我國民法中的處分行為是指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引起物權變動的行為,主要包括:買賣,贈與,抵押,質押,出借等等。
(4)處分物權擴展閱讀:
處分行為適用范圍
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5. 留置物為法律上的處分權利 是什麼意思在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上的。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就是基於法律的規定產生的權利非約定產生。
《物權法》第23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但是注意,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留置物所有人的權利:
(1) 損害賠償請求權與留置物返還請求權。
(2) 就留置物為法律上的處分權利。
(3) 留置物所有人有提供相當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的權利。留置物所有人行使該權利,須取得留置權人的同意。我國《擔保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亦即此意。
6. 物權中處分行為包括出租嗎
我想你是問的是08年四川卷三第58題,根據《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版財產的權,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無權處分行為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合同法》第228條構成了51條的例外,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屬於非法轉租的,租賃合同是有效的。舉這個例子:甲將10台機器租給乙,乙未經甲同意賣給了知情的丙(不構成善意取得),丙又將其出租給了丁,問丙丁之間的合同有效否,兩種辦法,第一就是51條的例外228條的規定有效,第二就是不要將出租行為看成處分行為,即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是有效的。所以處分行為不包括出租這種說法是通說。謝謝
7. 為什麼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
根據物權法的總則的闡述,我們知道這個法律主要針對的物的歸屬及專相關權利,屬不涉及債權行為,所以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8. 物權行為什麼是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財產權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的結果是權利的移轉(交付物之行為)、權利內容的縮小或改變(設定地役權)、權利上設定負擔(抵押)以及權利消滅(免除債務、拋棄)等。
處分行為的特點是其權利變動之效力的實現無須義務人協助,處分行為一成立,效力即發生。處分行為的行為人,應是對物或權利有處分權的人,無處分權人的處分行為原則上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