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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錄用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15:21

❶ 國考事後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甚至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如何進行處理

事後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包括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也要進行認定與處理。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❷ 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受到了違紀違規處理,還能再報考公務員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3.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試用期內被取消(含本人放棄)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2年的人員;

4.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尚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5.現役軍人;

6.2012年1月1日以後錄用的公務員;

7.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讀的非2014屆畢業生(在讀的全日制非2014屆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學歷報考,其他情形依此類推);

8.錄用後與招錄機關約定了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公務員,以及基層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工作招錄的公務員和試點班學員;

9.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以上與基層工作經歷、四項目人員服務期限、任職、現役、辭職、辭退等有關的條件,均以2014年8月31日為截止時間,年限按足年足月計算。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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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❸ 違規錄用公務員的單位追責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情節較輕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情節嚴重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於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 (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❹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09年11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報考者、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據本辦法進行認定與處理。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
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❺ 工作多年的公務員被舉報為違規錄用,這種情況下會清退嗎

公務員只要是違規錄用,被舉報後一經查證屬實,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一般情況下都會被清退,且有關當事人還會受到相應處罰。

❻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法律依據的

❼ 2020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0號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9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6年8月19日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
處理決定書
(樣式)編號:
考生(身份證號 ):
你在參加 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在 環節有 違紀違規情形。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給予 處理。
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處理決定單位蓋章)

❽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麼依據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在公務員錄用考試及相關環節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依據本辦法,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當場處理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予以記錄、簽字並存檔。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事後認定與處理的,應當製作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式樣附後),告知書應當寄送報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達。
第十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第十五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
告知書

考生(身份證號 ):
你在參加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在 環節有違紀違規行為。根據《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 條(第 項)的規定,給予 處理。
特此告知。

(蓋章)
年月日

❾ 公務員考試中事後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甚至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如何進行處理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事後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包括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也要進行認定與處理。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後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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