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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的處分期為

發布時間: 2020-12-06 04:52:24

⑴ 公務員受到記大過處分的期間一般為多長時間

記大過是18個月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哪幾種處分的期間為多長時間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5、撤職;

6、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6個月;

2、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2)記大過的處分期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6、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

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⑶ 行政記大過是什麼樣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記大過為第三等級處分。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警告和記大過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和十八個月,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3)記大過的處分期為擴展閱讀:

記大過處分的情節如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能被處於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記大過處分

網路-行政記過處分

⑷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處分期間可以調動工作嗎

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綜合以上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是能夠調動工作的。

⑸ 記過處分幾年內不能提拔,記過處分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記過處分不能提拔的時間:

事業單位的:根據規定,被記過人員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 自決定處分之日起12個月內,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參加本專業 (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評審)。 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公務員的: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記過處分對個人影響: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這六種行政處分是根據違反審判紀律行為的輕重程度,由輕到重加以規定的。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屬於較輕的行政處分。一般是針對那些雖然具有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但由於情節輕微,或者是初犯並未造成後果的,為了教育本人和對其他人的警示,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而降級、撤職和開除處分則屬於比較嚴厲的行政處分,主要是針對那些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比較嚴重並造成一定後果,特別是其所犯的錯誤與其所擔任的職務不相稱,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不足以懲戒這類違紀行為和達到教育本人的目的,為了保證法官隊伍的廉潔性和維護司法的公正,應當給予相應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受撤職處分是指受到撤銷原職務的情況。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是指在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還將被相應地降低工資標准和降低原等級的處理。

⑹ 事業單位記過的處分期間是多久

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8號令,《事業單位回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答》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⑺ 什麼叫「記大過」處分很嚴重嗎對未來發展有影響嗎

記大過是處分的一種,介於記過和降職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

是一種內部的處罰行為,相對來說,不是很嚴重;但會記錄在你的檔案上。

對未來發展的影響如下: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一共六種。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7)記大過的處分期為擴展閱讀: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1、記過處分是出自2007年6月1日頒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2、是指對有過錯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處罰的種類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每種處罰都有其對應的處罰時間,這些都有相關的具條例規定。任免機關必須按照一定的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我們在生活中容易混淆記過與記大過這兩個處分,其實他們是不同的,記大過比記過更嚴重。

3、事業單位的:

根據規定,被記過人員的受處分期間為12個月。 自決定處分之日起12個月內, 被記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被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參加本專業 (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 (評審)。 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公務員的: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⑻ 紀律處分中,記大過的處分期為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公務員法》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⑼ 行政記大過處分期滿需申請解除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記過處分的期限為12個月。
公務員處分期滿後,行政機關應當解除處分版。
如果行政機關在期滿後沒權有解除處分,受處分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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