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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費違規使用

發布時間: 2020-12-06 02:12:55

⑴ 項目經費使用報告怎麼寫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資金來源
三、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可用表格)
四、剩餘資金使用計劃

⑵ 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

你好,專項資金是用於專門的項目的,如果隨意挪用,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但具體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呢,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受到的處罰是嚴厲的。現在就由小編來具體為你講一講吧,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擠占、挪用一般用途的專項資金,只是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財經紀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用買油的錢打了鹽」,一般認為,為了解決某某事項的項目資金缺口而挪其他項目資金臨時用一用,從百姓的通識來說,沒有什麼大不了的,按規定「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等處理即可。

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鎮將扶貧資金用於發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相關知識:挪用資金罪的客觀方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綜上所述,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的,在認定該罪名時要注意與挪用資金罪區別開,注意他們是特別與一般的關系,要認真區分,正確辨別,不要弄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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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擠占項目資金違反什麼法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本支出結余的管理
第六條 中央部門基本支出結余包括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結余和公用經費結余。基本支出結余原則上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支出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准。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由財政撥款提取轉為事業基金的結余,也納入本辦法關於基本支出結余資金的管理范圍。
該文件網址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佔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該文件網址:

⑷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麼規定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那麼,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根據《決定》(註:此《決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挪用專項資金違法了什麼規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這篇文章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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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驗收報告中的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查應當怎麼填寫

項目經費監督審查的內容:
一、 項目經費是否實行單獨核算。
二、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和專開支標準是否符合國屬家有關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
三、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批準的項目設計預算的使用范圍。
四、有無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情況。
五、項目經費支出與工作進度是否相適應。
六、所提交的項目預結算(決算)、竣工決算報告是否真實可靠。

⑹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4、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5、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6)項目經費違規使用擴展閱讀

可能出現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專項資金支出也稱項目支出,是單位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以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支出。各單位業務性質不一,所反映項目支出也大不相同,要從中套取資金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1、加大工程量套取。正常情況下,所做工程事先都會編制預算,達到法定額度工程還要按程序進行招投標後實施。工程結束後,會編制工程決算書和經過審計後出具報告作為付款依據。

如果預算和決算數據相差較大,且增加的工程量理由不很充分,就要考慮是否存在虛增或加大工程量套取了,可能會在一些隱蔽工程上做文章,因為隱蔽工程在完工後已掩埋無法看見全貌,很容易偽造數據,這需要審計人員對所檢查的項目業務熟悉,情況了解,會計算工程量,能看懂預決算表反映的數據狀況。

2、以撥代支轉移支出套取。專項資金的檢查從中央到地方都很嚴格,有些單位看著一筆筆專項資金全部用於項目建設上,而單位的公用經費嚴重不足,或者一些不能見陽光的開支無法支付,就會想辦法轉移資金,把款撥付到個體私營企業或基層單位,或採取迂迴戰術,打亂資金撥付的來龍去脈,然後套取或直接把支出票據拿到所撥款單位報銷。

在審計時,首先要看所撥付的單位資金是否帶帽,大多專項款在下達時會明確是項目名稱和使用范圍,其次要看所撥付的單位是否符合撥款要求,有無超標准或重復撥付,再次就是要跟蹤到所撥付單位審計,看是否進行了項目建設,實施的量有多大,最後看所撥付單位有沒有專款專用,是否報銷了不是該項目開支的票據等。

3、虛報民生資金套取。近年來國家對民生資金投入數額加大,特別對農村和農民的支農資金和救災救濟資金投入佔比高,財政一卡通發放對於杜絕弄虛作假,規范支出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有些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還是會監守自盜,將應發放農民的一卡通資金截留,或者虛報冒領,或者改變姓名領取。

對於這項資金的審計,我們應先核對申請情況和批復,其次核對實有人數和發放金額,再次對一卡通的發放到位情況進行核對檢查,看是否有改變用途、改變姓名或通過其它方式套取資金的情況和問題發生。

⑺ 科研經費使用違規違紀主要表現形式是哪些

1.滯留經費、延緩撥付。有的主管部門出於自身的利益考慮,對於財政撥付的科研資金,未能及時安排撥付,將資金滯留在主管部門,從而影響了科研項目的正常運作。如20xx年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安排某市項目款299萬元,當年項目款已全部撥付給市科技局,而市科技局實際只撥付229萬元,尚有70萬元未撥付,滯留金額占項目款的 23.41%;某區科委20xx年在到位的項目經費69萬元中,實際只撥出 46萬元,尚有23萬元未撥付給項目單位,滯留金額占項目款的 33.33%。
2.擠占經費、挪作它用。科技主管部門掌握大量的科研經費,履行著分配、安排科研經費的職責。但是,有些科技主管部門利用手中的權力,左右科研經費的分配,並從中為自己謀利。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管部門通過擠占科研經費彌補自身的行政經費不足,如在主管部門設立的課題中列支了與課題無關,本應由行政經費開支的有關會議費、差旅費等內容;二是科技主管部門的有關職能處室擠占基層科研單位的課題經費,在科研單位的課題經費中列支了本應由科技主管部門負擔的差旅費、各項補貼費等,而基層科研單位為了今後能爭取到課題經費,不得不違規列支與他們無關的費用。同時在審計中也發現一些基層科研單位自身也存在擠占挪用現象。如由某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發展總公司與某電子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的「微型條碼列印機系列產品」項目,該項目資金30萬元,被開發區建設發展總公司挪用於大樓基建20萬元。
3.虛設課題、轉移資金。有些部門為了獲取科研經費用於自身的日常開支,採取與基層科研機構相互串通的辦法,由科研單位申報課題取得科研經費,而後將科研經費從申報單位轉至這些部門。如我們在審計某研究院的科技專項經費時,在支出中發現有一筆專項經費轉至某協會,隨後審計人員跟蹤審計該協會,經核對查明,這筆專項經費系研究院虛設課題,取得經費20萬元後,除了留下部分手續費外,餘款18.5萬元全部轉至該協會,用於協會的各種補貼、餐費等與課題無關的開支。
4.未按合同使用經費。按照科技項目計劃管理辦法及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科研單位在申請科研經費時,必須與科技主管部門簽訂科技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資金專款專用。合同中對經費的使用范圍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科研單位的經費使用往往超越了合同規定的范圍。在審計抽查中發現部分基層用款單位存在將項目經費主要用於單位的人員經費開支,不符合項目合同所規定的開支范圍。
5.計劃安排不符規定。有的主管部門在安排項目計劃時,未按三項費用管理規定的要求,擅自將非科研項目的經費夾帶安排,使得項目計劃缺乏嚴肅性、科研經費預算失去真實性。如由某中心承擔的「馬尾松營養高效基因型選育林的研究」項目,當年經費安排37萬元,科技主管部門在該項目合同撥款用途的其他費用下夾帶安排某縣科技扶貧款30萬元。某大學的「重大項目立項評估」項目撥款7萬元,實際是科技主管部門的業務處用於開支重大項目立項評估會議費,並非科研項目。
6.監管不力、影響效益。科技主管部門不僅履行著科研經費的分配職責,而且對科研經費的使用情況承擔著監督管理的義務。從這幾年的審計中,我們發現一些科技主管部門只重視資金的分配,卻忽視了資金的監管,甚至出現「一撥二轉三不管」的現象。有的項目沒有及時組織驗收;有的沒有認真執行項目追蹤反饋制度,經審計抽查發現有部分上年安排的計劃項目,資金也已撥款到位,但至次年末仍未使用;對項目用款單位沒有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導致部分基層用款單位存在擠占、挪用科技專項現象。由於監管不到位,制約了科研資金的使用效益,甚至有的項目單位因倒閉而直接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
摘自《審計理論與實踐》 作者:林祖宣

⑻ 在項目招標文件中有一項列出招標人部分的費用由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的時候支付,是否合法如否,違反

招標代理費可由中標單位支付,但是清單編制是有相關造價咨詢單位進行,一般由招標人支付,因不含清單控制價編制費用可能費用較低。不違反相關法規

⑼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一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一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託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⑽ 項目經費使用報告怎麼寫

項目經費監督審查抄的內容:襲 一、 項目經費是否實行單獨核算。 二、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 三、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批準的項目設計預算的使用范圍。 四、有無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的情況。 五、項目經費支出與工作進度是否相適應。 六、所提交的項目預結算(決算)、竣工決算報告是否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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