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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葯違規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5 12:21:44

『壹』 民事農葯葯害莊稼案例,目不識丁的老人簽下的協議有效嗎

是否有將內容讀出來告知老人知道確認過,不然是無效的。

『貳』 農葯傷樹打官司屬於什麼案件

對於農村來打傷樹的情形,屬於源財產損害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通過人民法院要求侵權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叄』 牛食農葯中毒死亡賠償調解案例

原告:謝某,男,1952年,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寧波市鄞州區。
被告:傅某,男,1954年,漢族,無固定職業,住寧波市鄞州區。
委託代理人:夏某,男,1964年,漢族,寧波市鄞州,住寧波市鄞州區。
原告謝某與被告傅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於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陳增宏適用簡易程序於2011年1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被告傅某的委託代理人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起訴稱:原告是養蜂專業戶。2009年初,原告租用了位於鄞州區五鄉鎮雅庄村車站南邊的一塊農田用於養、放蜜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時左右,被告在原告的相鄰農田裡用農葯敵敵畏和噻嗪酮噴灑除蟲,致使原告放養的100多箱蜜蜂因農葯中毒死亡,原告遂於2010年10月8日委託寧波市畜牧中心對其蜜蜂死亡原因及損失程度進行評估,後由慈溪市蜂業協會出具證明,原告的蜜蜂系農葯急性中毒死亡,經濟損失為2.5-2.8萬元之間。為此,原告到五鄉派出所報案,後原、被告雙方又到五鄉鎮雅庄村村辦公室調解,但因雙方意見分歧過大沒有調解成功。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8萬元。
被告傅某答辯稱:原告主張的原告從事養蜜蜂行業,原告用於養蜜蜂的農田與被告的農田是相鄰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時許,被告在自己的農田上進行噴灑作業;次日,原告放養的蜜蜂死亡等事實屬實。但對原告主張的原告因蜜蜂死亡造成損失2.8萬元的事實不予認可,認為被告並非噴灑農葯敵敵畏和噻嗪酮除蟲,而是噴灑尿素進行根外施肥,原告現不但無證據證明被告噴灑的是農葯敵敵畏和噻嗪酮,也無證據證明蜜蜂死亡與其噴灑尿素有因果關系,且原告租用被告相鄰的農田用於養放蜜蜂未經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同意,被告在噴灑作業時原告也並未進行阻止,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歸納原、被告的訴、辯稱,本案爭議的事實是:1.被告於2010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進行噴灑作業時噴灑的是農葯敵敵畏、噻嗪酮還是化肥尿素;2.被告在噴灑作業時,原告是否進行阻止;3.被告噴灑作業與原告的蜜蜂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4.原告蜜蜂死亡造成的具體損害後果即經濟損失是多少。
對爭議的第1項事實,原告向本院申請證人楊某和朱某出庭作證。證人楊某主要陳述內容如下:2010年10月6日那天我在廠里門衛值班,下午16點至17點半,被告在自己的稻田裡除蟲,本來被告名字我是不知道的,後來原告告訴我的。我也是農民,根據我的經驗,10月初稻田一定要用農葯除蟲的。原被告還講過話,我是隔著一條馬路看的,沒有過去看。至於被告是否用農葯敵敵畏、噻嗪酮除蟲,我是不清楚的。次日上午5時許,我發現原告的蜜蜂死亡。證人朱某主要陳述內容如下:我是原告徒弟,幫原告養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我從北侖回來,時間大概是下午16時30分到17時之間,我回到養蜂場,在灌蜂王漿時,我看到被告在打葯,他的葯有股味道,聞著心裡不舒服,根據該股味道,我斷定被告噴灑的是農葯敵敵畏,我就跟原告說了,原告就過去問被告。後證人朱某又否認其具有根據氣味判斷出農葯敵敵畏的能力。原、被告對證人楊某的陳述無異議,原告對證人朱某的陳述無異議,被告認為證人朱某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主張的被告用農葯敵敵畏和噻嗪酮噴灑除蟲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本案中,由於證人楊某對於被告是否用農葯敵敵畏、噻嗪酮除蟲並不清楚,其對被告噴灑作業當作用農葯除蟲系根據其經驗推斷,並非其親身經歷,而證人朱某雖然陳述被告是用農葯敵敵畏除蟲,但該陳述系其個人根據氣味推斷,也並非其親身經歷,且證人朱某後又否認其具有根據氣味判斷出農葯敵敵畏的能力,結合證人朱某系原告徒弟,證人朱某陳述的事實,其證明效力較低,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用農葯敵敵畏和噻嗪酮噴灑除蟲的事實不予確認;由於被告對其抗辯的噴灑化肥尿素進行根外施肥的事實也未提交相應證據,故本院對被告抗辯的該事實也不予確認;據此,本院結合證人楊某的陳述,本院僅對被告噴灑農葯除蟲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爭議的第2項事實,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對此,本院認為:原告對自己主張的阻止被告噴灑作業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現因原告未提交相應證據,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該事實予以否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其阻止被告噴灑作業的事實不予確認。
對爭議的第3項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0年10月21日五鄉派出所的證明一份,主要載明:原告於2010年10月7日上午8時20分向該所報案,稱其在五鄉鎮聯合村雅庄的蜜蜂於昨晚死亡,共死亡80多箱;2.2010年10月19日慈溪市蜂業協會的證明一份,主要載明:經現場勘察,結合蜜蜂死亡情況,確定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為農葯急性中毒,100群蜜蜂直接經濟損失在2.5萬元-2.8萬元之間。對原告提交的該兩份證據,被告認為並不能證明原告蜜蜂死亡同其噴灑作業有因果關系。對此,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該項證據2中明確載明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為農葯急性中毒,本院在前面對原告噴灑農葯除蟲的事實已經予以確認,被告在未提交其它反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噴灑農葯致使原告蜜蜂死亡的事實予以確認。
對爭議的第4項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與第3項爭議事實中的提交證據相同。對此,本院認為:由於原告提交的該項證據1中載明的蜜蜂死亡數量為80多箱,該項證據2中載明的蜜蜂死亡數量為100群,兩者之間數量存在不同,且該項證據2中載明的經濟損失為2.5萬元-2.8萬元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與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2.8萬元也不吻合,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2.8萬元不予確認。
對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的原告從事養蜜蜂行業,原告用於養蜜蜂的農田與被告的農田是相鄰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被告在自己的農田上進行噴灑作業時原告在場,次日,原告放養的蜜蜂死亡等事實予以確認。
綜上,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從事養蜜蜂行業,原告用於養蜜蜂的農田與被告的農田是相鄰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時許,被告在自己的農田上用農葯除蟲,當時,原告在場,但未對被告進行阻止,也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次日,原告放養的蜜蜂死亡。2010年10月19日,經慈溪市蜂業協會勘察,確認原告的蜜蜂死亡原因系農葯急性中毒。後原、被告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損害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此釀成本糾紛。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行為人雖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但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中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達到社會所認可的某種行為標准,違反了一個有理性的人在同樣的情況下處理同類事務所應當遵循的准則。本案中,由於:1.被告在自己的農田中噴灑農葯除蟲屬於正當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2.被告噴灑農葯除蟲時,原告就在現場,現原告對被告噴灑農葯除蟲時當場進行阻止的事實未提交相應證據,而且原告事後也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可見原告作為專業從事放養蜜蜂的人,尚且不能預見到被告噴灑農葯除蟲會造成其放養的蜜蜂死亡的後果,在此種情況下,要求被告對此盡到注意義務顯然勉為其難。綜上,被告對其噴灑農葯除蟲致使相鄰原告的蜜蜂死亡並不存在過錯,故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即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顯然不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當然,我國侵權責任法除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外,對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等其他情形,還特別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佔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等情形的,則不論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於原告現對其主張的被告使用的是敵敵畏等劇毒農葯這一事實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責任,則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謝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謝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書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註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陳 增 宏

二0一一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李 勝 利

『肆』 那個鄧明建買農葯毒死母親被判故意殺人罪的案件

一般人死送殯儀館火化時,正常死亡必須要有醫院出據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必須要有公安機關出據的死亡證明。

自述
母親一直抓住我的手讓我買農葯
母親患有腦血栓,右半身癱瘓,走路要拐杖,但家裡沒錢一直也沒去過正規醫院看,在老家也只是請鄉下中醫看一下。受病痛折磨,母親多次讓我買農葯給她喝,但她別的話我都聽,這件事我沒有答應過。
事發那天7時多,母親叫我不要上班陪她,我說讓我先去廠里請個假。9時30分,我回來了,母親說這幾天睡不著,很辛苦,讓我給她買瓶農葯。一開始我不願意,但她一直抓住我的手不放,一定要我去買。
我沒辦法,就出去花了29元買了兩瓶農葯。母親一見到我,就讓我把農葯拿給她,我打開瓶蓋遞給她,她接過就喝了兩三口。
過了兩三分鍾,母親閉上眼睛,頭側向一邊,嘴邊冒出白色泡泡,我用紙巾幫她擦掉,接著用手推她,她沒反應,我又摸她的身體,還是沒反應。
我覺得母親死了,就打電話給妻子,之後又打電話給其他親戚。之後,我用被子把母親的身體蓋上,把農葯瓶蓋好扔到門口的垃圾桶里。12時妻子回來了,我們兩人一起幫母親換上新衣服。後來,廠長也來了,說要通知殯儀館來處理屍體,又幫忙通知了治安隊過來,後來派出所的也來了。
我一直沒答應過母親買農葯,當天真的是她強烈要求,我沒辦法了才去買的(據判決書中鄧明建供述)。

『伍』 因無證賣農葯給農戶造成一定的損失,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刑事案件

無證賣農葯涉嫌非法經營,屬於行政違法,是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刑事違法,是嚴重違法行為,是犯罪。情節較輕就好多了,可以進行調解,與農戶私了。
望採納!

『陸』 農業執法大隊受理農葯損害案件後有沒有解決時限

有的,在處罰通知書上有限期的。

『柒』 關於自己家的菜,撒了農葯,被人偷吃,吃死人了吃得住院的法律事例

先給你一個案例,你分析一下,2007年1月31日晚,家住肅州區三墩鎮的農民李某某,為保護自己承包地內用過的地膜和辣椒稈,在未設置警示牌和向臨近農戶告知的情況下,將拌有「甲拌磷」即「3911」農葯的玉米籽撒在了承包地內。20天後,附近一農民將家中的48隻羊趕至李某某撒了農葯玉米籽的地上放養,結果羊吃了帶有農葯的玉米籽,死亡47隻,造成經濟損失11200元,還花去搶救費530元。今年5月底,法庭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受害人羊只經濟損失11730元。
樓上再給你分析的時候很精細,一,是不是明知或確定菜被他人偷吃;
二,是不是普通農葯,還是被國家禁止的農葯;
三,一般是意外事件,法律上可能按照公平原則,調節雙方關系,不會懲罰菜的主人 ;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意外事件。
所以,你必須有證據證明你的行為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傷害意圖,另外,你還應該能夠證明偷菜賊的確是運用了非法手段闖進你的菜園,並且,是在你並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農葯蔬菜,如果你知道,但是並未予以阻攔,那麼你的麻煩就來了。所以,你必須有以上的充足證據來證明你確實沒有主觀預見性,比如上述案例明知會有人來放羊,但依舊撒農葯,那就必須予以裁判!你可以提供證明,證明你的確沒有主觀預見性,確實不知道會有人來偷菜!好了,具體案例具體分析,麻煩你把後續對方的證據以及對你的控告告訴我,我再具體分析!

『捌』 近年來農葯污染事件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求具體事例!

1、這是環境保護的問題,環境污染維權,行政處罰,訴訟賠償等。
2、
衢州龍游法院近日對浙江金帆達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帆達公司)非法處置危險物質重大污染環境案依法公開宣判,金帆達公司被一審判處罰金7500萬元,公司主要負責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至6年不等。
這是浙江企業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處以金額最高處罰,也是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後的全國首例環保大案,涉及龍游、富陽、蕭山、德清四地。
2013年3月、5月、12月,杭州市民多次反映,自來水出現難聞怪味,而產生怪味的原因曾一度成為難解之謎,直到警方介入後,牽出系列環境污染案。

經法院審理查明,浙江桐廬縣橫村鎮方埠化工廠系金帆達公司下屬企業,專門生產農葯草甘膦。為不影響生產,並降低危險廢物草甘膦母液的處理成本,金帆達公司委託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聯環公司、德興公司、博新公司(均另案處理)及衢州市新禾農業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禾公司)等化工原料提供單位非法外運處置草甘膦母液。
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達公司共非法處置草甘膦母液3.5萬余噸,直接排放至衢州市巨化停車場、德清河道、富陽小溪等處。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非法為金帆達公司處置草甘膦母液。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新禾公司將草甘膦母液運出後分別傾倒在衢江區沙灘小溪、龍游柑橘林、灌溉水渠、雨水窨井等處,傾倒總量達6800噸以上。
法院審理後認為,2家被告單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目前各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玖』 蔬菜農葯殘留中毒事件

鄰居一家吃了沒有用水浸泡的空心菜,引起農葯中毒,還好發現的早,及時治療,送到醫院洗胃,折騰了一天沒事。

『拾』 不知情賣了假農葯涉嫌刑事案件嗎

如果確實是不知情,且盡到了相應的謹慎審查義務仍然不能知道是假農葯的,版那就不涉嫌犯罪,如果權明知,或者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那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葯、假獸葯、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葯、獸葯、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葯、獸葯、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葯、獸葯、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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