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46天
『壹』 違章停車處罰標准
根據2003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最新規定,該法律規定違章停車只罰款不扣分,違章停車有如下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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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被拍多次,別急著交罰款
只要違停車輛仍在同一地點,在兩次執法之間,沒有將車輛移動。並且路面民警沒有告知駕駛員將車輛移走,看做一次處罰。
在此情況下,如果有兩次及以上處罰記錄,算做重復錄入情況。但當民警告知駕駛員此處無法停車,並要求移開時,若駕駛員不配合民警調度,車輛將會被交警拖移離開現場。
有了預警平台後,監管民警通過大數據分析,主動排查發現疑似執法重復錄入數據,並將結果推送至各勤務大隊進行核查,經執法單位核查確認後,於三日內將重復數據撤銷。對非現場執法數據,按時間順序將違法時間靠後的數據撤銷;對民警現場進行了處罰,又被電子監控抓拍的,撤銷電子監控抓拍數據。
『貳』 交通違章需要30日內處理嗎
是的。
查處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後,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科學、合理設置。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交通違法行為證據。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信息,在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將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簡訊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將通過媒體曝光、強制傳喚、緝查布控等措施進行查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建立「全民舉報、社會監督」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長效獎勵機制,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審核落實處罰後,依據有關規定兌現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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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52條規定,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如果車主違章被交警抓到現行,當場出具罰單,車主就必須在15日之內到銀行繳清罰款,一旦超過15天,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滯納金,滯納金不能超過罰款本金,也就是說最多隻能罰1倍的滯納金。
被電子警察拍到,如果尚未列印出《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罰單,是不會產生滯納金的,如果駕駛員已經查詢並且列印出了告知單,那麼也需要在15天之內及時去處理繳款,超過15天就需要繳納滯納金。
交通罰款滯納金:超過規定繳納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金額一定的百分比。簡單地說,交通罰款超過期限,每天要交一定比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