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行政處分
㈠ 開除黨籍是不是就是被開除工作
不是,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開除公職是政紀處分,這是兩種處罰。
會被開除黨籍的情況: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1)開除黨籍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下列情況會被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㈡ 開除黨籍是行政處分嗎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回,依據法律、答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而開除黨籍,則是對黨員的紀律處分中最嚴重的一種處分。第一,執行對象必須是黨員 第二 ,其行為必須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當其行為特別嚴重時,則要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 嚴重警告;(三) 撤銷黨內職務;(四) 留黨察看;(五) 開除黨籍。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不是一回事,但可以同時進行。
㈢ 行政處分中開除黨籍和開除是一個意思嗎
不是。開除黨籍不是行政處分,是黨紀處分。行政處分中的開除是開除公職。一般說的「雙開"指的就是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僅開除黨籍隻影響政治前途,不影響薪資收入;「雙開"就什麼都沒有了。
㈣ 開除黨籍,意味著被開除工作嗎
開除黨籍並不意味著被開除工作。開除黨籍是黨內處分,而開除公職是行政處分。
黨籍指的是黨員資格,開除黨籍是黨的一種紀律處分,被開除黨籍後,不能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黨內職務自然撤銷,並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開除黨籍不代表被開除工作,但是會影響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被開除黨籍的,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並及時辦理;
同時,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工資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標准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的級別,再降低二個級別工資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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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請注意 這些行為會被開除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等,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通過網路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組織分裂黨的活動的,開除黨籍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6、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除黨籍
㈤ 開除黨籍、行政撤職還是公務員嗎
只要沒有開除公職,就仍然是公務員。開除黨籍是黨的紀律處分,行政撤專職是行政處分,依據屬《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比撤職更嚴重的才是開除,這個「開除」就是開除公職,即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㈥ 國家公務員如果涉及到違紀需要開除時,是先開除黨籍還是先開除公職
對國家公務員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正常情況下,同時宣布;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是紀委查處的,相關的行政處分由紀委提出建議,相關單位研究落實,對於開除公職,沒有國家公務員的身份不同,報批的程序也不同。
比如,中央紀委網站2015年10月16日發布周本順和楊棟梁被雙開的通報:
」給予周本順的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周本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楊棟梁的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棟梁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同樣的省部級幹部,為什麼開除公職審批程序不同?
關於公務員處分的批准程序,根據受處分人身份的不同,應履行的批准程序也有所不同。楊棟梁是國務院任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所以給予其行政開除(開除公職)處分需要國務院審議。而周本順是省委書記,所以開除黨籍與開除公職都由政治局審議。
㈦ 哪些情形應直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達不到一個黨員的標准,損害黨的形象,做出不附合一個黨員任何事,都可以開除黨籍,比如錢權交易,貪污,出工不出力,在工作中不作為或亂作為等等。
㈧ 公務員開除黨籍後行政如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回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答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8)開除黨籍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㈨ 開除黨籍處分,怎樣降低工資級別
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而沒有受到行政處分者,不影響其工資收入水平。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9)開除黨籍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㈩ 公務員當年開除黨籍,次年才給予降職處分,處分期間怎麼核定
這是兩個不同的處分,一個是行政處分,一個是黨內處分。